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間諜法實施時間(反間諜法什么時間實施)
反間諜法于什么時候實行
中國人民反間諜法什么時候頒布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于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并于2014年11月1日頒布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四十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同時廢止。
間諜罪的三種行為方式
一是參加間諜組織。就第一種行為方式而言,行為人只要明知是間諜組織而參加的,即成立故意,這種故意的內容顯然是期待著這樣的一種結果:成為間諜組織的一員。既然有如此期待,當然無以存在間接故意的可能;
二是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就第二種行為方式而言,行為人明知是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而予以接受的,即成立故意,這種故意的內容顯然僅僅是將任務接受下來,只要予以接受即構成本罪的故意,并不以行為人在實際上執行了具體的任務為必要。接受任務與執行任務并不是一回事,接受任務是本行為方式的直接結果,而執行任務則是接受任務以后造成的間接結果,執行某一任務當然意味著期待和追求,而接受某一任務則并不排除被動接受的“間接故意”的可能性;
三是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就第三種行為方式而言,只要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即足以成立故意,在此,“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直接結果是?“目標被敵人發現”,而不是“目標被敵人炸中”,不能將后者作為這種行為的結果。顯然。這種故意的內容不僅僅包括著希望目標被敵人發現,也包括著對“目標被敵人發現”這種結果的漠不關心,當然不可排除間接故意存在的可能性。
反間諜法于哪一年起施行
? ? ? 《反間諜法》是2014年11月1日實施。反間諜工作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堅持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相結合、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積極防御、依法懲治的原則。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協調,依法做好有關工作。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及各企業事業組織,都有防范、制止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動員、組織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
? ?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在依法執行緊急任務的情況下,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筑物,必要時,可以設置相關工作場所和設備、設施,任務完成后應當及時歸還或者恢復原狀,并依照規定支付相應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補償。
反間諜法于什么時候起實行
《反間諜法》是2014年11月1日實施。我國《反間諜法》規定,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協調,依法做好有關工作。根據《反間諜法》第四十條規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于哪年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于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并于2014年11月1日頒布實施。
反間諜法實施細則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以下簡稱《反間諜法》),制定本實施細則。2、國家安全機關負責本細則的實施。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協調,依法做好有關工作。3、《反間諜法》所稱“境外機構、組織”包括境外機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分支組織;所稱“境外個人”包括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4、《反間諜法》所稱“間諜組織代理人”,是指受間諜組織或者其成員的指使、委托、資助,進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活動的人。間諜組織和間諜組織代理人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確認。5、《反間諜法》所稱“敵對組織”,是指敵視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敵對組織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確認。6、《反間諜法》所稱“資助”實施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是指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的下列行為:(一)向實施間諜行為的組織、個人提供經費、場所和物資的;(二)向組織、個人提供用于實施間諜行為的經費、場所和物資的。7、《反間諜法》所稱“勾結”實施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是指境內外組織、個人的下列行為:(一)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共同策劃或者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活動的;(二)接受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的資助或者指使,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活動的;(三)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建立聯系,取得支持、幫助,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活動的。8、下列行為屬于《反間諜法》第三十九條所稱“間諜行為以外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一)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二)組織、策劃、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恐怖活動的;(三)捏造、歪曲事實,發表、散布危害國家安全的文字或者信息,或者制作、傳播、出版危害國家安全的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四)利用設立社會團體或者企業事業組織,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五)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六)組織、利用邪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七)制造民族糾紛,煽動民族分裂,危害國家安全的;(八)境外個人違反有關規定,不聽勸阻,擅自會見境內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者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重大嫌疑的人員的。9、境外個人被認為入境后可能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活動的,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可以決定其在一定時期內不得入境。10、對背叛祖國、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依據《反間諜法》第八條的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可以通緝、追捕。11、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反間諜工作任務時,有權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詢問有關情況。12、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反間諜工作任務時,對發現身份不明、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嫌疑人員,可以檢查其隨帶物品。13、國家安全機關執行反間諜工作緊急任務的車輛,可以配置特別通行標志和警燈、警報器。14、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反間諜工作任務的行為,不受其他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反間諜工作任務時,應當出示國家安全部偵察證或者其他相應證件。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15、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范、制止間諜行為的工作,應當接受國家安全機關的協調和指導。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履行《反間諜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安全防范義務,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未達到整改要求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約談相關負責人,將約談情況通報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推動落實防范間諜行為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責任。16、下列情形屬于《反間諜法》第七條所稱“重大貢獻”:(一)為國家安全機關提供重要線索,發現、破獲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二)為國家安全機關提供重要情況,防范、制止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發生的;(三)密切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表現突出的;(四)為維護國家安全,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進行斗爭,表現突出的;(五)在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范、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工作中,成績顯著的。17、《反間諜法》第二十四條所稱“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是指:(一)不應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員攜帶、存放屬于該項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二)可以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員,未經辦理手續,私自攜帶、留存屬于該項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18、《反間諜法》第二十五條所稱“專用間諜器材”,是指進行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一)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二)突發式收發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三)用于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截收器材;(四)其他專用間諜器材。專用間諜器材的確認,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負責。第四章法律責任19、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分,國家安全機關也可以予以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下列情形屬于《反間諜法》第二十七條所稱“立功表現”:(一)揭發、檢舉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犯罪分子,情況屬實的;(二)提供重要線索、證據,使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得以發現和制止的;(三)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司法機關捕獲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的;(四)對協助國家安全機關維護國家安全有重要作用的其他行為?!爸卮罅⒐Ρ憩F”,是指在前款所列立功表現的范圍內對國家安全工作有特別重要作用的。21、有證據證明知道他人有間諜行為,或者經國家安全機關明確告知他人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的,依照《反間諜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22、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反間諜工作任務時,公民和組織依法有義務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協助,構成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反間諜工作任務的,依照《反間諜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23、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反間諜工作任務,造成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人身傷害或者財物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由司法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依照《反間諜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24、對涉嫌間諜行為的人員,國家安全機關可以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出境。對違反《反間諜法》的境外個人,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可以決定限期離境或者驅逐出境,并決定其不得入境的期限。被驅逐出境的境外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10年內不得入境。第五章附則25、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以外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職責,適用本細則的有關規定。26、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4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反間諜法實施時間
反間諜法實施時間2014年11月1日《反間諜法》第三十一條泄露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追究刑事責任:1、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件)以上的;2、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2項(件)以上的;3、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4、向非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泄露國家秘密,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國防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5、通過口頭、書面或者網絡等方式向公眾散布、傳播國家秘密的;6、利用職權指使強迫他人違反國家保守秘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7、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以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追究刑事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件)以上的;2、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3、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4項(件)以上的;4、違反保密規定,將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與互聯網相連接,泄露國家秘密的;5、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遺失國家秘密載體,隱瞞不報、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不采取補救措施的;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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