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蘭達權利(米蘭達權利的由來)
米蘭達法則是什么?
米蘭達法則一般指米蘭達警告。米蘭達警告(Miranda Warning),又稱米蘭達權利(Miranda Rights),是美國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權利。
起源于1966年美國最高法院“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中由美國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Earl Warren)所撰寫的判決書。
“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用作為你的呈堂證供。你有權在受審時請一位律師。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的話,我們可以給你請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權利?”
這句話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警告”,也稱“米蘭達告誡”,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訊問時,有保持沉默和拒絕回答的權利。
米蘭達法則內容:
“憲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權利:
1、你有權保持沉默,你對任何一個警察所說的一切都將可能被作為法庭對你不利的證據。
2、你有權利在接受警察詢問之前委托律師,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訊問的全過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詢問之前將免費為你提供一名律師。
4、如果決定在沒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回答問題,你仍然有權利在任何時候停止回答,直到你和律師談話。
5、了解和理解了向你解釋的權利后,你愿意在沒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回答我的問題嗎?

米蘭達法則是什么呢?
米蘭達法則是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說的一切都可作為指控你的不利證據,你有權請律師在你受審時到場,如果你請不起律師,法庭將為你指派一位。米蘭達法則或稱米蘭達規則、米蘭達警告,米蘭達忠告,是指美國警察在對拘押嫌疑人訊問前應告之其可享受權利的規定。
米蘭達法則權利為第一預先告訴嫌犯有權保持沉默、第二預先告訴嫌犯,他們的供詞可能用來起訴和審判他們。第三告訴嫌犯有權請律師在受審時到場、第四告訴嫌犯,如果請不起律師,法庭將免費為其指派一位律師。
米蘭達警告的概述
米蘭達警告Miranda Warning,又稱米蘭達權利Miranda Rights,是美國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權利,起源于1966年美國最高法院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中由美國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Earl Warren所撰寫的判決書。
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用作為你的呈堂證供。你有權在受審時請一位律師。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的話,我們可以給你請一位。
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權利這句話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警告,也稱米蘭達告誡,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訊問時,有保持沉默和拒絕回答的權利。
米蘭達權利是什么?
第一,預先告訴嫌犯有權保持沉默。第二,預先告訴嫌犯,他們的供詞可能用來起訴和審判他們。第三,告訴嫌犯有權請律師在受審時到場。第四,告訴嫌犯,如果請不起律師,法庭將免費為其指派一位律師。這些規定后來被稱為"米蘭達訴權"
什么是米蘭達權利?
第一,預先告訴嫌犯有權保持沉默。第二,預先告訴嫌犯,他們的供詞可能用來起訴和審判他們。第三,告訴嫌犯有權請律師在受審時到場。第四,告訴嫌犯,如果請不起律師,法庭將免費為其指派一位律師。這些規定后來被稱為"米蘭達訴權" 我是非常用心回答的,請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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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米蘭達法則?
米蘭達法則一般指米蘭達警告。
美國刑事訴訟中的miranda rights——米蘭達權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權利,是個具有特殊意義的法律制度。
“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用作為你的呈堂證供。你有權在受審時請一位律師。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的話,我們可以給你請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權利?”
這句話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警告”,也稱“米蘭達告誡”,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訊問時,有保持沉默和拒絕回答的權利。
擴展資料:
米蘭達權利歷史中一些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
1971年:“哈里斯訴紐約”(Harris vs. New York)一案的裁決經常被稱為是對米蘭達權利的第一次打擊。最高法院裁決,沒有被告知米蘭達權利的被告所做陳述可以用來反駁其法庭供詞。
1975年:“俄勒岡州訴哈斯”(Oregon vs Hass)一案最高法院裁決,即使犯罪嫌疑人要求有律師在場后,警方訊問所得陳述仍然可用來反駁其法庭供詞。
1999年:弗吉尼亞州里士滿(Richmond, Virginia)聯邦上訴法院裁決,公訴人可采用未向他宣讀其權利前所做的供狀。
這一告誡的形成,緣于美國的一個案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米蘭達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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