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性犯罪(青少年性犯罪案例調查報告)
青少年性犯罪最小年齡法律上是多少歲
刑責年齡是指法律規定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中國刑法對此有以下規定: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應當負刑事責任;
3、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在日本,和13歲以上18歲以下青少年發生性關系是否犯罪?
根據日本刑法規定,日本的最低合法性交年齡為13歲。日本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強奸罪規定,以暴力來脅迫進行性行為者犯強奸罪,未滿13歲者不論有無暴力脅迫皆算。
但日本刑法強奸罪沒規定以金錢、條件脅迫的條件者違法。因此《兒童福祉法》第34條規定,以權力強制、條件脅迫讓未成年人讓其性交者有罪。但實際判決解釋是以權力強制、條件脅迫者讓未成年者與第三者進行性交才成立。
另外規定禁止成年人與未滿18歲的人性交,罰則由各縣市自訂;若雙方都未滿18歲,則由父母決定是否提告。此外日本各地方政府制定青少年保護育成條例,當中的“淫行條例”中亦制定禁止與未滿18歲的青少年性交。罰則則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規定罰款或有期徒刑。若雙方都未滿18歲,則由雙方的監護人決定是否提出告訴。
日本現行刑法典有以下變化:
1、廢止了重罪、輕罪、違警罪的分類;
2、罪刑法定主義以“不言自明之理”為由而未予規定;
3、增設刑法適用范圍的規定,彌補了舊刑法的缺陷;
4、將原有的14種主刑和6種附加刑簡化為6種主刑(死刑、懲役、禁錮、罰金、拘留和科料)和1種從刑(沒收);
5、對犯罪未遂的從輕處罰由應減主義改為得減主義。
青少年性犯罪有哪些表現
一、青少年犯罪呈現的特點
我國如今的青少年犯罪較以往,呈現出如下幾個特點:
1、瘋狂性。青少年時期正處于人生從幼稚走向成熟的時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會化進程中沒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上歧途,并且由于年青人逞強好勝,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過程中,常常帶有很大程度的瘋狂性。
2、突發性。由于少年的犯罪動機往往比較簡單,其目的單一,隨意性強。一般地說,較少有預謀,沒有經過事前的周密考慮和精心策劃,常常是受到某種因素誘發和刺激,或一時的感情沖動而突然犯罪。這種突發性行為反映了未成年人情感易沖動,不善于控制自己。如案例三種的小新,其行為的僅僅是為了偷點錢去上網而非殺人。
3、連續性。對某些具有偷竊、搶劫等犯罪行為的青少年,一般在初次作案得手之后,僥幸心理便得到強化,從而對物質享受產生了貪得無厭的欲求。產生連續性犯罪。
4、組織結構的團伙性和犯罪結合的偶合性。從組織結構看,一般都是臨時糾合,時聚時散性的,而且這種組合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起的團伙性犯罪,這與有組織有策劃的團伙性犯罪有所區別,這種偶然性的糾合也往往隨著一個犯罪活動的終結而自行解體。案例二中的徐某即帶有鮮明的學生團伙性質。雖可能是因為玩游戲或其它簡單原因糾結。
5、犯罪故意的突發性且犯罪手段的殘忍性。青少年犯罪一般沒有事前的充分考慮和醞釀過程,沒有預謀,而往往只要受到某種影響和刺激,一時沖動,就可能立即萌生犯意,突發犯罪;而且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計后果,從而釀成惡性犯罪。案例三中小新的手段可謂殘忍,一死一重傷的結果非常人所能想象得出的。
6、犯罪動機的單一性和犯罪目的的荒誕性。青少年犯罪的動機往往是出于好勝獵奇,對照模仿;其目的往往是好奇好玩或爭強好勝。他們有的是簡單地模仿電影電視中的某個鏡頭和情節,有的是模仿小說或現實社會新近發生的一些作案的犯罪伎倆,有的是同學或朋友間所謂的爭強好勝,顯示自我的天不怕地不怕而犯罪。案例三中小新的出發點僅僅是為了偷錢,卻造成了難以挽回的后果,這也可見青少年犯罪行為時嚴重的盲目性和不計后果性。
7、犯罪心理的報復性和犯罪心態的逆反性。青少年雖年幼無知,但同樣渴望人格上的獨立和自立,能夠獲得平等的權力和尊重,不愿受管束,這種心理隨年齡的增長有時會越來越強烈,特別是當他們具有一些不良行為而被管教時,他們輕則反感對抗,重則予以報復。案例一中犯罪人陳某正是從報復的而萌生殺害村人陳某的犯意,進而進行勒索。在這類案例中,我認為暴力電影并不是毫無干系的。
8、 犯罪手段趨于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和低齡化。通過調查了解,目前,青少年犯罪中“四化”現象極為明顯。案例一中,從繳獲的工具、槍支以及犯罪的過程看,陳某與成人犯罪已十分相似,是先有一定的計劃并準備一定的犯罪工具,殺人后進行棄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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