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脅迫殺人,受脅迫殺人屬于故意殺人罪嗎?應該如何判刑?
受脅迫殺人屬于故意殺人罪嗎?應該如何判刑?
殺害他人涉嫌故意殺人罪,被脅迫犯罪的,是脅從犯,應當按照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如果一個人脅迫你去殺人,你反將脅迫你的人殺了,這有罪嗎?
為方便回答,舉個例子:
甲脅迫乙去殺丙,乙反過來把甲給殺了
乙是否有罪要分情況討論,關鍵是甲脅迫乙的方式 :
第一種情形:甲以先暴力侵害了乙,又用暴力侵害的方式脅迫乙去殺丙甲把乙揍了一頓,給了乙一枝毒藥要求乙去殺丙,威脅他說再不去殺丙就先干死乙,乙反手摸出一把小刀將甲捅死。
如果甲之前對乙的暴力行為可以被評價為《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話,此時乙將甲捅死的行為,就會構成正當防衛(特殊防衛)的一種,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如無法評價為該款,則構成防衛過當,承擔至少是過失致人死亡罪刑事責任。
當然,有人會說在甲脅迫乙的時候已經不存在對于乙的暴力侵害了,但實際上,在乙看來,如果自己不去殺丙,甲就會把自己干掉,甲之前對乙的暴力侵害仍然處在”正在進行“的階段,對此,乙不會構成所謂的”防衛不適時“,至少會構成防衛過當。
第二種情形:甲以單純的脅迫乙去殺丙(未對乙實施現實的暴力侵害)如果此時乙反過來殺了甲,因為不存在對乙現實的不法侵害,所以一般情況下不是正當防衛,依情況乙要承擔至少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
但是,根據2018年12月最高檢發布的指導案例明確的正當防衛新標準來看,假如甲的脅迫行為滿足了下面這個條件,乙將甲殺死的行為同樣會構成正當防衛(至少是防衛過當):只要加害方表現出行兇的可能性,受害方就可以按照已經行兇進行防衛。
比如說在這個例子中,甲生得人高馬大,已摩拳擦掌或者是拿著刀在乙的面前比比劃劃,作出一副要威脅乙殺死丙的樣子。
此時,即便甲的內心真意不是想真的傷害乙,但是其外在表現在乙看來:甲的確是想干掉我,這時乙完全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不過基于防衛手段的相當性,甲摩拳擦掌,乙反而拿刀將甲捅死,乙會構成防衛過當;甲拿刀在乙的面前比劃,乙也拿刀將甲捅死,乙就成立正當防衛。
至于乙對于丙沒有現實的傷害,這個例子和脅從犯、緊急避險無關歡迎留言評論
16歲被人脅迫殺人犯法嗎?
生命是等價的,受脅迫殺人仍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惡性較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的一種。這在刑法上被逼迫的人屬于脅從犯,同樣涉嫌故意殺人罪,但應當根據情節減輕或免除處罰。殺害他人涉嫌故意殺人罪,被脅迫犯罪的,是脅從犯,應當按照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所以,十六周歲殺人的,構成殺人罪,屬于未成年人犯罪,根據具體案情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但不會被判死刑。如果一個人脅迫你去殺人,你反將脅迫你的人殺了,這有罪嗎?
人都有自私的一面,協助剝奪他人的生命而換取自己暫時的安全是嚴重犯罪行為,其主動報警應視為一種悔罪行為,可從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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