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勞動合同法實施時間的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最新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分別是哪一年頒布和實施的
最新勞動法立法時間為2008年,是1994年7月5日八屆人大通過,1995年1月1日起頒布施行的,期間經過兩次修正,最新勞動合同法由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12年12月28日通過,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不是一部法律的兩個版本,而是兩部法律,目前這兩部法律都在執行中,事實上這兩部法律的相關規定是統一的,實際操作中都可以作為依據。勞動法調整的范圍更大更廣泛。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更具體、更具有操作性。工作了之后,需要了解一些關于勞動合同法的相關內容。學會用法律的手段保護自身權利。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相聯系的其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勞動法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一個重要的獨立部門。勞動合同法,是指關于勞動合同的法律,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勞動合同法一般是指所有關于勞動合同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上的勞動合同法就是指現行的勞動合同法。就兩者的關系來看,勞動合同法是勞動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勞動法除了包括勞動合同法以外,還包括勞動就業法、勞動條件法、勞動保護法、勞動爭議處理法、勞動監察法等等。就兩者的關系來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屬于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關系。所謂普通法,是指在一般范圍內適用的法律,其效力具有普遍性,特別法,是指在特定范圍內適用的法律,其效力僅僅及于特定身份的人或者事。一般而言,在法律的適用上面,特別法優于普通法,也即對于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有規定的,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而勞動法有規定的,則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勞動合同法什么時候開始實施的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而制定的法律。勞動合同法共分8章98條,包括:總則、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特別規定、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勞動合同法是規范勞動關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屬于社會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八條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勞動法哪年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于1995年,具體時間為1995年1月1日。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拓展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于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勞動法是什么時候頒布的
《勞動法》是1994年7月5日八屆人大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審議通過,并于2008年1月1日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被俗稱為新“勞動法,對勞動合同制度做了進一步完善。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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