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廣州合同律師的詞條
處理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比較專業的律師是哪個?
2012年,我們公司和國外一家公司共同設立了一個中外合作企業,現我公司想退出該合作企業,因此轉讓在該合作企業中的一切權利及義務,雙方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但是沒有報相應審批機關批準,再后來雙方就產生的股權轉讓糾紛。
前期咨詢了幾個律師,都是朋友介紹的,對股權不是很專業,知道一點基本知識。后來聽說上海有個徐寶同律師,深圳的于文才律師,他們比較擅長處理股權糾紛,是上海這邊比較知名的股權律師。找到他以后才知道,原來股權轉讓里面有這么多的講究和利害關系,我們之前的律師都沒意識到。還是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
股權轉讓合同糾紛律師,哪個比較專業?
看到這個問題,我必須推薦中嘉律師事務所的胡聃律師。2月份我公司找了一個能力比較強的合伙人,她承諾出200萬購買5%的股份。出于信任,在沒有資金沒有到位的情況下,我就跟她簽訂了股份轉讓合同,現在對方居然找各種理由不愿出資。后來經人介紹,我找到了中嘉律所的胡聃律師,本以為需要起訴對方,沒想到胡律師跟對方多次溝通后,對方就把錢打了過來,和解了。感覺這就是專業啊,你可以先去問問,百度下“中嘉律師事務所”就能找到他們。

廣州海珠房產糾紛律師收費是怎樣進行的?
一、 廣州 海珠 房產糾紛律師 收費是怎樣進行的? 按計時收費方式收費的收費標準: 200-3000元/小時。 二、按計件收費方式收費的收費標準: 在收取基礎費用1000-8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爭議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計算收取: 5萬元(含5萬元)以下:免加收 5萬-10萬(含10萬元):8% 10萬-50萬(含50萬元):5% 50萬-100萬(含100萬元):4% 100萬-500萬(含500萬元):3% 500萬-1000萬(含1000萬元):2% 1000萬-5000萬(含5000萬元):1% 5000萬元以上:0.5% 收費說明: 上述收費標準允許上下浮動20%。 上述二、三項收費標準和比例是 代理 訴訟 案件一個審級或仲裁案件的收費標準。未代理 一審 而代理 二審 的,按一審標準收費;曾代理一審再代理二審的或曾代理一審或二審,再代理發回重審、再審申請或確定再審案件的,按一審標準減半收費;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訴訟一審或二審階段按仲裁標準減半收費。執行案件按一個審級收費。 房產糾紛 的類型有哪些 1、 商品房 預售糾紛。 商品房預售制度有利于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及時籌集資金投入到房地產開發中去,加速了商品房的流轉,促進了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因此,近年來商品房的買賣大多采用預售的方式。但是,當購買者依售房宣傳廣告、規劃設計訂立預售合同后,在房屋正式交付使用時,卻發現標的與原來的廣告宣傳不同;或是開發商在預售之后,不能辦理產權證;或者是開發商不能按期交房,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而發生糾紛。 2、單位 集資房 和已參加房改的公有住房的出售糾紛。 對于大多數的老百姓來說,遇到法律方面的問題,自己的能力是不能夠解決的,這個時候需要委托一名 律師 代為簽收相關的文書,或者是進行訴訟活動,因此在收費方面是比較關注的,一般情況下涉及到財產案件代理費用,總的來說是幾千元。
廣州合同法律師
廣州合同法專家律師彭大成,現執業于廣東經國律師事務所,執業多年來,為當事人成功代理了數百宗合同糾紛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深諳廣東地區各級法院判例和訴訟程序,具備嫻熟的律師執業技巧。對疑難復雜的訴訟案件,有著豐富的實戰經驗。敢于挑戰一審敗訴、申訴案件,以豐富的訴訟技巧及經驗力爭敗訴案件翻案勝訴。為當事人拔開烏云見青天,平冤昭雪!
彭大成律師的執業宗旨:以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為客戶提供個性化的法律解決方案。
彭大成律師的執業理念:變復雜為簡單,化腐朽為神奇;弘揚法律,推動法治。
址址:廣州市東風中路268號廣州交易廣場1207—1208室(位于東風路與解放路交界處,地鐵二號線D1出口即到,公交車有迎賓館、中山紀念堂市總工會站)
廣州比較不錯的律師事務所有哪些?有合同方面的糾紛需要律師幫助。
可以詢問廣州黃麗霞律師,專注于婚姻糾紛、房產糾紛、民間借貸、勞動爭議、房屋租賃、拆遷、工傷糾紛、承攬合同、破產清算等各類民商事案件糾紛15914851147
跪求廣州的勞動法律師~~
勞動爭議完全可以自己處理,無需請律師,我是專職勞動仲裁員,希望我的回答對你解決問題有所幫助,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大家可以HI我!
1、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2、因為單位違法在先,你書面提出離職后可以隨時辭職,并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支付加班工資等;
3、單位沒有權利扣押你工資、押金、年終獎等
4、搜集一些證據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比如工裝、工作證、工作牌、工資卡、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等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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