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民法典考點總結,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正確的是?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正確的是?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該部民法典,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B.人格權、侵權責任皆單獨成編
C.確立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于其他遺囑效力的原則
D.自施行起,民法總則、物權法、合同法、公司法同時廢止
解析
第一步,本題考查民法。
第二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人格權與侵權責任獨立成編。
因此,選擇B選項。
拓展
A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于2020年5月28日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A項錯誤。
C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取消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第1142條:……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C項錯誤。
D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60條: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D項錯誤。
民法典繼承篇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繼承編的解釋(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繼承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時開始。
宣告死亡的,根據民法典第四十八條規定確定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第二條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將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
第三條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者部分無效。
第四條遺囑繼承人依遺囑取得遺產后,仍有權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取得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五條在遺產繼承中,繼承人之間因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判決確認其是否喪失繼承權。
第六條繼承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
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第七條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當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第八條繼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所列之行為,而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以確認遺囑無效,并確認該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第九條繼承人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二、法定繼承
第十條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適當的遺產。
第十一條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第十二條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系養兄弟姐妹,可以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因繼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關系而發生。沒有扶養關系的,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繼承了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產。
第十四條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
第十五條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第十六條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第十七條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以適當分給遺產。
第十八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無論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
第十九條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者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第二十條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分給他們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繼承人。
第二十一條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本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愿意盡扶養義務,但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繼承份額。
第二十三條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雖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二十四條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第二十五條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當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六條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認定該部分遺囑無效。
第二十七條自然人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以按自書遺囑對待。
第二十八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后來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第二十九條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者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者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者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愿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四、遺產的處理
第三十條人民法院在審理繼承案件時,如果知道有繼承人而無法通知的,分割遺產時,要保留其應繼承的遺產,并確定該遺產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單位。
第三十一條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
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第三十二條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第三十三條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遺產管理人或者其他繼承人表示。
第三十四條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制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第三十五條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第三十六條遺產處理前或者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第三十七條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第三十八條繼承開始后,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
第三十九條由國家或者集體組織供給生活費用的烈屬和享受社會救濟的自然人,其遺產仍應準許合法繼承人繼承。
第四十條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與自然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后,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導致協議解除的,則應當償還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第四十一條遺產因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時,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提出取得遺產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視情況適當分給遺產。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在分割遺產中的房屋、生產資料和特定職業所需要的財產時,應當依據有利于發揮其使用效益和繼承人的實際需要,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進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人民法院對故意隱匿、侵吞或者爭搶遺產的繼承人,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
第四十四條繼承訴訟開始后,如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既不愿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當追加為共同原告;繼承人已書面表示放棄繼承、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表示放棄受遺贈或者到期沒有表示的,不再列為當事人。
2020年5月28日通過的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我國正式進入“民法典時代”。
這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從2015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啟動編纂工作,到2020年5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這部民法典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志。新中國幾代人的夙愿成真。
這是一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涵蓋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所有內容。沉甸甸的分量回應人民群眾的法治需求。
偉大的時代產生偉大的法典。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走進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為人類法治文明的發展進步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開創我國法典編纂立法先河
編纂民法典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務,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設部署。
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國家曾先后四次啟動民法制定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在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時說:“編纂民法典,就是通過對我國現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規范進行系統整合、編訂纂修,形成一部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符合我國國情和實際,體例科學、結構嚴謹、規范合理、內容完整并協調一致的法典。”
傅德輝代表說:“盛世重民法?!睏钏纱肀硎荆骸熬幾朊穹ǖ涫且粋€國家、民族走向繁榮強盛的象征和標志,將使我國全面依法治國能力和水平實現本質性進步。”
民法典的編纂采取“兩步走”的工作思路進行:第一步,制定民法總則,作為民法典的總則編;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和修改完善后,再與民法總則合并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完整版”民法典草案亮相。2020年5月,民法典立法迎來最后一環——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草案先后10次上網征求意見,累計收到42.5萬人提出的102萬條意見建議。今年兩會期間,代表、委員們對民法典草案展開認真審議和熱烈討論。根據各方面意見,草案又作了100余處修改,其中實質性修改40余處。
民法典的誕生,折射出時代進步,彰顯了立法智慧,凝聚著廣泛民意。
“百科全書”般民事法治保障
編纂民法典是增進人民福祉、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見義勇為,是否需要為損害結果擔責?個人信息的范圍包括哪些?小區共有場所收入能歸業主所有嗎?夫妻共同債務如何界定?打印、錄像能夠作為遺囑嗎?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權益。民法典對國人最關心的問題均作出明確規定。
針對物業公司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問題,民法典予以明確禁止。
民法典將“文字、圖像”納入性騷擾的認定范圍,完善了防止職場性騷擾的有關規定。
“維護頭頂上的安全”是近年來社會最關注的話題之一。“禁止高空拋物墜物”寫入民法典,立足解決人們“痛點”。同時規定,發生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此外,民法典回應地面塌陷傷人問題,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并對因他人原因導致倒塌、塌陷的侵權責任作出了規定。
尚倫生代表認為,民法典反映的是人民的利益訴求,保障的是人民的民生權利。阮成發代表表示,民法典充分回應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支柱。李寧代表說,在民法典編纂和審議過程中,對社會關注、矛盾突出的問題反復征求意見,民眾參與度很高,有效回應社會關切。
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路上,完備的民事法治保障已經到位。
從法到典,全面依法治國的里程碑
以人為本、人民至上,充分體現在每一個條文中。而民法典最大的亮點,無疑是人格權單獨成編。
“民法典將人格權單獨成編,是世界民事立法的創舉?!瘪R一德代表說,設立人格權編,更好地貫徹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保護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的重要論斷,充分體現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凸顯了民法作為“人法”的本質,有助于改變傳統民法“重物輕人”的體系缺陷,順應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
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立法精神深深注入民法典之中??倓t第一條,突出強調“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才華代表認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民法典具有重大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民法典作為基礎性、體系化的法典,體現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作為其他民事單行法的上位法,引領所有民事法律的立法方向,其地位和作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民法典全面總結我國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實踐經驗,將民事權利集中規定并全面保護,不斷健全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深深踐行以人為本的精神和中國共產黨執政為民的根本宗旨,具有鮮明中國特色。民法典,無疑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全民宣講臺。
“隨著民法典的頒布、施行和宣傳,民法典所蘊含的契約精神、自愿原則、誠信觀念等私法理念,將深深扎根于民眾內心,逐漸成為推進我國社會主義文化和文明建設的內生力量?!比珖f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主任沈德詠說。
民法典的誕生,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起到重要作用。從法到典,全面依法治國征程上又樹起一座里程碑。
2020民法典內容?
目錄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基本規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節監護
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節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章法人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營利法人
第三節非營利法人
第四節特別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組織
第五章民事權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意思表示
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四節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代理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委托代理
第三節代理終止
第八章民事責任
第九章訴訟時效
第十章期間計算
第二編物權
第一分編通則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不動產登記
第二節動產交付
第三節其他規定
第三章物權的保護
第二分編所有權
第四章一般規定
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六章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章相鄰關系
第八章共有
第九章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三分編用益物權
第十章一般規定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二章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權
第十四章居住權
第十五章地役權
第四分編擔保物權
第十六章一般規定
第十七章抵押權
第一節一般抵押權
第二節最高額抵押權
第十八章質權
第一節動產質權
第二節權利質權
第十九章留置權
第五分編占有
第二十章占有
第三編合同
第一分編通則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八章違約責任
第二分編典型合同
第九章買賣合同
第十章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十一章贈與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保證合同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保證責任
第十四章租賃合同
第十五章融資租賃合同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承攬合同
第十八章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運輸合同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客運合同
第三節貨運合同
第四節多式聯運合同
第二十章技術合同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技術開發合同
第三節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
第四節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倉儲合同
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五章行紀合同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第三分編準合同
第二十八章無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不當得利
關于民法典的知識?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條
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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