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法典關于民間借貸(2021年民法典關于民間借貸管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當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八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時間:2020年8月20日)第二十六條等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2020年11月份的民間借貸司法保護利率為15.4%利率。
2020年10月20日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為:1年期LPR為3.85%×4=15.4%。也就是說1萬元的一年利率為1,540.00元人民幣。超過該利率的不受法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6號)第二十六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銀發[2002]30號)第二條 嚴格規范民間借貸行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的原則。民間個人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貨幣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款。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2021年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第1823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解讀:該條的意義不在于何種類型適用本規定,而在于何種類型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解讀:本條的重點在于第二款,如若借據等債權憑證上未載明債權,在不存在債權轉讓等債權主體變更的情況下,法院應該裁定原告之起訴。人,那么根據“占有即所有”的推定原則,持有人持有債權憑證的行為本身便意味著持有人完成了初步的舉證義務,若債務人能夠提出反證,證明真正權利人另有其人,自是允許推翻原推定。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解讀:本條規定對連帶保證和一般保證進行區分,對于僅起訴借款人的,兩者處理結果一樣,均為可以不追加保證人,對于僅起訴保證人的,連帶保證的做法是可以追加債務人為共同被告,一般保證的做法是應當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如此規定是因為一般保證人享受先訴抗辯權,只有在債務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之后,方才承擔責任,故而,在未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的情況下,僅起訴一般保證人,若不追加債務人為共同被告,則債權人的權利難以實現。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后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解讀:本條涉及兩個問題,一是在民間借貸涉嫌非法集資罪時,注意特定為非法集資罪,而非其他罪,應該以是否構成刑事犯罪為優先選擇,將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進行審查;二是經過審查,若符合集資詐騙罪構成要件則走刑事程序,不符合的,當事人有權再次以民間借貸為由起訴的,法院應該受理,此時并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
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解讀:本條沒有爭議,中止民事案件是審理案件的需要,因為有些前提問題,需要在刑事案件中確定,這需要由承辦法官具體掌握。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解讀:因為這屬于兩個法律關系,一個是刑事案件,一個是擔保的法律關系,所以,不存在先刑后民的問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受理不意味著勝訴,如果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無效,那么擔保人自然不必承擔擔保責任,除非在存在過錯的時候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于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解讀:本條的基本宗旨是基于借貸的要物性,只有實際給付了借款,借貸合同才算生效。具體的方式也是根據這個原則來變換的。
第十條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讀:根據本規定,要物契約主要限于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對于企業之間的借貸糾紛,還是按照傳統合同法的規定為準,以合同成立時生效。
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企業為生產、經營而進行的借貸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與第十一條相對應,只要是為了單位的生產、經營,無論是向單位以外借款,還是向單位以內的職工借款,都是符合法律規定,受法律保護的。
第十三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解讀:并非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民間借貸就意味著無效,此時還要考察債權人一方是否知情或者存在過錯。如果債權人一方并無過錯,則應該明確區分犯罪行為和民事行為,根據不同的效力進行處理,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對于擔保人,適用同樣的原則,如果借貸行為無效,則擔保行為作為從合同,亦為無效,應當依照合同無效后如何處理的規則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解讀:債權人存在嚴重過錯或者涉嫌違法犯罪的,借貸合同無效。第十五條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第十五條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解讀:本條依據的是實事求是的原則,如果查明涉及的基本法律關系并非借貸關系,則應當按照真實的基礎法律關系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解讀:本條是對舉證責任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如何適用的具體規定。
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解讀:本條是典型的借貸案件沒有借條如何處理的情形,如果被告提出抗辯,并提供相關證據,那么原告仍應該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民間借貸成立。在司法實務中,如果僅憑轉賬憑證證明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若被告不予認可,一般難以獲得支持,此時原告一般選擇不當得利案由再次起訴,此時能否獲得支持,則結果各異。依照本條規定,被告并非否認就可以,其還應當提供一定的證據予以反駁,若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反駁原告的主張,則原告仍應提供證據證實民間借貸關系的存在,否則就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第十八條
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解讀:本條是關于舉證責任在借貸案件中的具體適用進行的規定。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后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解讀:虛假訴訟,危害甚矣。對于虛假訴訟,具有現實的投機性,但是最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不可否認的是,即便法官認為可能存在虛假訴訟,但是因為證據認定上的困難,法官很難認定存在虛假訴訟,故此使得虛假訴訟成風,且糾正困難。本條規定雖是一種努力,但是成果如何,有待觀察。
第二十條
經查明屬于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并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本條是關于虛假訴訟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本條規定的前提是,是債務關系的明確性,若僅僅是書寫姓名,未標明身份,則存在多種可能,未必一定是保證人,有可能是介紹人、關系人等等,而且若是保證人,可能涉及到連帶責任。對于連帶責任,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否則不能成立,遂如此規定。
第二十二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本條是針對網絡貸款平臺的具體作用而進行的劃分,如果僅僅是提供媒介,自然沒有義務承擔擔保責任,但是如果其前期的行為表明其自愿成為擔保人的話,則另當別論。
第二十三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于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本條適用企業和法定代表人均有過錯的情況下,由債權人根據具體的借款適用情況確定起訴的主體,并非誰簽訂借款協議誰償還借款。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并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解讀:假設買賣合同的目的是借貸合同的擔保,那么買賣合同就不存在真實的意思表示,雖然雙方簽訂的形式上的買賣合同,但是屬于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應當按照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解讀:自然人之間借貸未約定的利息的,視為沒有利息,對于此時的利息主張,不予支持。對于企業間的借貸糾紛,則與自然人不同,應當按照具體的交易習慣確定,一般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本條規定實質上確立了這樣的規則,如果約定利率在24%以內的,法律予以支持;如果在24%-36%之間的,如果當事人自愿給付,法院予以支持,如果拒絕給付,法院不予支持;對于超過36%,法院絕對不予支持,即使當事人自愿給付。
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解讀:應當以實際收到的款項作為本金,對于預先克扣利息的行為不予認可。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本條規定的核心思想是,利息不能超過24%,超過部分,如果債務人不予認可,則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若未約定借款內利息,則逾期利息有權按照6%支付,若約定借款內利息,可以按照借款內利息主張逾期利息。當然,該利息不能超過24%。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利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可以并存,但是不能超過年利率的24%。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并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欠債還錢?民法典:2021年新規明確,欠下的這4種債務不需要還了
民法典對民間借貸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對貸款合同的內容作出了規定,例如民間借貸是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成立時間】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從2021年1月新出爐的《民法典》則規定,以下4種債務即使欠了,欠債人不用償還。
目前我國的LPR依舊是3.85%,只要借貸利息超過3.85%的4倍,也就是15.4%的利率以上,就屬于高利貸。比如,小王向一家小貸公司借款30萬,月息是2%,也就是年息24%,而實際上,這樣的高利貸只需歸還欠款及在規定范圍內的利息,而高利貸這部分利息是不用歸還的。
所謂套路貸,其主要特點是通過種種名目欺騙受害人簽訂虛高的借款合同,之后會用一系列手段,惡意制造借貸人違約的情況,強迫他們還所謂的貸款。處于這樣的情況,貸款人為了解決自己的債務危機,只能再次借貸,這就會導致金額一增再增。
部分砍頭息也屬于套路貸的一種,借款人向平臺借了1萬元,但實際只能拿到8000元,最后另外2000就作為利息以及手續費等,最后還款的時候依然要還1萬元。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砍頭息只需要債務人償還實際到手的本金以及利息就可以了。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訴訟權利的實效是3年,如果過了3年您都沒有去訴訟,那您就喪失了勝訴權,法院將不予保護,當然你要是自己愿意償還了除外。
現在個人信息泄露已經是一件不稀奇的事情,如果發現自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背上了債務,可以向相關部門出示自己沒有借過這筆債務的證明,這筆錢是不用償還的。
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如果有個人信息被冒用辦理貸款,相關部門會幫助清除受害者的不良征信,讓受害者不會被此影響到。
《民法典》中新增的債務加入和法定債權轉讓條款,使得對債務的清償方式更加多樣化。
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確定:有約定的依約定,無約定的,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條,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從今年新編的《民法典》看來,更人性化了。除此之外。還有很多條都有所改變,比如。
1、出嫁的女兒,享有平等的財產繼承權
2、妻子有權要求小三歸還所有財產
3、夫妻因沖動離婚的,有個離婚冷靜期,可以在一個月內撤銷離婚申請。
4、在商場餐廳等逛街吃飯的地方摔倒可以要求一定的賠償。
5、借條的證據效率不是100%要配合轉賬記錄
6、見義勇為、做好事的人不再承擔民事責任,防止英雄寒了心。
7、男性也在性侵的范圍內了,跟女性享有同樣的保護法。
在如今法治社會,懂法才不會吃虧。不是為了成為法律專家,只是為了可以避免踩坑,哪怕踩坑了,也有方法維護自己的權益,減少不必要的損失。與其哭泣求人,不如靠著自己。
以上都是我從《民法典》中了解到的
為了不在生活中踩雷,我們應該學好法律知識。遇到事情不用花很多錢咨詢律師,那么如何學習法律知識呢?我推薦你這本《民法典》
當今社會,我們可以不斤斤計較,但不能做法盲,在遇到事情時放棄保護自己權利的機會。
民間借貸欠款不還2021新執行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民事權益保護具有時效規定,而根據其中關于違約責任的規定,借款人逾期不還屬于違約行為,債權人有權起訴借款人,以花唄為例,一般在欠花唄三個月就會被起訴的,因為一般的貸款額度,如果逾期超過了三個月,基本就會被判斷為惡意逾期的,不管金額的大小是多少,都是可以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民間借貸利息新規2021
2021民間借貸新規:一般情況下,民間借貸合同五種無效情況:
1.套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且借款人事先或應該知道的;
2. 向其他公司借錢或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后轉貸牟利,且借款人事先或應該知道的;
3. 出借人事先或應該知道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借款的;
4.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 其他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第六百六十九條【借款人應當提供真實情況義務】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第六百七十條【借款利息不得預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一、銀行貸款利息是多少
2020年銀行貸款利息與用戶貸款利率、貸款期限等有關,即貸款利息=貸款金額*貸款利率*貸款期限。其中,各大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是在央行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調整的,目前央行的基準利率為:
1. 短期商業貸款:1年內(包含1年),年利率為4.35%。
2. 中長期商業貸款:1年至5年(包含5年),年利率為4.75%;5年以上,年利率為4.9%。
3.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5年以下(包含5年),年利率為2.75%;5年以上,年利率為3.25%。
二、貸款利息的概念:
貸款利息,是指貸款人因為發出貨幣資金而從借款人手中獲得的報酬,也是借款人使用資金必須支付的代價。銀行貸款利率是指借款期限內利息數額與本金額的比例。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利率確定,當事人只能在中國銀行規定的利率上下限的范圍內進行協商。貸款利率高,則借款期限后借款方還款金額提高,反之,則降低。決定貸款利息的三大因素:貸款金額、貸款期限、貸款利率。
三、貸款利息的計算方式:
(一)人民幣業務的利率換算公式為(注:存貸通用):
1. 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
2. 月利率(‰)=年利率(%)÷12
(二)銀行可采用積數計息法和逐筆計息法計算利息。
1. 積數計息法按實際天數每日累計賬戶余額,以累計積數乘以日利率計算利息。計息公式為:
利息=累計計息積數×日利率,其中累計計息積數=每日余額合計數。
2. 逐筆計息法按預先確定的計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貸款期限逐筆計算利息,具體有三:
計息期為整年(月)的,計息公式為:
利息=本金×年(月)數×年(月)利率
計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頭天數的,計息公式為:
利息=本金×年(月)數×年(月)利率本金×零頭天數×日利率
同時,銀行可選擇將計息期全部化為實際天數計算利息,即每年為365天(閏年366天),每月為當月公歷實際天數,計息公式為:
3. 利息=本金×實際天數×日利率
這三個計算公式實質相同,但由于利率換算中一年只作360天,但實際按日利率計算時,一年將作365天計算,得出的結果會稍有偏差。具體采用那一個公式計算,央行賦予了金融機構自主選擇的權利。因此,當事人和金融機構可以就此在合同中約定。
(三)復利:復利即對利息按一定的利率加收利息。按照央行的規定,借款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償還利息的,就要加收復利。
(四)罰息:貸款人未按規定期限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與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對失約人的處罰利息叫銀行罰息。
(五)貸款逾期違約金:性質與罰息相同,對合同違約方的懲罰措施。
(六)計息方法的制定與備案
全國性商業銀行法人制定的計、結息規則和存貸款業務的計息方法,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并告知客戶;區域性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報人民銀行分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備案并告知客戶;農村信用社縣聯社法人可根據所在縣農村信用社的實際情況制定計、結息規則和存貸款業務的計息方法,報人民銀行分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備案,并由農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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