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權(解釋權歸本店所有是否違法)
我國憲法解釋權屬于誰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2、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4、解釋法律;
5、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6、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七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分別提出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什么叫解釋權???
解釋權分法律解釋權和最終解釋權。
1、法律解釋權,對法律作出法定解釋的權利。只有享有法律解釋權的機關所作出的法律解釋才具有法律效力。在中國,享有法律解釋權的機關有: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5)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
2、最終解釋權,是一個涵蓋多領域的比較復雜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終解釋權、學術最終解釋權、行政最終解釋權以及民間最終解釋權等。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商家在商品促銷廣告中所附的“最終解釋權”條款,違背了公平原則,違反了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條款,商家的“最終解釋權”條款并不能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擴展資料
最終解釋權法律效力:
1、無論是消費者還是商場,他們所提供的“解釋”實質上只是當事人對合同的理解,而非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因為對合同享有解釋權,在合同法中領域是指在對合同的理解當事人產生分歧或者合同存在漏洞的場合,以法院認定的公平正義去解釋合同,填補漏洞。
2、這樣既能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實現平均合同正義,又符合社會的公平正義;既能適用于雙方當事人本應約定而未約定的合同條款場合,又能適用于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條款違反強制性規范、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標準。
3、本案中商場通過合同為自己設定的“最終解釋權”,在權利內容上相當于司法機關對合同的解釋權。根據合同解釋的原理,這項權利只能由司法機關依法享有,而不能由當事人約定產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終解釋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合同法
什么叫解釋權?
解釋權分法律解釋權和最終解釋權。
1、法律解釋權,對法律作出法定解釋的權利。只有享有法律解釋權的機關所作出的法律解釋才具有法律效力。在中國,享有法律解釋權的機關有: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5)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
2、最終解釋權,是一個涵蓋多領域的比較復雜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終解釋權、學術最終解釋權、行政最終解釋權以及民間最終解釋權等。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商家在商品促銷廣告中所附的“最終解釋權”條款,違背了公平原則,違反了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條款,商家的“最終解釋權”條款并不能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擴展資料
最終解釋權合同解釋:
1、最終解釋權到底是不是一種權利,其性質該如何認定,可以從合同解釋理論以及中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這兩個角度加以分析。從合同解釋理論上看,對合同的理解不等于對合同的解釋,更不等于對合同享有解釋權。
2、合同解釋是合同法中一個重要而又相當復雜的問題。合同的解釋是指根據有關的事實,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方法,對合同的內容所作的說明。
3、它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解釋,是指所有的合同關系人基于不同的目的對合同所作的解釋,也就是筆者所界定的“對合同的理解”;較狹義的合同解釋,是指按照通常的理解對合同條款所作的解釋,也就是中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所規定的“解釋”的含義。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合同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終解釋權
解釋權和最終解釋權的區別
從法律角度來講,最終解釋權’是一個涵蓋多領域的比較復雜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終解釋權、學術最終解釋權、行政最終解釋權以及民間最終解釋權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明確經營者不得以“最終解釋權”為借口,侵害消費者的權利。
最終解釋權到底是不是一種權利,其性質該如何認定,可以從合同解釋理論以及中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這兩個角度加以分析。
從合同解釋理論上看,對合同的理解不等于對合同的解釋,更不等于對合同享有解釋權。
合同解釋是合同法中一個重要而又相當復雜的問題。合同的解釋是指根據有關的事實,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方法,對合同的內容所作的說明。它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解釋,是指所有的合同關系人基于不同的目的對合同所作的解釋,也就是筆者所界定的“對合同的理解”:較狹義的合同解釋,是指按照通常的理解對合同條款所作的解釋,也就是《民法典》規定的“解釋”的含義。當采用此種含義時,對于同一項合同條款可能有兩個以上解釋(因為對同一合同條款可能存在兩種以上的通常理解):最狹義的合同解釋,是指在解決合同爭議過程中,法院對合同所作的解釋,也就是司法機關行使對合同的解釋權的結果。當采用此種含義時,對同一項合同條款的解釋只能是惟一的。把合同解釋限于最狹義范圍,是各國合同解釋立法的通例,也是學術理論界的傾向性主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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