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權(形成權的行使方式)
形成權是什么意思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例如:債權人可以依據請求權,要求債務人提供某項給付。但是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給付,債權人通常就必須通過國家機關的強制執行才能實現其權利。與請求權相反,在特定情形下,法律允許權利主體對某項法律關系采取單方面的行動。在義務人不履行某項請求權的情況下,必須以強制力來迫使其履行。而在這里則是另外一種情況。權利主體采取行動不需要另外一個人的參與。這種權利便是形成權。形成權適用除斥期間的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形成權具有下述特點:① 形成權的行使表現為單方行為;② 單方意思表示一經到達對方即為生效;③ 效力的產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種輔助行為或共同的行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關系;④ 形成權不能與所依附的原權利分割而單獨轉讓;⑤ 形成權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間,形成權不得附條件和期限。

形成權的簡要解釋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下面由我為你介紹形成權的相關 法律知識 。
形成權的簡要解釋
形成權的概念有兩個要點,一是單方行為,二是影響法律關系。根據第二個特點,形成權可以劃分為建立法律關系的形成權、變更法律關系的形成權及撤銷法律關系的形成權。建立法律關系的形成權,比如優先購買權,權利人通過向對方發出優先購買的意思表示,而在雙方之間建立了 買賣合同 關系,類似還有追認權。
形成權的簡要解釋
這樣的還有選擇之債中的選擇權,即具體規定債權債務內容的權利。另外這種情況還有,在法律規定多種救濟方式時,進行選擇,此為確定對待給付的范圍,如可以在解約和減價之間選擇,可以在延長租期和減少租金之間選擇。注意這里指這種選擇是形成權,而不是減少租金本身是形成權。
撤銷權,是要通過一個訴訟來實現形成權,稱“形成訴權”,廣義上也屬于形成權,雖然與僅僅依賴形成意思表示的形成權不同,但是法院的訴訟也是以形成意思表示為基礎的。實際上形成訴權的形成就是限制和約束形成權行使得結果,簡潔的說,也是一種形成權。
一、形成權的特點
①形成權的行使表現為單方行為;
②單方意思表示一經到達對方即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銷);
③效力的產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種輔助行為或共同的行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關系;
④形成權不能與所依附的原權利分割而單獨轉讓;
⑤形成權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間,形成權不得附條件和期限。
二、形成權的種類主要有:
1、解除權;
2、變更權;
3、追認權;
4、撤銷權(合同撤銷權、要約撤銷權);
5、贈與(任意撤銷、法定撤銷)撤銷權;
6、選擇權;
7、抵銷權;
8、繼承權的拋棄;
9、介入權。
三、形成權的分類
要從兩個角度進行,從是否需要經過法律程序確認的角度分為單純形成權和形成訴權。從法定和意定的角度分為法定形成權和形成訴權。
單純形成權是指行使認將意思表示通知相對人即可產生法律關系變動效力的形成權。
形成訴權是指法律關系的變動須經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根據相應的法律程序進行判決、認可。法律將利害關系重大者定為形成訴權。
法定形成權是指依法律規定而直接產生的形成權,只要法律事實就成的情況下即可行使。
意定形成權是指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成就約定內容時即可行使的形成權。意定形成權除合意創設的形式外還包括一方單方創設的例如承諾權。
形成權可以以默示的方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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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權行使的限制
依私法自治原則,形成權的行使自應依權利人的自主意思,原則上不受任何干涉,然衡諸民法思想,社會的權利思想漸成為主流,尤其是形成權具有特殊效力,因而對其有所限制,自在情理之中。對形成權的限制一般包括以下兩方面:
其一,一般限制(外部限制).形成權之行使首先要受到外部限制。所謂外部限制,就是在保證形成權可自由行使的前提下,以民法上誠實信用原則、權利濫用之禁止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等對形成權行使加以限制。
當然,這種限制是權利行使的通則。具體到民法制度上,如對形成權的行使期間的規定,也就是除斥期間的規定,有學者認為可分為三類:
(1)就個別形成權,設有存續期間(如臺灣地區民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三百六十五條),惟其期間多較消滅時效為短,以早日確定當事人間的法律關系;
(2)明定若干形成權的行使未定期間者,于他方當事人催告后,逾期未行使時,形成權消滅;
(3)未設有存續期間或催告的規定,如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但無論何種情形,均有權利失效原則的適用。
其二,特殊限制(內部限制):
(1) 形成權的行使原則上不得附條件或期限。這也是基于形成權的特殊效力而作的限制。前已述及,形成權人在行使該權利時,無須相對人同意即可發生效力,由此可見其對當事人的利益和法律關系之穩定威脅至極,因而原則上不允許權利人行使權利設置條件或期限。所謂“既然形成權相對人必須接受他人行使形成權的事實,那么不應該再讓他面臨不確定的狀態了”。
(2) 如《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主張抵消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抵消不得附條件或期限。”但“條件的成就與否系依相對人意思而定,或期限明確者,不在此限”。
(2)形成權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間約定的條件(《合同法》中承攬合同定作人的隨時解除權例外)。
(3)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臺灣地區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該條中的“撤銷”實該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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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形成權
形成權,指權利人依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與消滅的權利。即形成權的行使不需要相對人的同意,只取決于權利人的單方意志。例如,可撤銷合同撤銷權、可撤銷婚姻撤銷權、要約和承諾的撤回或撤銷、追認權、典物贖回權、物權的拋棄等都是形成權。
形成權包括哪些
形成權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財產法上形成權(1)債權上的形成權 追認權、解除權、變更權、拋棄權、免除權、撤銷權、撤回權、抵銷權、選擇權、終止權、買回權、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減價請求權、違約金增減請求權、選擇權、規定權、合伙人對其他合伙人轉讓合伙財產時的優先購買權、股東對其他股東轉讓股權時的優先購買權(注:催告權并非形成權)。(2)物權上的形成權 所有權的拋棄權、他物權的拋棄權、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典權回贖權。
2、身份法上形成權(1)純粹身份性質的形成權 婚約撤銷權、婚姻撤銷權、離婚請求權、婚生子女否認權、子女認領權、監護資格辭去權、遺囑撤回權。(2)身份和財產性質兼有的形成權 繼承人對繼承權的拋棄權、受遺贈人對受遺贈權的拋棄權、遺產分割權等。
3、程序上形成權 以是否需要經過法律程序確認為標準,可以將形成權分為單純形成權和形成訴權。單純形成權是指行使人將意思表示通知相對人即可產生法律關系變動效力的形成權。形成訴權是指法律關系的變動須經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根據相應的法律程序進行判決、認可。法律將利害關系重大者定為形成訴權。
4、形成權法定與意定形成權 從法定和意定的角度,可以將形成權分為法定形成權和意定形成權。法定形成權是指依法律規定而直接產生的形成權,只要法律事實就成的情況下即可行使。意定形成權是指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成就約定內容時即可行使的形成權。意定形成權除合意創設的形式外還包括一方單方創設的例如承諾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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