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反家暴法的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暴法是如何規定的?
反家庭暴力法對法律責任的規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第三十三條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反家庭暴力法》施行5年,目前還存在哪些問題?
3月1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實施5周年。保護婦女、兒童權益公益組織——北京市東城區源頭家庭及社區發展服務中心2016年3月1日實施《反家暴法》5年,對北京市各級法院對外公開的320份家暴判決書和175份人身安全保護令判決進行了大數據分析,并提交了研究報告。報告顯示,88%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女性仍然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體。從判決的數量來看,家庭暴力受害者尋求司法救濟的意愿不高,加上這種案件的證據困難和認定困難,家庭暴力認定率低,要求賠償的支持率也低。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申請人身安全令的數量不高,但法院發行率高達80%。
反家暴法實施5周年,最近的司法大數據研究報告顯示了這些特點。
家庭暴力受害者尋求司法救濟的意愿不高
記者獲悉,該報告以北京市各級法院2016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末公開的判決書為統計基礎,以中國裁判文書網為主要數據庫,以Alpha為輔助數據庫,以北京地方法院為搜索區間搜索“家暴”或“家庭暴力”,收到了400多份判決書。因此,通過一份一份的審查,當事人得到了320份家庭暴力陳述的判決書和175份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判決。
5年320份判決書,年均只有64份。同時,對同一地區Alpha數據庫進口的判決書共超過102萬份,其中婚姻、家務類判決書共超過19萬份。由全國婦女聯盟和國家統計局組織的第三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顯示,全國2.7億家庭中約有24.7%存在家庭暴力。
據報告分析,家庭暴力案件總量極低,整個案件比例極低的現象反映了我國暴行受害者的權利保護問題。第一,對家庭暴力的違法認識和權益意識仍然不足。例如,一些判決書仍然將一些受害者長期忍受家庭暴力作為對家庭的隱忍例證。第二,基于各種擔憂,受害者不愿訴諸司法救濟。訴訟費用太高,效果不好,證明難度大,家庭暴力是不光彩的事,很難說,包括但不限于“想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學習性無力感”、“害怕犯罪者的報復等”。在低涉所事件的背后,是遵循無數沉默法則的無力受害者。
4起刑事案件3起被告人聲稱受到了家庭暴力。
320個判決樣本分為民事、刑事和行政訴訟三類,其中民事案件315件占98.4%,案件大致可分為離婚糾紛、扶養和扶養糾紛、財產糾紛、侵權違約類糾紛及其他案件理由。刑事和行政訴訟件數分別為4件和1件,非常少。4起刑事案件包括1起非法拘留罪、2起故意傷害罪和1起故意殺人罪,其中3起被告人都主張受害者實施家庭暴力,被懷疑是受害者的“暴行”事件。在鄭某的故意殺人事件中,被告人主張“受害者對被告人及其母親、弟弟長期實施家庭暴力,事件當天受害者受到言語刺激毆打被告人,被告人被激怒后不慎導致受害者死亡”。還有一件被告人是家庭暴力的肇事者,造成受害者輕傷二級,構成故意傷害罪,而受害者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家庭暴力判決中唯一的行政訴訟案件是受害者不服派出所,對加害者處以《不予行政處 罰決定書》韓元,經過重審的無果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派出所在復議決定書中以警察“多次與受害者接觸接受傷害檢查,都是父母看病住院”為由沒能進行,行政訴訟案最終以當事人證據不足為由被駁回。報告指出,該事件反映出出家暴行受害者逐漸提高的維權意識,同時出家暴行受害者容易對各種擔憂猶豫不決,有時會推遲這一點或錯過最佳證據時機。
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容易成為親子關系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加害者和受害者之間的關系中,夫妻關系的比重達到81.3%,可見親密關系中發生家庭暴力的比例很高。另外,就同居關系而言,都有對同居關系的產糾紛、結婚計劃、共同購買住宅等情節,主張當事人實施家庭暴力,要求進一步分割共同財產。
值得注意的是,犯罪者和受害者是親子關系時,受害者很少尋求司法救濟。根據案例樣本,親子關系暴力的受害者主要有3360未成年人和老人兩種。其中老年人的暴行表現在死亡引起的繼承糾紛中,未成年人的暴行表現為扶養糾紛,很少主動訴諸司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另一方面,這兩個主體都是弱勢群體,缺乏發聲渠道,容易被忽視。另一方面,兩類主體相對缺乏自我保護能力,反家暴和權益意識比較弱。另外,無論是兒童還是老人,都與加害者關系密切,往往依賴加害者的照顧和養育,因此在感情上更不愿意外部力量介入。。
親子關系之間發生的家庭暴力也比較隱秘。尤其是兒童權益保障需要更加關注。在一份判決書中,50歲以上的當事人提到自己“從小被父親毆打和辱罵,生活在黑暗和恐懼中”。10歲時選擇自殺,避免了不幸的命運,幸好路過的好心人及時發現并救出。“兒童遭受家庭暴力會對成長或一生產生不可挽回的負面影響。另外,親子關系中的暴行事件還包括直系姻親關系,即公婆和兒媳,岳父母和女婿之間的關系。這表明,相關家庭暴力事件中暴露的受害者和加害者關系越來越多樣化。
證明困難,認定困難,家庭暴力認定率低,補償支持率低
在320個判決樣本中,家庭暴力認定率較低。當事人明確提出家庭暴力主張的有206件,得到法院明確答復的有74件,其中只有20件最終被法院認定為家庭暴力。
原因主要在于證明困難。大多數受害者沒有提供證明家庭暴力事實存在的任何證據,或者只能提供證明力度較弱的受傷照片或警報記錄。家庭暴力受害者在事件發生后很難或不可能立即收集和保存證據,因此,一旦錯過最佳證據收集時間,就很難獲得充分的證據。
認可度也是家暴認可度低的原因。報告指出,家庭暴力的定義是審理家庭暴力案件的關鍵。《反家暴法》第2條對家庭暴力的概念提出了更明確的規定,但指出缺乏具體的、可操作的認定標準。例如,如何理解“毆打”和“殘骸”?如何承認精神暴力?如何區分普通夫婦矛盾和家庭暴力等。由于缺乏細致的規范,無法引導,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很容易導致裁判不統一的現象。
在賠償方面,90個當事人粗暴地提出了明確的賠償要求,法院明確答復的72件中有29件得到了判決支持,約占40%,但得到充分支持的只有3件。證據困難、法律規定不明確、損害賠償認定標準和賠償范圍不明確是影響受害者賠償請求支持的主要原因。此外,家庭暴力受害者對精神損害賠償主張獲得的判決支持率僅為25.3%,除少數犯罪者出軌、受害者被刀割傷、意外死亡等特殊情況外,在一般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者的精神賠償限度較低,金額在1萬至1萬韓元以內。
但是,在涉及家庭暴力、離婚案件的子女撫養中,法院對受害者的支持率高到80.4%,一方面與家庭暴力因素有關,另一方面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者大部分與婦女有關,法官不得不照顧無過錯方、子女和婦女。
在財產分割方面,對受害者的判決傾斜和照顧不明確。判決書中明確支持受害者的主張,只有4起案件產生了對受害者有利的財產分割結果。這種現象原本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離婚、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多分割財產,民法典對此進行了補充,確定離婚時財產分割是根據照顧子女、婦女、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來決定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件數不高,但發行率高
值得注意的是,樣品中有175項人身安全保護令判決,其中167項是申請判決,8項是復議申請判決。北京法院簽發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總數為135件。從數據比率來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件數并不高,但發行率約為80%。
申請人數和發行率最高的是禁令,152份申請中的123份簽發,發行率為81%。發行率低是以前的命令,發行率為27%。禁止申請者在申請者單位200米內活動,禁止申請者出入居住地等其他措施,結果發行量為21%。
據分析,70后、80后以最多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年齡層,比例分別為33.3%和23.6%,這兩個年齡層對反家暴意識和反家暴法的認識很高。
對法院駁回的32項人身安全保護令判決進行分析后發現,駁回的最大原因仍然是“證據問題”,并且“不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27條規定的條件”。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27條,應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是3,3360名明確的被申請人,面臨具體請求、家暴現實的危險。由此反映出來的仍然是家庭暴力事件的證據困難。
反家暴法實施5周年,最近司法大數據研究報告中顯示了這些特點。
建議改善家庭暴力的定義,列出證據種類。
對于這種現象,報告也提出了具體的建議。報告指出,家庭暴力定義中列出的家庭暴力方式不足以處理目前一般家庭暴力的形式,建議適當具體化關于家庭暴力定義的“等”,擴大家庭暴力的形式,包括侮辱、誹謗、威脅、追蹤、騷擾、性暴力和經濟控制。
對于家庭暴力證據制度,建議增加并列出公安機關出警記錄、警告書、感情機關受傷鑒定意見、未成年子女符合年齡智力狀況的證詞、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社會工作服務機關等組織和社會團體的相關投訴或訪問記錄等證據種類。
在損害賠償規定方面,建議明確家庭暴力受害者在不離婚的情況下,是否有權以暴力主張損害賠償。改善家庭暴力案件損害賠償的標準和范圍。
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建議增加具體措施,如禁止與申請者通話、通信或其他不必要的聯系。禁止被申請人在申請人的居住地、學校、工作場所或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其他場所進行可能影響申請人生活、學習、工作的活動。禁止對申請者及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生、收入來源等進行審查。命令長期施暴或處于暴力循環的被請求人依法接受心理咨詢或行為矯正等。還建議完善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事件的證據責任分配制度,降低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標準,充分發揮保護令的作用。
反家庭暴力是誰的責任?
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共同的責任。反家庭暴力法是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而制定的。
拓展資料:
家庭暴力的發生有著多種原因,這意味著法律對于家庭暴力的干預也必須多樣化,形成合力。全國政協委員李仁真曾建議,多機構合作的干預模式,是國際國內通行的一些做法,也是由家庭暴力的特點和受害人的需求決定的。
此次立法草案對此作出了回應,其中進一步明確了政府、社會組織、自治組織和學校、醫療機構等各方職責,并設立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應該說是充分因應了當下反家庭暴力的現實需要,增強了立法的現實針對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條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暴力法
反家庭暴力法實施6周年,關于“家暴”你了解多少?
反家庭暴力法實施6周年,關于“家暴”你了解多少?
家暴這個詞其實就發生在我們生活中,2016年3月1日中國第一部反家暴法生效,該法表明家暴不再是無知者口中的家務事,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實施暴力。現在反家暴法已經發布、實施六周年了但我依舊還有以下幾點想說:
一、什么是家暴?家暴屬于違法犯罪行為嗎?
家暴更多是是發生在女性和幼小的孩子身上,常見的家庭暴力有推搡、打耳光、腳踢、用兇器攻擊、言辭威脅、誹謗謾罵、展示兇器、強迫發生關系、控制受害者的人身自由等所以侵犯家人安全的行為都屬于家暴,該行為是錯誤的不被法律所允許。
二、家暴會給生活、健康帶來哪些影響?
家暴不是夫妻吵架也不是教育孩子,它就是人身傷害,家暴不僅僅會對人的身體造成影響使其受傷還會對其心靈造成傷害,大家一直說的來自家庭的原生傷害是不可逆轉的,這個傷害是一輩子的心病,是永遠沒有辦法抹去那個時間段的記憶的,甚至以后會造成對男生不信任,拒絕身邊任何人靠近自己,拒絕和人交流將自己孤立起來等一系列心理疾病的發生。
三、家暴事件不可原諒我的看法有以下幾點
如果你正在遭遇家暴看到我這篇文章希望對你有用,你首先要明白家暴一旦發生就會循環不會停止,想讓施暴者自己好起來是不可能的,每一次的原諒只會讓施暴者越來越過分,如果你身邊有正飽受家暴侵害的朋友,應該及時站出來勸阻、制止該行為,也可以向居委會求助必要時撥打報警電話,要保留好證據學會適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不受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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