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政治權利主要是指(公民的政治權利主要是指發言權)
公民的政治權利有哪些?
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政治權利主要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結社、集會、游行、示威等政治自由權,監督權。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①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的基礎,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權利,是公民極為莊嚴的政治權利,是人民當家作主的表現。
②我們應該選舉那些政治素質、文化素質、健康條件和議政能力比較好的公民當人大代表,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國家權力。因此,我們必須十分珍惜,認真對待,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結社、集會、游行、示威等政治自由。
①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礎。讓人民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愿,參加國家政治生活,是人民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重要方式,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具體表現。
②自由和法律的關系:我國公民享有合法的政治自由必須在我國法律范圍內進行。法律是自由的體現和保障,法律和自由統一的,脫離法律的絕對自由是不存在的。
3.監督權.
①監督權包括批評和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等形式。
②公民依法行使監督權,有利于克服官僚主義和不正之風,改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有利于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簡述我國公民的政治權利主要有哪些方面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①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的基礎,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權利,是公民極為莊嚴的政治權利,是人民當家作主的表現。
②我們應該選舉那些政治素質、文化素質、健康條件和議政能力比較好的公民當人大代表,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國家權力。因此,我們必須十分珍惜,認真對待,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結社、集會、游行、示威等政治自由。
①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礎。讓人民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愿,參加國家政治生活,是人民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重要方式,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具體表現。
②自由和法律的關系:我國公民享有合法的政治自由必須在我國法律范圍內進行。法律是自由的體現和保障,法律和自由統一的,脫離法律的絕對自由是不存在的。
3.監督權.
①監督權包括批評和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等形式。
②公民依法行使監督權,有利于克服官僚主義和不正之風,改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有利于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①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的基礎,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權利,是公民極為莊嚴的政治權利,是人民當家作主的表現。
②我們應該選舉那些政治素質、文化素質、健康條件和議政能力比較好的公民當人大代表,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國家權力。因此,我們必須十分珍惜,認真對待,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結社、集會、游行、示威等政治自由。
①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礎。讓人民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愿,參加國家政治生活,是人民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重要方式,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具體表現。
②自由和法律的關系:我國公民享有合法的政治自由必須在我國法律范圍內進行。法律是自由的體現和保障,法律和自由統一的,脫離法律的絕對自由是不存在的。
3.監督權:
①監督權包括批評和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等形式。
②公民依法行使監督權,有利于克服官僚主義和不正之風,改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有利于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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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政治權利包括哪些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的權利
5、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
我國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有哪些?
我國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主要包括: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憲法規定了公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享有廣泛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是公民權利義務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公民其他一切權利和義務的源泉。憲法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有:平等權、政治權和自由、人身自由權、勞動權、批評和建議權、受教育權、獲得物質幫助權和取得國家賠償權等。
公民的基本義務主要有:遵守憲法和法律、保護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尊重社會公德、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依法納稅和服兵役等。
下面詳細列舉幾個政治權利和自由的詳細解釋:
1、政治權利和自由
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參加國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權利和自由。
具體包括兩大方面:第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憲法規定我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人身自由權利
廣義的人身自由權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嚴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與人身自由密切聯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4、社會經濟權利
社會經濟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經濟生活和物質利益方面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前提條件和物質基礎。
它主要包括:第一,財產權;第二,繼承權;第三,勞動權;第四,休息權;第五,物質幫助權;第六,離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
5、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采取各種措施,發展各種教育事業。
6、特定人的權利
所謂特定人,這里是指包括婦女、母親、兒童、老人、離退休人員、烈軍屬、華僑、歸僑和僑著在內的人員。
其權利包括:第一,婦女、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第二,保障離退休人員和烈軍屬的權利;第三,保護華僑、歸僑和僑著的正當權益。
7、監督權利
憲法規定公民有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其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我國憲法規定的政治權利和自由,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于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第五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大法,規定擁有最高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過四個憲法,現行憲法為1982年憲法,并歷經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訂。
擴展資料:
政治權利和自由(political right and freedom) 是指公民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作為國家政治生活主體依法享有的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是國家為公民直接參與政治活動提供的基本保障。
它表現為兩種形式:一種是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即公民參與國家、社會組織與管理的活動,以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行使為基礎;另一種是政治自由,即公民表達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通常表現為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簡稱政治自由。
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為公民行使政治權利提供了政治基礎;我國制定了保障公民政治權利實現的普通法律,如《行政訴訟法》、《集會游行示威法》等等為公民政治權利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國憲法注重政治權利實現的物質保障,如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
含義:公民依法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表達意愿的權利和自由
堅持原則: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堅持公民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堅持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相結合的原則。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政治權利和自由
公民的政治權利主要包括哪些
公民的政治權利主要包括四個方面: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的權利。對一些犯罪分子,國家會對其進行附加或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被選舉權與擔任公職的權利具有密切的聯系,是擔任公職權利的一種法定條件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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