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糾紛案例16個(工程合同糾紛案例及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例的案例
浙江花園與東瀛公司簽訂了《承包協議書》,東瀛公司將圣尊摩納哥莊園別墅項目工程發包給浙江花園承包施工,約定工程竣工日期為2011年11月30日。浙江花園依約進行工程施工,后工程停工。2012年7月11日,經東瀛公司、浙江花園雙方溝通協調,對浙江花園完成施工的工程施工部位和工程量進行了確認,并于2012年10月13日簽訂了《補充協議書》,對工程款如何結算以及付款時間做出約定。后浙江花園于2013年2月6日、2014年3月13日兩次向東瀛公司郵寄送達工程結算書送審報告,明確已完工程結算總造價為127755903元。因東瀛公司欠付工程款,浙江花園起訴要求支付工程款并確認對案涉工程的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一審法院認為,雙方于2012年10月13日簽訂《補充協議書》的時間應視為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而浙江花園于2015年12月16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優先受償權,其主張優先受償權超過法定期限,不予以支持。浙江花園不服提起上訴,認為案涉工程至今未能竣工,雙方在一審庭審中才確認工程價款為7500萬元,其在一審時主張優先受償權未超過法定期限。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七十八條第三款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工程款糾紛】4大常見糾紛需注意!
一、規則要述
01 . 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
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施工合同承包人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其保修義務承擔。
02 . 發包方擅自使用工程,承包方仍應依約支付保修金
即使發包方在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了建設工程,保修期滿前亦不必然免除承包方依施工合同約定支付保修金義務。
03 . 施工合同解除后,質量保證金條款不當然繼續適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雙方當事人對是否預留質量保證金無特別約定的,質量保證金條款一般不繼續適用。
04 . 施工合同無效,發包人收取的質保金應退還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即使承包人已中途退場而終止施工,發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收質保金,亦應返還承包人。
05 . 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短于保修期的,該約定亦有效
發包人返還承包人質量保證金期限短于保修期的約定有效。發包人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應負的保修義務。
06 . 保修期未滿,提前使用工程,拖欠工程款全部支付
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約定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承包人主張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應予支持。
二、規則詳解
01 . 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
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施工合同承包人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其保修義務承擔。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缺陷責任期|保修義務
案情簡介:2011年,置業公司與開發公司簽訂施工合同。2015年,就拖欠工程款及利息,開發公司訴請置業公司償付。關于工程質量保修金8600萬余元應否返還成為雙方爭議焦點。其中,防水質量保修款335萬元尚未到期。
法院認為:①依《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質量保證金為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施工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質量保證金返還應遵循當事人約定,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保修義務系承包人法定義務,發包人返還保證金后,承包人仍應在法定或合同約定的保修期內承包各部分工程的保修責任。②本案中,置業公司未依約返還除防水質量保修款以外的質量保證金,應依約自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防水質量保修款尚未到當事人約定的返還期限,開發公司主張提前返還理由不充分。此外,對于置業公司主張的工程質量問題,開發公司應依法承擔保修責任,并不影響質量保修金返還。判決置業公司支付開發公司工程款同時,返還開發公司除防水質量保修款之外的質量保修金。
實務要點:質量保證金返還應遵循當事人約定,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保修義務承擔。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終556號“某開發公司與某置業公司施工合同糾紛案”,見《中國新興建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海上嘉年華(青島)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謝愛梅,最高院民一庭;審判長謝愛梅,審判員王友祥、肖峰),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案件解析》(201901/77:216)。
02 . 發包方擅自使用工程,承包方仍應依約支付保修金
即使發包方在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了建設工程,保修期滿前亦不必然免除承包方依施工合同約定支付保修金義務。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擅自使用|保修金
案情簡介:2010年,開發公司與建筑公司簽訂施工合同。2012年,開發公司未經竣工驗收即將工程投入使用。2015年,建筑公司以開發公司拖欠工程款為由起訴,開發公司反訴請求中提出依約扣除保修金。
法院認為:①《合同法》第279條第2款規定:“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業已查明,案涉工程驗收合格之前開發公司即已實際使用了涉案工程。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規定,開發公司應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以外的已使用部分出現的質量問題自行承擔責任,故對其以涉案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提出的主張不予支持。②依案涉施工合同有關保修條款約定,以及基于前述認定,盡管開發公司存在涉案工程未經驗收即擅自使用情形,但建筑公司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仍應承擔民事責任,故在5年期保修金尚未期滿前,建筑公司無權向開發公司主張返還。經核實,該部分數額應為160萬余元,此款應從開發公司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實務要點:施工合同約定了工程保修期及質量保修金,即使發包方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了建設工程,保修期滿前亦不必然免除承包方支付保修金義務。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135號“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與遼陽亞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審判長張志弘,審判員董華、蘇戈),見《本案是否符合發回重審的法定條件以及承包人預留保修金義務應否免除》,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典型案例及審判經驗集萃叢書01:民商事二審典型案例及審判經驗》(X2-2019:211)。
03 . 施工合同解除后,質量保證金條款不當然繼續適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雙方當事人對是否預留質量保證金無特別約定的,質量保證金條款一般不繼續適用。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未完工程|合同解除
案情簡介:2013年,建筑公司與紙業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紙業公司按工程款5%扣留質保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二年后的28天內”返還。2015年,因紙業公司資金困難,工程未能繼續施工。2017年,建筑公司訴請解除合同、紙業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2.2億余元并賠償損失。其中2000萬余元質保金是否應扣留,成為雙方爭議焦點。
法院認為:①《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約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條款應不再履行。依《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情形下,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時,工程尚未竣工驗收,則缺陷責任期尚未起算,質量保證金條款尚未履行,此種情形下,如雙方當事人未對合同解除后支付工程款時是否扣留質量保證金進行特別約定,則法院在認定發包人應付已完工程部分款項數額和支付時,不宜直接適用原合同中質量保證金條款作出扣留部分款項認定。②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工程價款。第11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承包人保修義務系法定義務,即使合同中對此無約定,承包人仍應承擔,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同樣不影響承包人承擔保修義務,不代表承包人對已完工程部分質量問題不承擔任何責任。③本案中,依施工合同約定,紙業公司作為發包人返還所扣留質量保證金時間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二年后的28天內”,但此系針對工程能竣工驗收合格情形。案涉工程因資金問題停工至今,且建筑公司在一審時訴請之一就是解除施工合同,在此情形下,在建筑公司和紙業公司之間,案涉工程不可能再滿足竣工這一條件,故有關質量保證金返還問題不能直接適用上述約定。鑒于案涉工程停工至今已超出兩年,在此期間,紙業公司并未提出證據證明案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以及需進行質量返修,故其主張應繼續扣留質量保證金無依據,其應按已認定數額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損失費用。判決紙業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2.2億余元及利息并賠償建筑公司損失1700萬余元,建筑公司在紙業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范圍內,對所建工程折價或拍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實務要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雙方當事人對合同解除后是否預留質量保證金無特別約定的,在認定發包人應付工程款時,不可直接適用原合同中有關質量保證金條款,僅在特定情形下有適用余地。
案例索引: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終252號“某建筑公司與某紙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質量保證金條款能否適用——中國新興建設開發總公司與國泰紙業(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于蒙,最高院民一庭;審判長李明義,審判員方芳,代理審判員于蒙),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802/74:195)。
04 . 施工合同無效,發包人收取的質保金應退還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即使承包人已中途退場而終止施工,發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收質保金,亦應返還承包人。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合同無效
案情簡介:2009年,開發公司與建筑公司未依法經招投標程序而簽訂施工合同。2013年,建筑公司部分完工后退場,訴請開發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并退還質保金。原審判決確認合同無效,建筑公司配合完成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后,再由開發公司退還質保金。
法院認為:①建設工程質保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亦即,質保金屬雙方當事人約定范疇。具體到本案中,案涉質保金約定條款亦同時無效。依《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據此,開發公司基于施工合同收取的質保金因合同無效,應返還給建筑公司。②原判決在因合同無效而返還質保金問題上,增加了一個條件即建筑公司配合完成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對此,原判決并未說明竣工驗收與質保金返還之間關系,且由于建筑公司已中途退場,后續施工交由他人完成,故案涉工程竣工驗收何時完成,亦不完全取決于建筑公司。事實上,即便竣工驗收不合格,亦不能直接得出建筑公司施工部分不合格結論。且按原判處理,則建筑公司拿回質保金時間,將可能因竣工驗收時間不確定而遙遙無期。退一步而言,即便在未竣工驗收情形下退回質保金,在缺陷責任期內,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仍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故建筑公司施工部分如確有缺陷,開發公司有權要求建筑公司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在建筑公司拒不承擔維修責任情況下,開發公司亦可另尋途徑維權。判決開發公司支付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并退還建筑公司質保金。
實務要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即使承包人已中途退場而終止施工,發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收質保金,亦應返還承包人。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049號“某建筑公司與某開發公司等施工合同糾紛案”,見《施工合同無效,能否直接參照合同約定工期計算相關損失——河北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與河北盈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石家莊柏林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肖峰,最高院民一庭;審判長張穎新,審判員吳曉芳,代理審判員肖峰),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804/76:188)。
05 . 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短于保修期的,該約定亦有效
發包人返還承包人質量保證金期限短于保修期的約定有效。發包人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應負的保修義務。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保修期|缺陷責任期
案情簡介:2009年,開發公司與建筑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質保金竣工一年后付清。2011年9月,工程竣工。2012年10月,建筑公司訴請開發公司支付包含5%質保金在內的剩余工程款351萬元及利息。開發公司以《質量保修書》約定的保修期未滿為由作為抗辯。
法院認為:①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缺陷進行維修資金。缺陷責任期是承包人依約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自工程實際竣工日期起算。保修期是指承包人依約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期限。②質量保證金并非保修費用,該金額雖由發包人預留,但仍屬承包人所有,如承包人經通知不履行缺陷修復義務,則發包人可委托他人修復,并從中扣除修復費用,在缺陷責任期滿后將剩余部分退還承包人。發包人退還質量保證金并不影響承包人依合同或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1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因保修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導致建筑物毀損或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保修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判決開發公司返還建筑公司質量保證金。
實務要點:當事人約定的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盡管短于保修期,該約定亦有效。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依合同或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案例索引: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應尊重合同約定》(關麗、李琪,最高院民一庭),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指導性案例》(201602/66:162)。
06 . 保修期未滿,提前使用工程,拖欠工程款全部支付
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約定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承包人主張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應予支持。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提前使用|保修期|未經驗收
案情簡介:1995年,建筑公司與開發公司簽訂施工合同。1996年,工程基本完工。1997年,在未經驗收情況下,開發公司開始使用上述工程。1998年,建筑公司訴請開發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3800萬余元及利息。開發公司以雙方系閉口價、1年保修期未滿應扣10%工程款為由抗辯。
法院認為:①建筑公司與開發公司所簽施工合同有效。對閉口價合同以外的裝修等工程,開發公司與建筑公司雖未達成書面協議,但在施工過程中雙方對此項工程進行過協商,開發公司多次出具工程變更單,建筑公司已施工完畢,開發公司已實際使用,該部分工程款應據實結算,以委托鑒定機構審計確定的工程款為準,由開發公司支付給建筑公司。②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的,發生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方自行承擔。開發公司在本案所涉工程未經驗收情況下使用,由此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應由其自行承擔,故合同約定的一年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開發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不違反合同約定。判決開發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余款3800萬余元及利息。
實務要點: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約定的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承包人主張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應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0)民終字第125號“某開發公司與某建筑公司工程款糾紛案”,見《上海福海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與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糾紛上訴案》(審判長程新文,審判員于曉白,代理審判員張章),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選登》(200102/6:334)。
建設工程項目工程款糾紛,施工單位拖欠工程款
一、規則要述
01 . 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
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施工合同承包人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其保修義務承擔。
02 . 發包方擅自使用工程,承包方仍應依約支付保修金
即使發包方在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了建設工程,保修期滿前亦不必然免除承包方依施工合同約定支付保修金義務。
03 . 施工合同解除后,質量保證金條款不當然繼續適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雙方當事人對是否預留質量保證金無特別約定的,質量保證金條款一般不繼續適用。
04 . 施工合同無效,發包人收取的質保金應退還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即使承包人已中途退場而終止施工,發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收質保金,亦應返還承包人。
05 . 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短于保修期的,該約定亦有效
發包人返還承包人質量保證金期限短于保修期的約定有效。發包人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應負的保修義務。
06 . 保修期未滿,提前使用工程,拖欠工程款全部支付
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約定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承包人主張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應予支持。
二、規則詳解
01 . 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
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施工合同承包人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其保修義務承擔。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缺陷責任期|保修義務
案情簡介:2011年,置業公司與開發公司簽訂施工合同。2015年,就拖欠工程款及利息,開發公司訴請置業公司償付。關于工程質量保修金8600萬余元應否返還成為雙方爭議焦點。其中,防水質量保修款335萬元尚未到期。
法院認為:①依《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質量保證金為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施工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質量保證金返還應遵循當事人約定,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保修義務系承包人法定義務,發包人返還保證金后,承包人仍應在法定或合同約定的保修期內承包各部分工程的保修責任。②本案中,置業公司未依約返還除防水質量保修款以外的質量保證金,應依約自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防水質量保修款尚未到當事人約定的返還期限,開發公司主張提前返還理由不充分。此外,對于置業公司主張的工程質量問題,開發公司應依法承擔保修責任,并不影響質量保修金返還。判決置業公司支付開發公司工程款同時,返還開發公司除防水質量保修款之外的質量保修金。
實務要點:質量保證金返還應遵循當事人約定,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保修義務承擔。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終556號“某開發公司與某置業公司施工合同糾紛案”,見《中國新興建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海上嘉年華(青島)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謝愛梅,最高院民一庭;審判長謝愛梅,審判員王友祥、肖峰),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案件解析》(201901/77:216)。
02 . 發包方擅自使用工程,承包方仍應依約支付保修金
即使發包方在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了建設工程,保修期滿前亦不必然免除承包方依施工合同約定支付保修金義務。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擅自使用|保修金
案情簡介:2010年,開發公司與建筑公司簽訂施工合同。2012年,開發公司未經竣工驗收即將工程投入使用。2015年,建筑公司以開發公司拖欠工程款為由起訴,開發公司反訴請求中提出依約扣除保修金。
法院認為:①《合同法》第279條第2款規定:“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業已查明,案涉工程驗收合格之前開發公司即已實際使用了涉案工程。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規定,開發公司應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以外的已使用部分出現的質量問題自行承擔責任,故對其以涉案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提出的主張不予支持。②依案涉施工合同有關保修條款約定,以及基于前述認定,盡管開發公司存在涉案工程未經驗收即擅自使用情形,但建筑公司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仍應承擔民事責任,故在5年期保修金尚未期滿前,建筑公司無權向開發公司主張返還。經核實,該部分數額應為160萬余元,此款應從開發公司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實務要點:施工合同約定了工程保修期及質量保修金,即使發包方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了建設工程,保修期滿前亦不必然免除承包方支付保修金義務。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135號“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與遼陽亞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審判長張志弘,審判員董華、蘇戈),見《本案是否符合發回重審的法定條件以及承包人預留保修金義務應否免除》,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典型案例及審判經驗集萃叢書01:民商事二審典型案例及審判經驗》(X2-2019:211)。
03 . 施工合同解除后,質量保證金條款不當然繼續適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雙方當事人對是否預留質量保證金無特別約定的,質量保證金條款一般不繼續適用。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未完工程|合同解除
案情簡介:2013年,建筑公司與紙業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紙業公司按工程款5%扣留質保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二年后的28天內”返還。2015年,因紙業公司資金困難,工程未能繼續施工。2017年,建筑公司訴請解除合同、紙業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2.2億余元并賠償損失。其中2000萬余元質保金是否應扣留,成為雙方爭議焦點。
法院認為:①《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約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條款應不再履行。依《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情形下,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時,工程尚未竣工驗收,則缺陷責任期尚未起算,質量保證金條款尚未履行,此種情形下,如雙方當事人未對合同解除后支付工程款時是否扣留質量保證金進行特別約定,則法院在認定發包人應付已完工程部分款項數額和支付時,不宜直接適用原合同中質量保證金條款作出扣留部分款項認定。②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工程價款。第11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承包人保修義務系法定義務,即使合同中對此無約定,承包人仍應承擔,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同樣不影響承包人承擔保修義務,不代表承包人對已完工程部分質量問題不承擔任何責任。③本案中,依施工合同約定,紙業公司作為發包人返還所扣留質量保證金時間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二年后的28天內”,但此系針對工程能竣工驗收合格情形。案涉工程因資金問題停工至今,且建筑公司在一審時訴請之一就是解除施工合同,在此情形下,在建筑公司和紙業公司之間,案涉工程不可能再滿足竣工這一條件,故有關質量保證金返還問題不能直接適用上述約定。鑒于案涉工程停工至今已超出兩年,在此期間,紙業公司并未提出證據證明案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以及需進行質量返修,故其主張應繼續扣留質量保證金無依據,其應按已認定數額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損失費用。判決紙業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2.2億余元及利息并賠償建筑公司損失1700萬余元,建筑公司在紙業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范圍內,對所建工程折價或拍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實務要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雙方當事人對合同解除后是否預留質量保證金無特別約定的,在認定發包人應付工程款時,不可直接適用原合同中有關質量保證金條款,僅在特定情形下有適用余地。
案例索引: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終252號“某建筑公司與某紙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質量保證金條款能否適用——中國新興建設開發總公司與國泰紙業(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于蒙,最高院民一庭;審判長李明義,審判員方芳,代理審判員于蒙),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802/74:195)。
04 . 施工合同無效,發包人收取的質保金應退還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即使承包人已中途退場而終止施工,發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收質保金,亦應返還承包人。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合同無效
案情簡介:2009年,開發公司與建筑公司未依法經招投標程序而簽訂施工合同。2013年,建筑公司部分完工后退場,訴請開發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并退還質保金。原審判決確認合同無效,建筑公司配合完成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后,再由開發公司退還質保金。
法院認為:①建設工程質保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亦即,質保金屬雙方當事人約定范疇。具體到本案中,案涉質保金約定條款亦同時無效。依《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據此,開發公司基于施工合同收取的質保金因合同無效,應返還給建筑公司。②原判決在因合同無效而返還質保金問題上,增加了一個條件即建筑公司配合完成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對此,原判決并未說明竣工驗收與質保金返還之間關系,且由于建筑公司已中途退場,后續施工交由他人完成,故案涉工程竣工驗收何時完成,亦不完全取決于建筑公司。事實上,即便竣工驗收不合格,亦不能直接得出建筑公司施工部分不合格結論。且按原判處理,則建筑公司拿回質保金時間,將可能因竣工驗收時間不確定而遙遙無期。退一步而言,即便在未竣工驗收情形下退回質保金,在缺陷責任期內,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仍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故建筑公司施工部分如確有缺陷,開發公司有權要求建筑公司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在建筑公司拒不承擔維修責任情況下,開發公司亦可另尋途徑維權。判決開發公司支付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并退還建筑公司質保金。
實務要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即使承包人已中途退場而終止施工,發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收質保金,亦應返還承包人。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049號“某建筑公司與某開發公司等施工合同糾紛案”,見《施工合同無效,能否直接參照合同約定工期計算相關損失——河北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與河北盈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石家莊柏林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肖峰,最高院民一庭;審判長張穎新,審判員吳曉芳,代理審判員肖峰),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804/76:188)。
05 . 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短于保修期的,該約定亦有效
發包人返還承包人質量保證金期限短于保修期的約定有效。發包人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應負的保修義務。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保修期|缺陷責任期
案情簡介:2009年,開發公司與建筑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質保金竣工一年后付清。2011年9月,工程竣工。2012年10月,建筑公司訴請開發公司支付包含5%質保金在內的剩余工程款351萬元及利息。開發公司以《質量保修書》約定的保修期未滿為由作為抗辯。
法院認為:①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缺陷進行維修資金。缺陷責任期是承包人依約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自工程實際竣工日期起算。保修期是指承包人依約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期限。②質量保證金并非保修費用,該金額雖由發包人預留,但仍屬承包人所有,如承包人經通知不履行缺陷修復義務,則發包人可委托他人修復,并從中扣除修復費用,在缺陷責任期滿后將剩余部分退還承包人。發包人退還質量保證金并不影響承包人依合同或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1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因保修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導致建筑物毀損或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保修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判決開發公司返還建筑公司質量保證金。
實務要點:當事人約定的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盡管短于保修期,該約定亦有效。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依合同或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案例索引: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應尊重合同約定》(關麗、李琪,最高院民一庭),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指導性案例》(201602/66:162)。
06 . 保修期未滿,提前使用工程,拖欠工程款全部支付
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約定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承包人主張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應予支持。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提前使用|保修期|未經驗收
案情簡介:1995年,建筑公司與開發公司簽訂施工合同。1996年,工程基本完工。1997年,在未經驗收情況下,開發公司開始使用上述工程。1998年,建筑公司訴請開發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3800萬余元及利息。開發公司以雙方系閉口價、1年保修期未滿應扣10%工程款為由抗辯。
法院認為:①建筑公司與開發公司所簽施工合同有效。對閉口價合同以外的裝修等工程,開發公司與建筑公司雖未達成書面協議,但在施工過程中雙方對此項工程進行過協商,開發公司多次出具工程變更單,建筑公司已施工完畢,開發公司已實際使用,該部分工程款應據實結算,以委托鑒定機構審計確定的工程款為準,由開發公司支付給建筑公司。②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的,發生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方自行承擔。開發公司在本案所涉工程未經驗收情況下使用,由此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應由其自行承擔,故合同約定的一年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開發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不違反合同約定。判決開發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余款3800萬余元及利息。
實務要點: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約定的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承包人主張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應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0)民終字第125號“某開發公司與某建筑公司工程款糾紛案”,見《上海福海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與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糾紛上訴案》(審判長程新文,審判員于曉白,代理審判員張章),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選登》(200102/6:334)。
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這是一個典型的因業主直接發包工程導致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的案例。本案的事實是清楚的,爭議焦點在于B單位是否負有總承包管理責任。
已經明確的事實:
1、業主直接發包玻璃幕墻工程并與C公司簽訂施工合同;
2、B公司收取了總包管理費;
3、C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導致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
對于焦點問題即B單位是否負有總承包責任的判定:
1、BC公司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且總包管理費由A單位支付,從這一點事實可以認定C單位不對B單位負有合同責任,而是直接對A單位負責;
2、AC單位玻璃幕墻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了B單位履行施工配合義務,這一點并不合法,因為合同雙方非經同意無權設定第三方權利義務;
3、如B單位按照AC單位的施工合同約定收取了總包管理費,應認定其已經認可并同意AC單位為其設定的權利義務,從而以事實履行構成三方之間的特殊合同關系;
4、值得注意的是,AC單位的施工合同設定B單位義務為:履行對玻璃幕墻專業工程項目的施工配合義務,而是“施工配合義務”與總包管理義務是兩個不完全一致的概念,前者只負責配合施工工作,后者不僅要配合施工還要負責總承包管理,更要承擔總承包責任;
5、AC單位設定A單位支付和B單位收取的是“總包管理費”,與AC設定并經B單位同意認可的對應義務“施工配合義務”相對應,兩者的表述出現差異,應認定“總包管理費”是費用,而“施工配合義務”是B單位的合同權利義務和責任。
綜上,如非因B單位履行“施工配合義務”過錯,B單位不承擔總承包管理責任,因該責任于B單位同意認可的AC單位有關其義務的條款沒有設定。因此,應當裁決如下:
1、裁定C單位承擔工期延誤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和預期利潤,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2、裁定由C單位承擔質量返修義務,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3、裁定由C單位承擔本案訴訟費和財產保全費用,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C單位作為業主直接發包的施工人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B單位可以就此向A單位提起施工索賠,索賠內容包括:
1、要求其順延施工工期;
2、要求其承擔工期延誤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
3、要求其責令C單位返工,以符合工程施工和設計標準;
4、保留進一步索賠的權利。
特別提醒:如果B單位收取“總包管理費”的收據上寫明的也是總包管理費,再加上A單位很容易找到B單位工作中的所謂“總包管理活動”,那就另當別論了。

裝修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裝修無小事,但裝飾 裝修合同 糾紛案例也層出不窮。新手裝修如何避免糾紛?就讓我帶領你們分析這個案例,自然心里有底。
某人訴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
文號: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原告xx,男,1945年12月29日生,漢族,住上海市xx室。
被告上海xx建筑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號。
法定代表人xx。
原告xx訴被告上海xx建筑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由原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閔浩德獨任審判,于2009年7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與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參加訴訟。因原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撤銷并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09年8月9日起由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審理中,本院陸續準予了原告對涉案房屋裝修進行質量檢測和修復費用評估的鑒定申請,委托有關鑒定部門進行司法鑒定。又分別組成合議庭,于2009年11月30日、2010年3月16日進行了兩次公開開庭審理,原告與被告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xx訴稱,原、被告于2009年3月15日簽訂《上海市家庭居室裝潢裝修施工合同》后,被告將裝修施工轉包給無裝修主體資格的蔡xx,裝修過程沒有計劃,野蠻施工,偷工減料,使用劣質材料甚至有安全隱患的材料,每個工種在施工后都要返修,且返修質量極差,有的還不及返修前的狀態,現造成許多嚴重后果:淋浴池浴柱施工及安裝尺寸出錯導致不能使用且手柄表面擦傷、衛生間臺盆浴霸損壞、開關面板插座臟歪斜間隙過大裝倒位等、插座接線孔內留有沙子、從未見過如此低劣門套制作、儲藏室嚴重變形導致應急活門無法打開使用、大面積涂料膠水倒翻陽臺墻面和鋁合金窗框上、插座錯誤導致脫排不能安裝、淋浴器旁數只插座接地短路引起整個回路跳閘、淋浴器遭短路電擊、燃氣管道三次拆裝與換管、燃氣二次泄漏檢測、連接淋浴器燃氣管尺寸出錯導致冰箱無法放置、大理石門檻寬度尺寸過小導致地板安裝要增加銅嵌條、所貼瓷磚出現不平縫隙過大橫豎錯位五處上下顛倒空鼓數十塊等等。更為嚴重的是:隱蔽工程驗收不合格,根本不符合“上海市住宅裝飾裝修驗收標準”中關于排水管道、電氣、衛生設備等強制性條款規定,造成極其嚴重的安全隱患。施工七十多天,主體四扇實木復合門未安裝、儲藏室鋁合金門未配作、衛生間附件一件未安裝,由于拖延工期返修返工等原因嚴重影響櫥柜水槽脫排灶具地板馬桶等后道工程進展和家電安裝。故要求中止與被告簽訂的施工合同,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5,335元(人民幣,以下同);要求被告賠償因施工不當造成的經濟損失34,610.15元,其中未完成工程費用4,296.8元、工程逾期違約金4,000元、損害器物賠償費用3,170元、隱蔽及相關工程推倒重來裝修費用21,210.35元、其他費用1,900元、墊付款33元。
被告上海xx建筑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辯稱,對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沒有異議,但原告對因施工不當造成經濟損失需要舉證,由于做好油漆后原告將鑰匙收回去了,故不存在違約和支付違約金,因沒有造成損壞,故不同意原告要求器物損壞賠償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9年3月15日,原告(即合同甲方,下同)和被告(即合同乙方,下同)簽訂《上海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施工合同》一份,原告將位于上海市xx號502室房屋交由被告裝修,合同約定:承包方式為“半包”,總價款為19,300元;工期自2009年3月18日開工至2009年4月26日竣工;付款方式:水、電、管線隱蔽工程通過驗收30%計5,790元、油漆工進場前35%計6,455元、驗收通過當天30%計5,790元、簽訂工程項目變更單時5%計965元;合同“違約責任”中有:1、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經過修理或者返工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應賠償給甲方50元;6、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期開工或者中途停工,乙方可以順延工程竣工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每停工、窩工一天,甲方應賠償給乙方50元;7、甲方如未按約定對隱蔽工程、竣工工程進行驗收,乙方可以順延工程竣工和交付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每逾期一天,甲方應賠償給乙方50元;8、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應賠償給乙方50元,工期順延。合同在“其它約定”中約定:甲方負責提供地板、磁磚、龍骨、防潮膜、樟木片、龍頭、衛潔、馬桶、水斗、燈具、鎖具、電氣。在作為合同附件的《預算表》中列明了“分部工程項目”的名稱數量、材料和人工的價格、施工工藝,其中有:四處“整體套裝門”材料各750元、人工各120元、施工工藝為“1.8厚杉木板基礎、柚面飾面板、木線條”,儲藏室移門(訂購)材料536.8元,儲藏柜材料439.2元、人工195.2元,廚房水斗和龍頭(甲方提供)人工各60元,衛生間座便器和臺盆(甲方提供)人工費各60元,衛生間龍頭(甲方提供)人工100元。合同簽訂后,被告于當月18日進場施工,原告也于當月21日、4月8日向被告分別支付了6,000元和7,000元裝修款。2009年4月17日,在油漆工項目結束時,原告以被告未填保管單為由將房屋鑰匙收回。此后被告又通過與原告聯系后進場繼續施工到6月上旬,又因雙方爭執不斷而停止施工,尚有廚房、主臥室、客臥室、衛生間四扇“整體套裝門”沒有完成;儲藏室移門沒有訂購安裝;衛生間馬桶、龍頭、臺盆和廚房水斗、灶具、脫排油煙機沒有安裝。另查明,被告在施工過程中,將浴霸排風管及閥座損壞、臺盆四腳損壞、陽臺墻面遺有0.6*0.8平方米的膠水痕跡、走道頂燈海綿墊損壞。
審理中,因原告申請,本院委托上海市質量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對房屋裝修質量進行了鑒定,結論為:在給排水管道分項、電氣分項、吊頂及鑲貼分項中,存在與國家和地方標準規范的相關條款要求不相符合的質量缺陷。對此鑒定報告,原告認為電源接線盒的牌子不對、吊頂寫的寬度應是高度、報告第四頁6中“所以502室內給水管道滲水”漏掉了“滲”字、另外有些檢測內容沒有寫入報告。被告則認為檢測時應該是沒有滲水的。原告提出因被告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沒有“家居裝飾裝修施工”內容,變更訴訟請求為:1、要求判決與被告簽訂的裝飾裝修合同無效并返還已付工程款13,000元;2、要求被告賠償因施工不當造成經濟損失22,868.9元,其中:隱蔽工程及相關工程重新裝修費用8,798.9元,拆除舊裝修及垃圾清運費2,500元,損壞器物賠償費用3,170元,其他費用1,900元;3、要求被告承擔全部質量鑒定費4,500元;4、要求被告賠償不當裝修造成對房屋結構影響1,000元;5、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元。
因調解未成,原告申請對裝修缺陷修復重裝費用的工程造價進行評估。經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委托上海中世建設咨詢有限公司進行鑒定,出具了《關于xx號502室室內裝修缺陷的修復重裝費用項目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書》,結論為:本案所涉xx號502室室內裝修缺陷的修復重裝費用項目金額為7,049元。原告認為該司法鑒定書錯誤百出:1、第二頁水管漏掉了封管費用440元;2、第二項墻面開鑿應該是40米、108元;3、拆除重裝和表面涂裝的費用有1,800元,其中涂裝的費用有1,500元,因為接線管要取出來,再弄水泥,和原來的涂料會有色差;4、沒有提到走道吊頂和約定不符,水管更換要拆吊頂,有重裝、垃圾等費用,重裝工料費220元,加起來680元;5、衛生間檔水條170元漏了;6、熱水器要拆下來,重裝和天然氣檢測要150元,報告沒有提出;7、漏掉了三個墻洞90元;8、浴霸重新安裝需要增加50元;9、垃圾清運費要300元,還有第二次清除要被告負擔清運費;10、報告中有12.48個螺釘,不能買;11、現在安裝不用麻絲了應該參照裝飾裝修的有關事項;12、接線暗盒數量不正確;13、關于磁磚鑲貼,原告提供的資料表明總費用是3,829元,用于廚房衛生間的是3,530元,用于陽臺的是264元,搬運費35元,但鑒定書全部用61元計算是錯誤的;14、廚房間衛生間的面磚寫成了地磚;15、裝修五個平方不會買五個平方的地磚,評估報告沒有合理的操作性;16、南、北陽臺的地磚面積和合同預算有點差異;17、面磚返工面積8.64平方米不合理,地坪翻掉還漏了防水處理159.15元;18、櫥柜的上下部磁磚也不排除有缺陷,所以裂縫地磚應該是5塊不是3塊;19、被告沒有做過防水處理,面積少估了;20、廚房間櫥柜需拆掉再重裝,而且會影響質量,原告要求賠償4,300元,但評估報告沒有包含此內容;21、燈具拆掉重裝應考慮拆下費用50元、重裝費用200元;22、關于損害賠償問題不評估沒有道理,總共3,100元應該賠償;23、涂料污染墻面要增加費用170元;24、熱水氣遭電擊,不知道是否損壞,以后還不知道會不會壞;25、主臥大理石鋼窗用的是劣質水泥,要重新貼,增加300元費用;26、由于被告沒有居家裝修和施工經驗導致大理石失調,只能用銅嵌條,增加費用100元;27、合同施工期間水費、電費工185.9元要被告承擔;28、司法鑒定文本中指責原告無理由要求終止合同是對原告不尊重。認為不包括未評估的,少算了3,000元,但原告表示不需要另行委托評估。被告對該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書沒有異議。上海市質量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和上海中世建設咨詢有限公司有關技術人員到庭接受了當事人的質詢并對鑒定報告中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說明。
另查明,被告系其法定代表人xx一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為:建筑裝飾設計工程,景觀工程設計施工,園林綠化工程,土方工程,設計、制作各類廣告。
上述事實由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和原告遞交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施工合同》附《預算表》一份、《收據》二份、被告《檔案機讀材料》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本案中,被告既未取得家庭裝潢施工項目的經營許可,又未取得相應施工資質,故其與原告簽訂家庭居室裝修合同并進行裝修施工,違反了相關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該合同系無效合同。根據法律規定,如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現在本案中,除鑒定部門認定存在質量問題的部分之外,因已達到原告的合同目的,為物盡其用,避免社會資源不必要的浪費和損失,沒有必要進行返還、折算已裝修價款,故原告要求退還全部已付裝修款,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裝修施工經鑒定存在多方面的缺陷,故被告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現雙方對按預算表合格裝修的總價款均沒有提出異議,故實際裝修的價款可以此預算表為參照。被告未完成的裝修項目:儲藏室移門、衛生間馬桶、龍頭、臺盆和廚房水斗、灶具、脫排油煙機的安裝,可按該預算表標明的價款扣除;其中四扇“整體套裝門”的門套未完成相關工序和工藝要求,價款予以酌扣,至于原告要求退換被告提供的門但沒有提供關于該門應有標準的相關證據,該預算表對門的材質和工藝也未予寫明,故本院難以支持。被告應承擔的裝修缺陷修復重裝費用,本院以有關技術部門的質量鑒定和工程造價鑒定為基礎,結合原告對鑒定的相關意見予以確定;關于被告在裝修過程中對原告物品的損壞,也一并予以考慮。至于原告主張的房屋結構影響和精神損害賠償,因沒有提供相關的事實和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值得一提的是,居民在房屋裝修聘請裝修單位時,應充分注意該裝修單位的經營范圍和施工資質,與正規的居家裝潢公司簽約,不能僅看價格決定裝修單位,以減少煩惱和經濟損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xx建筑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應償付原告xx裝修缺陷修復重裝費用和損壞物品賠償人民幣8,549元,此款與原告xx未支付裝修款5023.2元抵扣,被告上海xx建筑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付原告xx人民幣3,525.8元;
二、駁回原告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799元、鑒定費5,500元,共計6,299元,由原告xx負擔受理費599元,被告上海xx建筑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受理費和鑒定費5,700元;此款已由原告預交,被告應于本判決書生效后7日內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楊建芳
審判員閔浩德
代理審判員 葉利芳
書記員朱婷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糾紛怎么辦
工程結算糾紛的處理,應遵循兩個原則,一是“尊重合意”原則,一是“實事求是”原則。在工程造價結算中,應當基于以上兩個原則,解決不同的結算爭議。結合司法解釋和相關審判實踐,一般的處理規則如下:1、雙方已結算認定造價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雙方如約定以第三方的審價結果為準的,一方對第三方審定的價格有異議的,不應當支持,除非證明第三方在審價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雙方如委托第三方審價但未就審價結果的效力作出約定的,可由雙方對審價結果進行質證確定。3、雙方約定了結算標準和依據的,法院應當按照該標準和依據組織雙方結算或委托造價鑒定。4、雙方未對結算問題作出約定的,事后又未達成關于結算的補充協議的,可由法院委托進行司法鑒定。5、對于發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約定的期限內結算的,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審價為準,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時間開始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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