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養老機構條例》,上海市養老護理條例?
上海市養老護理條例?
上海養老服務工作有了基本法,專章聚焦長期失能老年人的照護剛性需求,并首次將“區域養老一體化發展”寫入法規。
養老機構的四個屬性?
養老服務機構的屬性
1.
公益性
養老服務機構為老年人提供的養老服務具有“公益性”
,
是典型的“公益事業”
。所謂“公
益”是“公共利益”的簡稱。
“公益事業”是指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標所開展的各項事業。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
,
“公益事業”包括以下幾類事項
,
即救助災害、
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
環境保護、
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
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養老服務機
構從事的服務活動屬于老年福利的重要組成部分
,
其福利的基本屬性就是公益性。
公益性的特點決定了養老服務機構在提供服務和自身運營過程中都應當以公益性作為自
己的最高準則和目標。比如在機構設置過程中
,
應當符合當地關于福利機構的規劃設置
,
而不是
隨心所欲的個人活動
,
應當遵從社會的整體利益。在機構提供養老服務過程中
,
也要以公益性
為原則。
2.
非營利性
所謂“非營利性”
,
是指機構的設立初衷不以獲得經濟收益為目標
,
非管利性的含義包括兩
個方面
,
即不以營利為日的
,
同時收益不能在機構成員之間進行分配。
非營利性要求養老服務機構的服務不能以獲取經濟收益為主要日的
,
對于機構的設立人來
說也不能以取得經濟利益為成立福利機構的目標。當然
,
非營利性并不排斥養老服務機構為維
持正常的運行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對于公辦的養老服務機構而言
,
由于從性質上說是國家的
事業単位
,
因此非營利性應當是其本質要求
,
從實踐來看
,
公辦的養老服務機構的收費標準相對
而言較低
,
以滿足機構的正常運作
,
用于補貼政府或者集體撥款的不足。即使是民辦的養老服
務機構
,
非營利性也要求它在服務中獲取的利益用于養老服務機構的滾動式發展
,
用于提高老
人生活質量
,
為老人謀福利。
3.
服務內容的多樣性
老年人在機構中進行集中養老
,
要求養老服務機構為其提供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養老
服務機構不僅要滿足老年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照料需求
,
還要滿足老年人醫療保健、疾病
預防、護理、康復以及精神文化、心理與社會等需求。因此
,
對于養老服務機構來說
,
其開展的
服務活動范圍廣泛
,
可以是養護、康復或者托管等不同層次和程度的服務。
4.
高風險性
養老服務機構服務的對象是老年人
,
很多都是自理能力欠缺或者高齡老人
,
這些老人在生
活過程中出現突發疾病、意外事件、傷害、突發死亡等風險較高
,
這對于養老服務機構的照料
服務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一旦因為老人發生意外
,
福利機構很容易陷入糾紛當中
,
風險很大。
另外
,
老年福利機構是一個投資大、回報周期長、市場競爭激烈的高風險行業。這對養老服務
機構的經營管理、風險防范機制等方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公建民營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增強公辦養老機構發展活力,規范養老機構公建民營行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9〕31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公建民營,是指政府通過承包、委托、聯合經營等方式,在所有權性質不變的情況下,將養老機構交由企業或社會組織運營的模式.
養老機構老年人照護服務、膳食服務等服務分項承包、委托管理的,不在本辦法管理范圍內。
第三條下列養老機構原則上實施公建民營:1.政府作為投資主體建設、購置、運營的養老機構,含特困人員供養機構(敬老院);2.以部分固定資產作為投資吸引社會力量建設、約定期限后所有權歸屬政府所有的養老機構;3.配建移交政府、備案為養老機構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4.利用政府其他設施改建的養老機構。
第四條養老機構實施公建民營,要堅持服務用途不改變,服務水平不降低,國有資產不流失,業務監管不缺失。實施公建民營后,應當繼續履行兜底保障職能,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作出特殊貢獻的老年人以及經濟困難失能、高齡、殘疾、孤寡老年人提供服務。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內養老機構公建民營的組織管理、具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養老機構實行公建民營,應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公平、公正、公開確定運營方。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七條實施公建民營前,養老機構產權方(以下簡稱“產權方”)應當依照規定進行資產清查和評估,并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出具資產評估報告。在此基礎上,制定公建民營實施方案,形成可行性報告,征求同級民政、發改、財政部門意見后組織實施。其中,鄉鎮(街道)所屬養老機構征求縣級民政部門意見。
第八條產權方應當以公開招投標等競爭性方式,具體組織或委托具備招標資質的專業機構組織招標和評標,選擇具備相關資質的企業、社會組織作為運營方。
第九條產權方負責組織擬制招標文件,向社會發布招標公告。招標文件應包含招投標方案、投標須知、評審內容及標準、投標文件、合同文件等內容。
第十條投標方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專業養老服務團隊和3年以上的服務管理經驗;
(三)具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經濟實力;
(四)最近3年無違法違規和失信記錄;
(五)當地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條件。
同等條件下,具有連鎖運營經驗的優先選擇。
第十一條中標后,經公示無疑議,產權方應與運營中標方簽訂委托經營合同,中標后不得轉讓、轉包、轉租。合同應當具有以下內容:
(一)合同內容包括委托經營的設施基本情況、合同范圍、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承諾、雙方投入資產、合作期限、權利義務、費用繳納、設施運營和移交、違約罰則、變更終止、違約責任等內容條款,并附相關資產明細表;
(二)明確當地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對象的保障方式;
(三)明確設施使用費(租金)、風險保障金事宜,以及減免設施使用費(租金)的具體年限;
(四)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合同簽訂后30日內,產權方應將招標情況、相關合同文件報同級民政部門備案。鄉鎮(街道)所屬養老機構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由政府作為投資主體建設、購置的養老機構,應當按照行政事業資產出租出借有關規定,確定合同期限。
第三章 運營責權
第十三條運營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產權方繳納設施使用費(租金)。合同約定中有減免設施使用費(租金)規定的,應按約定年限減免。屬于行政單位出租出借收入的,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在扣除相關稅費后及時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屬于事業單位出租出借收入的,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運營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產權方繳納風險保障金,并在財政部門的指導下,實行專款專用、專項核算。風險保障金由運營方以押金形式向產權方一次性繳納,具體標準由產權方根據投資規模、基本養老服務對象接收數量、承租年限、經營回報和運營方初期投入等因素確定,并在合同中予以約定。
風險保障金主要用于運營方造成的設施設備異常損壞的賠償,運營方異常退出的風險化解等。合同期限內,出現上述異常情況的,產權方履行相應財務手續后,有權從風險保障金中扣除相應數額;合同期滿后,未出現上述異常情況的將予以全額退還。
第十五條運營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優先保障政府兜底對象的入住需求。對收住的社會老年人,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根據合同約定合理確定收費價格,在向同級民政、發改、財政部門報備后實施。其中鄉鎮(街道)所屬養老機構向縣級民政部門報備。
第十六條運營方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民政部門備案,依照養老服務有關標準和規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醫療衛生、餐飲服務、財務、檔案、老年人能力評估等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運營方要嚴格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財務信息向社會公開,管理規范、收支有據、賬目清楚。養老機構在合同期間獲得的財政獎補資金,應當按照資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專賬管理、專款使用。
第十八條運營方在合同期內負責日常耗損性設施、設備的維護和修繕,獨立承擔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和法律責任,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處置國有資產,不得以國有資產進行抵押、融資、貸款、對外投資等行為。
第十九條已經投入運營的公辦機構實行公建民營,運營方應確保集中供養老年人的居住環境、供養水平、服務質量不低于公建民營前水平。
第二十條嚴禁運營方在服務中發生虐老欺老等行為,嚴禁發生收取保證金、辦理會員卡和推銷金融產品等行為,切實維護廣大老年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運營方可利用自身資源及服務優勢,輻射周邊社區和村(居),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養老服務,鼓勵連鎖運營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農村幸福院等設施。
第二十二條運營方在運營期間,可按有關規定申請或享受各項補貼、優惠扶持政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運營方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屬民政部門提交上年度工作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服務范圍、服務對象、服務質量、運營管理、經營收支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產權方應將全部資產進行清產核資、造冊登記,加強對國有資產的日常監管。要制定運營方異常退出時的風險防控應急預案,確保妥善安置入住對象,并做好善后事宜。
第二十五條民政部門應采取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定期對公建民營養老機構內部管理、收費標準、服務質量、老年人滿意度等內容開展評估。評估不合格的,責令其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解除合同。
第二十六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民政部門及產權方有權責令運營方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一)未經產權方同意,擅自改變經營范圍,擅自變更法定代表人或運營方的;
(二)損毀設施或改變設施用途的,無法保障養老機構設施、設備正常運轉的;
(三)養老服務評估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
(四)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的;
(五)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醫療和衛生防疫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違反合同約定的解約條款;
(七)違規使用、挪用財政獎補資金的;
(八)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七條變更或終止公建民營合同的,運營方應與產權方進行事前協商。
變更合同的,申請變更一方應當提前30日正式向對方提出請求,在雙方協商一致并形成變更合同書前,應履行原有合同規定。
終止合同的,雙方應在合同終止90日前正式向備案(許可)的民政部門提交終止合同情況報告及入住對象安置方案,經批準后實施。雙方共同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資產清算,妥善做好資產和賬目交接。
第二十八條合同期內運營良好、社會反映好且有意續簽的運營方,應在合同期滿60日前提出續簽申請,在同等的條件下原運營方可優先續簽。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簽訂公建民營合同的,仍按原合同(協議)執行,合同期滿后,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對硬件較差、無法通過公開方式確定運營方的特困人員供養機構(敬老院),經縣級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可以委托具有廣泛影響力的品牌連鎖養老服務企業或社會組織作為運營方,并按照本辦法要求簽訂合同、明確權責、加強監管。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
來源: 山東省民政廳
養老院必須監護人簽字嗎?
需要。進養老院的老人一般欠缺民事行為能力需要確立監護人。老人如果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才會需要監護人,與年齡大小無關。監護主要是保護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法律規定的是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有法定監護人。
養老機構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原則?
養老機構規章制度的建設制定應遵循一下原則。
1、服務性原則養老機構屬于老年社會福利事業組織。為老年人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是養老機構肩負的歷史使命。養老機構的社會屬性決定了它必須貫徹國家老年社會福利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遵守政府法令、行業法規、堅持全心全意為老年人服務的辦院宗旨。這是制定養老機構規章制度的出發點和基本原則,用制度保障全心全意為老年人服務工作真正落實到實處。
2、 目的性原則 制定規章制度的目的是使養老機構管理走向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不斷提高服務質量。追求最佳的社會效益。制度屬于法規的范疇,它是部門工作的指南、員工行為的規范和各項工作的準則、任何部門和個人都應嚴守各項規章制度、才能保障各項工作有序進行、以實現養老機構服務的最終目標。
3、標準化原則 規章制度不僅包括部門職能,崗位職責和工作制度。而且還包括服務標準、操作規程我難過、工作流程、以及考核評價標準等。為了使各種服務、操作規范。緊密銜接,準確劃一。制定規章制度必須堅持標準化原則。遵循標準化原則不經要求制度的描述語言、格式要標準化。更重要的是各項工作、操作的標準化,用同一個標準要求、衡量。以促進養老機構各項工作協調一致。全面提高服務質量。
4、可操作性原則 規章制度必須具有可操作性。否則再好的制度也不能發揮其應用的作用。為此,所制定的規章制度的每一條款必須責任明確、任務具體、條例清晰、描述準確、通俗易懂、使人一目了然,易于操作。反之、若模棱兩可、含糊不清,就會使人無法實施,喪失規章制度應用的作用。
5、穩定性原則 規章制度是實現工作客觀規律的反映。任何一項規章制度的實施都有一個認識、熟悉、適應和掌握的過程,應保持相對的穩定性。如果朝令夕改,頻繁更動。即使非常合理的規章制度,也難以實施、甚至會造成管理上的混亂。
當然、規章制度也不是一成不變的、應當隨著客觀情況的變化、進行調整、增減。那些經過實踐證明不合理和不完善的條款應按規定的程序修訂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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