特殊侵權行為的類型(特殊侵權行為和一般侵權行為)
哪些行為是特殊侵權行為?
特殊侵權的歸責原則分類有:
無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推定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八種具體的“特殊侵權行為”有:
第一百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過錯推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嚴格責任)
第一百二十三條 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嚴格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嚴格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嚴格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 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過錯推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嚴格責任)

民法典規定特殊侵權行為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特殊侵權行為包括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造成的侵權行為、產品質量責任、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物件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什么是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包括
特殊侵權行為包括以下行為:1、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而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2、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3、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條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有哪些
特殊侵權民事責任,是指當事人基于自己有關的行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別原因致人損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別責任條款或者民事特別法的規定仍應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失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在我國特殊侵權責任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行為
(二)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行為
(三)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四)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五)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六)地上工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七)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八)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特殊侵權種類包括哪些
特殊侵權種類如下:
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
2、雇員受害賠償糾紛;
3、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
4、產品責任糾紛;
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
6、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7、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8、建筑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
9、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
10、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
11、駐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
12、防衛過當損害賠償糾紛;
13、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權糾紛。
15、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特殊侵權行為的種類
法律分析:特殊侵權行為的種類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2.雇員受害賠償糾紛;3.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4.產品責任糾紛;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6.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7.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8.建筑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9.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10.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11.駐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12.防衛過當損害賠償糾紛;13.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權糾紛。15.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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