傾銷是什么意思啊(傾銷是一種)
傾銷是什么意思?
傾銷是一種競爭手段。
傾銷以達到消滅競爭對手,壟斷整個市場的目的。傾銷被視為一種不正當的競爭手段,為WTO所禁止,因此反傾銷也成為各國保護本國市場,扶持本國企業強有力的借口和理由。
相對應的反傾銷一般是對傾銷的外國商品除征收一般進口稅外,再增收附加稅,使其不能廉價出售,此種附加稅稱為“反傾銷稅”。 雖然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對反傾銷問題做了明確規定,但實際上各國各行其是,仍把反傾銷作為貿易戰的主要手段之一。
傾銷概述
貿易的全球化趨勢愈強,各國對本國產業的保護傾向也隨之愈強,反傾銷就成為大多數國家主要采取的貿易保障制度。隨著世界經濟貿易關系的不斷發展、國際市場競爭的幾近白熱化、各國關稅水平的不斷下降以及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國際間的傾銷與反傾銷的斗爭顯得更加激烈。
1994年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的《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的協議》(簡稱《反傾銷協定》)是目前最具權威的國際反傾銷法。
該協定第2條第1款對傾銷的定義作了明確的規定:“如果在正常貿易過程中,某項產品從一國出口到另一國,該產品的出口價格低于在其本國內消費的相同產品的可比價格,亦即以低于其正常的價值進入另一國的商業渠道,則該產品將被認為是傾銷。

傾銷是什么意思啊?
傾銷是一種競爭手段。
傾銷以達到消滅競爭對手,壟斷整個市場的目的。傾銷被視為一種不正當的競爭手段,為WTO所禁止,因此反傾銷也成為各國保護本國市場,扶持本國企業強有力的借口和理由。
相對應的反傾銷一般是對傾銷的外國商品除征收一般進口稅外,再增收附加稅,使其不能廉價出售,此種附加稅稱為“反傾銷稅”。 雖然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對反傾銷問題做了明確規定,但實際上各國各行其是,仍把反傾銷作為貿易戰的主要手段之一。
表現特征
第一,傾銷是一種人為的低價銷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據不同的市場,以低于有關商品在出口國的市場價格對同一商品進行差價銷售。
第二,傾銷的動機和目的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銷售過剩產品,有的是為了爭奪國外市場,擴大出口,但只要對進口國某一工業的建立和發展造成實質性損害或實質性威脅或實質性阻礙,就會招致反傾銷措施的懲罰。
第三,傾銷是一種不公平競爭行為。在政府獎勵出口的政策下,生產者為獲得政府出口補貼,往往以低廉價格銷售產品;同時,生產者將產品以傾銷的價格在國外市場銷售,從而獲得在另一國市場的競爭優勢并進而消滅競爭對手,再提高價格以獲取壟斷高額利潤。
第四,傾銷的結果往往給進口方的經濟或生產者的利益造成損害,特別是掠奪性傾銷擾亂了進口方的市場經濟秩序,給進口方經濟帶來毀滅性打擊。
什么是傾銷和反傾銷呢??
什么是傾銷和反傾銷
傾銷是指一國(地區)的生產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國內市場價格或低于成本的價格將其商品擠進另一國(地區)市場的行為。受到傾銷商品損害的進口國為此采取的措施稱之為反傾銷。
世貿組織的《反傾銷協議》規定,成員要實施反傾銷措施,必須遵守三個條件:首先,確定存在傾銷的事實;第二,確定對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的威脅,或對建立國內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第三,確定傾銷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按照傾銷的定義,若產品的出口價格低于正常價格,就會被認為存在傾銷。出口價格低于正常價格的差額被稱為傾銷幅度。所以,確定傾銷必須經過三個步驟:確定出口價格;確定正常價格;對出口價格和正常價格進行比較。
正常價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貿易條件下出口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可比銷售價格。
傾銷行為的受害國在開始反傾銷調查前沒有與當事成員進行磋商的義務;在審查傾銷對國內產業的影響時,需要考慮傾銷幅度的大小并確定傾銷幅度。世貿組織規定,傾銷幅度不超過進口價格2%,傾銷產品進口量占同類產品進口比例不超過3%是可以忽略不計的傾銷幅度的最低限額。
反傾銷的最終補救措施是對傾銷產品征收反傾銷稅。征收反傾銷稅的數額可以等于傾銷幅度,也可以低于傾銷幅度。
反傾銷調查未結束,但可以初步裁定存在傾銷及其造成的損害,并防止傾銷在調查過程中繼續造成損害,各當事方已經得到充分的提供情況和發表意見的機會的前提下,受害成員可以采取臨時措施。
世貿組織成員應該在接到國內受傾銷產品損害的企業或產業的申請后,展開反傾銷調查。各當事方必須得到關于啟動調查的通知。若沒有充分證據表明存在傾銷及其損害,或者傾銷幅度或傾銷進口數量低于最低限額,則應終止調查。
在世貿組織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貿易商和產業界,才能采取反傾銷措施。因此,一國的貿易商或產業界必須通過政府來啟動反傾銷程序。
若出口產品受到調查的成員不滿展開調查的成員所采取的行動,它可以將問題提交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解決。
傾銷的含義及其構成條件是什么?
傾銷,是指一國(地區)的生產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國內市場價格或低于成本價格將其商品拋售到另一國(地區)市場的行為。 對傾銷的調查和確定,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
其構成要素:
(1)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或公平價值的價格銷售;
(2)這種低價銷售的行為給進口國產業造成損害,包括實質性損害、實質性威脅和實質性阻礙;
(3)損害是由低價銷售造成的,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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