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訂金的區(qū)別,房屋定金和訂金的區(qū)別?
房屋定金和訂金的區(qū)別?
房產定金與訂金的區(qū)別是:
1、定金只作為從合同,要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算違約。但是交訂金屬于主合同的一部分,未交訂金算違約;
2、訂金僅作為損害賠償金,但定金有雙重擔保效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會喪失定金甚至要返還雙倍定金;3、定金不能超過20%的主合同標的額,而訂金的數額是由當事人雙方自由約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訂金”和“定金”真的有必要區(qū)分么?是不是一群所謂專業(yè)人士欺負普通大眾的手段?
概念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后,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訂金”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它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擔保性質,可視為“預付款”,當合同不能履行時,除不可抗力外,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規(guī)定:
定金根據《擔保法》的約定:第89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這就是所謂的定金罰則,因為定金屬于擔保的一種,屬于雙務行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履行債務就需要承擔定金賠償。
而訂金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因此并不具有定金罰則的效力。一般被認為是一種單方行為,而訂金最終往往會作為預付款融入總價款里,或者退款給支付方。
法律屬性:
一、定金的法律屬性
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雙方當事人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方式。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擔保是有懲罰性的。
2、定金擔保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債務人只能自己為自己提供債的定金擔保。這種擔保方式較為便捷,較為有效。
3、定金擔保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規(guī)定為金錢的償付。
4、定金擔保有最高限額的規(guī)定。《擔保法》第91條規(guī)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擔保法解釋》第121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定金具有雙向擔保功能,這是定金擔保優(yōu)于其他擔保方式的突出特點,盡管只是一方當事人為一定金錢的給付行為,但定金擔保可以約束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約,均可適用定金罰則。6、定金擔保適用范圍僅限于合同之債,而不適用于其他債的擔保或者作為反擔保。而且多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無法同時履行而僅能先后分別履行債務的情形,一般給付定金的一方應為依約承擔金錢支付義務的一方。
二、訂金的法律屬性
訂金也屬于金錢質的一種,但是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對訂金加以規(guī)定,但訂金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卻被廣泛的采用。嚴格講訂金只是一個習慣用語,而非法律概念。
訂金與定金的區(qū)別:
1、二者產生的基礎法律關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對于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而當事人關于訂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訂金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其功能在于為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訂金的給付本身屬于給付訂金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行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經給付,則發(fā)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而訂金給付后,如發(fā)生一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
4、二者適用的范圍不同;定金擔保方式,可以適用于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于金錢的給付為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多見于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訂金與定金區(qū)別?
當我們購買物品時,商家常常會要求我們交 訂金或者定金,“定金”和“訂金”的區(qū)別在于,訂金是可以退的,還有反悔的余地,好多定金讀賦有法律效率,退不了,嚴重的時候還藥支付違約金,如果購買物品后悔時,先搞清楚當初對方憑收據上寫的是“定金”還是訂金,一字之差,就成了兩碼事
定金押金訂金的區(qū)別?
定金訂金和押金有啥不同
一、定金與訂金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從屬于主合同的從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經成立生效。
?訂金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guī)定。出現在房屋認購書中的訂金,其業(yè)主或賠償僅僅是單方的,是購房者對開發(fā)商的保證。在開發(fā)商如果違約是否雙倍返還的問題上并不明確。如果開發(fā)商違約,只要退還訂金即可。
定金是規(guī)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種擔保形式;而訂金并非法律語言,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兩者的法律效力也是完全不同的;如果買方交付的是定金,那么買方違約則定金將賣方沒收,賣方違約則必須向買方雙倍返還定金;如果買方交付的是訂金,那么不論哪一方反悔,賣方都只須原數退還訂金。
二、定金與押金
押金是擔保物權的一種,具體的講是質押擔保的一種特殊形式,即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等價物移交債權人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的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從押金中優(yōu)先受償。押金擔保,在本質上屬于質押的范疇。其與定金的區(qū)別主要表現在:
1.性質不同:定金擔保所產生的只有債權,不具有物權的效力;押金則屬于擔保物權的范圍。定金是法定的擔保方式,押金只是民間交易形式,我國法律并沒有承認押金這種擔保方式。
2.設定人的范圍不同:定金擔保的設定人限于被擔保的主合同之當事人,定金不得由合同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設定,定金擔保是合同債務人的自己擔保;押金的設定人可以為合同債務人,也可以為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
3.約定限額法律規(guī)定不同:定金的數額由合同當事人約定,但其約定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效力;而押金的數額由當事人自由約定,無數額上的限制,當事人約定的押金,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標的額。
4.制裁后果不同:定金罰則適用于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當事人違約時,定金啟動其罰則功能,具有明顯的懲罰性。而押金僅具有擔保合同義務人履行合同的效果,制裁違約方以押金為限,給付押金的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收回押金,但接受押金的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不承擔雙倍返還的押金義務,懲罰效果較弱。
定金是在書面合同中明確以定金字樣,所約定的一種債的擔保形式。而其他的一些諸如訂金、押金、預付款之類的,不能認定其性質為定金,不能適用法律規(guī)定的定金罰則。如果還有什么其他的問題,歡迎在線咨詢華律網
訂金跟定金的法律區(qū)分?
1、交付定金的協(xié)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xié)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fā)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定金的數額在法律規(guī)定上有一定限制,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擔保法》將于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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