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案追責27人,呼格案結局?
呼格案結局?
震驚全國的呼格案最終當庭釋放,賠錢道歉,真相大白公布于所有人。
張玉環案與呼案在賠償額度上將會有什么不同?
張玉環案與呼案在賠償額度上將會有什么不同?
一、呼格案的國家賠償是:
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1047580元;
生前被羈押60日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12041.40元;
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 以上各項合計2059621.40元。
呼格案得到的賠償數額較少,原因有這樣幾點:
1、羈押時間較短,就是幾十天。
2、比張玉環多一項死亡賠償金,但是額度也就是百萬左右。
3、當時的賠償標準較低。
二、張玉環能獲得的國家賠償,估計是: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346.75元/日x9778天=339萬
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項原則上不超過第一項的35%。
假定按35%計算,則339萬x35%=119萬元
上述兩項相加,那么總賠償數額:339萬+119=458萬元
張玉環案國家賠償數額比較多,原因是:
1、張玉環羈押時間很長,達二十七年之久,因此數額比較大。
2、與呼格案相比,張玉環獲得賠償時間晚了幾年,這個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是按上一年度,也就是2019年的國家工作人員日平均工資計算。因此標準明顯比呼格案要高一些。
“山東投毒案”被告人回到家:見一個親戚哭一次,哭得沒力氣了, 你怎么看?
知能查八年前,辦案人員,腐敗現象,受賄貪官,讓人坐牢八年,屬于冤案
劉忠林獲賠國家賠償460萬,對此你怎么看?
說實話,我很不喜歡再有人因為別監獄關押幾年、十幾年甚至二十幾年后再判無罪給國家賠償。這樣的代價真的很大,一個人最美好的時光失去,而司法的力量在糾正的同時也會再次讓人認識到它的恐怖。
在監獄地這些日子里,他要承受高墻之苦,基本與世隔絕,不能與親人朋友把酒言歡,甚至因為這個罪名,他家人會疏遠他,鄰居朋友會誤解甚至說非議他。他辯解都沒有用,因為有白紙黑字證明著他的罪刑。身體與生活上的難熬隨著時間慢慢成為習慣,會漸漸忘卻。可自己的清白埋在他心里,沒人知道也沒人相信吧。這個是最痛苦的,或許這一輩子就這樣帶著遺憾吧。所以,不要感嘆他獲賠的那么多。你可以開玩笑說蹲著幾年拿點錢,但真讓你進去你會后悔的。我希望他能在適應現在這個飛速發展的社會環境后,重拾對生活的期待,或打工、或做小生意、或者就這樣安靜地生活下去。現在騙子那么多,這筆錢自己好好規劃,因為有人不會同情他這么多年的煎熬的。
下面,我要為改判的法院點贊。這一判決不僅意味著劉重獲自由,還將會有人被調查處理。可想而知這次改判也一定有各方面的阻力,不過,這場博弈中正義一方最后獲得勝利。在點贊之余,我還是希望我們的司法系統作為最后一道防線,能肩負起保護公平正義的責任。這樣說,有些理想化,或者被社會老油條說是太書生氣。但我們仍要心懷這個理念,要努力向這個目標看齊、邁進。縱然社會復雜艱難,正是因為大家心中仍有所向往,社會生活才有了溫情的一面。
最后一句話僅是個人感受,與本案無關,只是由本案所想到的。“我真的特別特別討厭辦成鐵案這四個字!”
“疑罪從無”會不會導致消極破案的后果呢?
要弄清楚這個問題,先要明白什么是“疑罪從無”?
疑罪從無原則又稱“有利被告原則”,是無罪推定原則的一個派生標準。由于現有證據既不能證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告人實施了被追訴犯罪行為的嫌疑,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從訴訟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訴被告人無罪,從而終結訴訟的行為的法律原則。
確立疑罪從無原則,這是人類法治史上的一個重大的進步。
疑罪從無與警方積極偵查的意識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
說句實話,一個地方發生了一起案件,只要是有條件作案的人,都應該是警察懷疑和排查的對象。這不是草木皆兵,也不是神經過敏,更不是懷疑一切。偵查案件必須要這樣做。歷史上經常出現因為排查范圍過小,致使犯罪嫌疑人漏網的先例。
警方在偵查案件時,誰也不會先背著疑罪從無的框框去辦案。只能是不斷地去發現疑點,從細枝末節處找線索,然后搜集證據,最后形成一個鎖鏈,最終將犯罪嫌疑人捉拿歸案,繩之以法。
我有個朋友,是個刑偵專家,一輩子破了不少大案要案。他有句名言:大膽假設,小心求證。這話當然不是他的原創。但是也反映了刑事偵查工作中既需要豐富的合理想像,也需要嚴格審慎的取證。
如果有點疑點就從無了,你還辦什么案!有多少犯罪分子都會被放縱了。干脆回家哄孩子去吧。
但是,案件偵查終結了,定案的時候,如果證據不足,那就要疑罪從無,或者由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者由檢察機關不起訴,或者由審判機關宣告無罪。
只有這樣,才能做到不枉不縱,才是人民平安生活的真正的忠誠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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