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退休領取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
退休企業年金怎么扣稅
企業年金支取如何扣稅,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在本通知實施之后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納稅;按年、季領取的年金,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納稅。個人領取年金的應納稅款由年金托管人代扣代繳。上述所說全額為領取年金的總額,即不得減除工資薪金所得35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對個人因出境定居或死亡,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按12個月分攤到各月,并就其月分攤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領取年金不允許采取分攤的方法,而是將一次性領取的總額,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年金提取流程,職工變動工作單位的時候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職工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者是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企業年金制度,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可以有原來的管理機構繼續管理。職工或者是退休人員在死亡之后,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余額由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是法定的繼承人一次性的領取。企業年金的提取方式在員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時候,職工可以一次或者是分期領取,職工出國定居的時候也可以一次性的領取,職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可以一次性或者是分期領取企業年金。
拓展資料:職工變動工作單位的時候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職工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者是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企業年金制度,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可以有原來的管理機構繼續管理。
法律依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第一條規定:“關于單位為個人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退保后個人所得稅及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問題。
企業年金個稅稅前扣除規定
法律分析:一、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二、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以下簡稱企業繳費)是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并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對企業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繳納企業繳費的,在計稅時不得還原至所屬月份,均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
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企業年金 個人所得稅
1、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繳費的個人所得稅處理問題。 (1)企業和事業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為在本單位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超過上述兩項規定的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工資、薪酬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4)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職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職工崗位工資薪級工資之和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2、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的個人所得稅處理。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3、領取年金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1)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在2014年1月1日以后按月領取的年金,金額按照“工資、薪酬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在本通知實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酬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2)對單位和個人在2014年1月1日之前開始繳付年金繳費,個人在2014年1月1日以后領取年金的,允許其從領取的年金中減除2014年1月1日前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且已經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就其余額按照上一條的規定征稅。在個人分期領取年金的情況下,可按本通知實施之前繳付的年金繳費金額占全部繳費金額的百分比減計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減計后的余額,按照本通知第3條第(1)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對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個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允許領取人將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按12個月分攤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攤額,按照本通知第3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個人領取年金時,其應納稅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繳。年金賬戶管理人應及時向托管人提供個人年金繳費及對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明細。托管人根據受托人指令及賬戶管理人提供的資料,按照規定計算扣繳個人當期領取年金待遇的應納稅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職工交企業年金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年金中單位繳費部分雖然會計入個人賬戶,但是暫時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個人繳費部分中,對于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則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而剩余部分則需要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1、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統稱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超過本通知第一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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