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釋一,建設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建設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合同法62條的司法解釋?
《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 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擴展資料
合同是約束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最直接的根據。我國民法里規定了要遵守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就事宜自行約定就是該原則的體現。然而,實際中的民事行為往往是復雜的,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很難將所有事項都做出明確的約定。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履行規則還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遵守的具體規范。它包括以下八個方面:
(1)主體適當;
(2)履行標的適當;
(3)履行期限適當;
(4)履行方式適當;
(5)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債權人應當適當受領給付;
(6)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應提供方便,創造條件;
(7)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應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
(8)發生合同糾紛時,各自應主動承擔責任,不得推諉
2005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 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 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 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 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條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條
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條
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條
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條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 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二) 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三) 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
(四) 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第九條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 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二) 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三、 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一條
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一) 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 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三) 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 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第十八條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 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 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 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條
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鑒定,但爭議事實范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鑒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條
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因保修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導致建筑物毀損或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保修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保修人與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發包人對建筑物毀損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解釋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審案件適用本解釋。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2021合同法司法解釋?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條
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這一條系對當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時債的清償抵充順序的解釋。“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應當指借款的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較高的債務,而并非本金數額較多的。
2021年,合同法三十六條司法解釋?
法條原文 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法條文義解釋 本條是對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未采用的合同如何成立的規定。 當事人未按照規定或者約定采用書面形式,
法條原文
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法條文義解釋
本條是對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未采用的合同如何成立的規定。
當事人未按照規定或者約定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并且對方當事人接受了旅行,當事人以行為表示接受合同的約束,該合同成立。主要理由有: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在未采用書面形式之前,應當推定合同不成立。但是,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于當事人之間是否真正存在一個合同。合同的形式只是當事人意思的載體,法律的要求也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交易安全。如果一方當事人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完主要義務,另一方也已經接受,說明雙方有交易的事實,如果再強調合同的形式已經毫無意義,而且很可能是已經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吃虧,有失公平。所以,對違反法律關于采用書面合同的強行性規定或者當事人有約定采用書面合同的,當事人為采用書面合同,但在一方已經履行了義務,合同法承認雙方之間成立合同。
二,這符合國際上的立法趨勢。無論是國際商事合同通則,還是聯合國貨物銷售合同買賣公約都規定,合同沒有采用書面形式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美國統一商法典也規定,如果當事人的答辯狀、證言或者其他文件中承認合同存在,那么合同可以在當事人存在的范圍內有效;還規定,如果對有關貨物已經支付貨款,而且已被賣方接受或者貨物已經被買方收到而且接受了,合同有效并可以強制執行。
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沒有采用書面形式的情況下,并非所有的合同都成立,本條規定只有在當事人已經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的情況下才有效力。這里的履行義務是指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了主要義務,而債權人沒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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