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計算方法(加班工資計算方法怎么算)
加班小時工資計算方法是什么
加班小時工資計算方法主要是:(一)1.用人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2.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不一定是勞動者的全部工資。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員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在集體合同中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辦法確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于最低工資的,則要按最低工資計算。3.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20.92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即五一長假期間每日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92×300%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92×200%【注意】現在(2008年)法定節假日有11天。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20.83天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83×300%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83×200%4.根據1999年國務院令《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法定節假日為元旦1天、春節、勞動節和國慶節各3天,共計10天,而休息日一般為星期六和星期天,即通常所說的雙休日。因為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的性質不同,所以加班工資也不一樣,節假日的加班工資要高于休息日的加班工資。(二)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四十一、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的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別情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自身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A、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B、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C、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三)目前,國家規定的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0.83天和166.6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應按此進行折算。以某職工月崗位應得的工資750元計算,日工資標準約為35.85元,小時工資約為4.48元。元旦加班一天(8小時),該職工加班費計算公式為:4.48元×300%×8小時=107.52元;1月2日和3日加班二天(每天加班8小時),該職工加班費計算公式為:4.48×200%×16小時=143.36元。如果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未能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勞動者可向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法律給了勞動者必要的休息時間也就是禁止單位隨意的占用員工下班后的時間而讓他們為其創收更多的利潤,但是如果是給出有償的代價而讓員工自己選擇加班的話就是例外的,而加班費的標準和計算必須是和工資向掛鉤或者是高于才能符合法律的意義。

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1、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即: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除21.75乘300%;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除21.75乘200%;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除21.75乘150%。每小時的加班工資,則以日加班工資除以8小時。2、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對加班工資基數有明確約定的,按約定的標準確定。但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加班費怎么算
加班費該怎么計算?下面我為大家整理了加班費的計算方法,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加班費怎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一、計算基數
(一)計薪日和工作日
1.制度工作日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工時管理,是判斷超時加班的標準。
(1)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2)月工作日
250天÷12月=20.83天/月
(3)工作小時數
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2.制度計薪日
制度計薪日直接體現在日工資、加班工資方面。
(1)月計薪天數
(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月平均計薪時數174小時
(二)工資基數
1.月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工資,而非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但加班工資、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
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
2.日工資標準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
3.小時工資標準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
二、不同工時制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
(一)標準工時制加班工資計算方法
1.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
延長工作小時數×小時工資×150%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
休息日工作天數×日工資×200%
或:休息日工作小時數×小時工資×200%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
法定休假日工作天數×日工資×300%
或:法定休假日工作小時數×小時工資×300%
(二)綜合工時制加班工資計算方法
前提:經過審批。
實行綜合工時制的用人單位,計算工作時間的`周期不再是以天為單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即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應當不能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1.法定休假日工作的
法定休假日工作天數×日工資×300%
2.延長工作時間工作的
小時工資×(總工作小時數-法定標準工作小時數-法定休假日工作小時數)×150%
(三)不定時工時制加班工資計算方法
前提:經過審批。
不定時工時制是指因工作性質、特點或工作職責的限制,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是需要機動作業的勞動者所采用的,勞動者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實行不定時工時制,除法定節假日工作外,其他時間、工作不算加班。
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工作天數×日工資×300%(或:法定休假日工作小時數×小時工資×300%)
(四)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三、關于加班工資的程序規定
(一)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二)加班工資的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款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加班工資怎么計算?
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如下:(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日工資,小時工資
日工資計算方法: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用于有缺勤,工作未滿一個月等情況下的工資計算)
小時工資計算方法: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
節假日加班費計算
節假日加班三薪(月工資收入÷21.75×300%)、公休日加班雙薪(月工資收入÷21.75×200%)
春節長假七天總加班費=月工資收入÷21.75×300%×3+月工資收入÷21.75×200%×4
上述案例案例以春節長假七天加班為例,前三天是法定節假日(即除夕、春節、初二)拿三薪,每天加班費為(月工資÷21.75×300%),后四天是雙休日調休(即初三至初六)拿雙薪,每天加班費為(月工資÷21.75×200%)。
幾個固定數據說明
按照法律規定,每月工作時間為20.83天,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全年制度工作時間為250天,全年節假日及公休日為115天。
計算方法:每月工作時間?20.83=(365-104-11)÷12;月計薪天數?21.75=(365-104)÷12);全年制度工作時間?250=365-104-11;全年節假日及公休日?115=104+11
加班費計算方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加班費是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
勞動報酬,是勞動者付出體力或腦力勞動所得的對價,體現的是勞動者創造的社會價值。用人單位在生產過程中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報酬包括三個部分:
一是貨幣工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各種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是實物報酬,即用人單位以免費或低于成本價提供給勞動者的各種物品和服務等;
三是社會保險,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險部門支付的失業、養老、人身、醫療、家庭財產等保險金。
用人單位支付的加班費,是勞動者超時勞動的報酬,是貨幣工資的一部分,屬于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在計算經濟補償時,如果有加班費,也應當把加班費計算進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加班工資怎么算?
1、國家規定的加班費計算方法:
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定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2、加班工資的基數又該如何確定:
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在具體折算時,勞動者還需要了解相應的規則。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按月發放的工資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資。目前,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0.83天和166.64小時,而全年月平均計薪日和計薪時數分別為21、75天和1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計薪時間進行折算。
計算方法為: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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