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代理,代理商和經銷商有何不同?
代理商和經銷商有何不同?
一、代理商與經銷商的概念區別
1、經銷一般是指經銷商與生產廠家或供貨商達成協議,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購銷指定的商品。在經銷情形,供貨商和經銷商之間是一種買賣關系。
2、從法律關系上講,供貨商和經銷商之間是本人對本人的關系,經銷商是以自己的名義購進貨物,在規定的區域內轉售時,也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貨價漲落等經營風險要由經銷商自己承擔。
3、經銷可以分為一般經銷與獨家經銷。在獨家經銷情形,一般會規定經銷商最低交易數量、不得經銷相競爭的其他供貨商產品等。
4、代理是指被代理人或委托人授予代理商以“銷售商品的代理權”,在銷售代理權限內代理商代理委托人搜集訂單、銷售以及辦理銷售有關事務。
二、經銷商業務不同
1、獨立的經營機構;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制造商的產品/服務);獲得經營利潤;
2、多品種經營;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三、代理商業務不同
1、不一定是獨立機構;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代理制造商的產品/服務);賺取傭金(提成);
2、經營活動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供貨權力較大。
四、從制造商到零售終端的渠道途徑不同
制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二級代理→經銷商→分經銷商→消費者。
五、經銷與代理的不同
1、 代理的雙方是一種代理關系,而經銷雙方則是一種買賣關系。
2、 代理是以委托人即廠商的名義銷售,簽訂銷售合同,而經銷商則以自己的名義從事銷售。
3、 代理商的收入是傭金收入,而經銷商的收入則是商品買賣的差價收入。
六、經銷商與代理商利潤不同
1、兩者的利潤獲取方式不同,前者是加價銷售,獲得經營利潤.后者按照規定價格售賣,賺取傭金也就是所謂的提成。
2、兩者的經營權限也有所不同,前者可以經營多品種——甚至經營競品,后者經營品類較少,一般不經營競爭品牌。
代理和集貨的區別?
代理一般是由委托人與代理人簽訂代理協議,授權代理人在一定范圍內代表其向第三者進行商品買賣或處理有關事務。
集貨這是指企業將分散的小批量的物品集中起來,以便進行運輸、配送的作業。集貨是配送的重要環節,為了滿足特定客戶的配送要求,有時需要把從數家甚至數十家供應商處預訂的物品集中,并將要求的物品分配到指定容器或場所。
代理和經銷區別?
(一)代理的雙方是一種代理關系,而經銷雙方則是一種買賣關系。
(二)代理是以委托人即廠商的名義銷售,簽訂銷售合同,而經銷商則以自己的名義從事銷售。
(三)代理商的收入是傭金收入,而經銷商的收入則是商品買賣的差價收入。
(四)從法律關系上講,代理行為即委托人行為,代理商與第三人之間在授權范圍內發生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歸于委托人(供貨商),而經銷商與用戶之間發生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須由其自己承擔。
經銷商和代理商的區別主要在有沒有涉及商品所有權上。代理只是在買賣雙方之間起到媒介作用,組成交易,從中賺取傭金。而經銷指對所經營的商品有產權的獨立經營。
什么是代理;負責做什么?
代理的一般做法是由委托人與代理人簽訂代理協議,授權代理人在一定范圍內代表其向第三者進行商品買賣或處理有關事務。代理協議是明確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的法律文件,其內容主要包括:
1、、委托人與代理商的名稱及地址等。
2、代理商品的品名與規格等。
3、指定的代理地區。
4、代理的期限。
5、代理商品的數量和金額。
6、代理商品的作價辦法。
7、代理商的權力與義務。
8、代理商的傭金率及支付辦法等。
9、、代理協議有效期及中止條款。
10、市場報導,廣告宣傳和商標保護。
11、其他規定。在我國進出口業務中,盡管也習慣采用代理方式,但我國實際業務中對代理的運用與某些國家有關代理法律的規定和商業慣例的解釋并不完全一致。因此,簽訂代理協議時,必須注意某些國家的有關法律和商業慣例以及國際上有關代理商方面公認的準則。包銷人承擔義務包銷人承擔的義務:1.承諾以出口方作為包銷商品的唯一供應來源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購買的最低數額3.提供市場信息和售前售后服務4.對出口方的商標權和專利權的保護。5、作價辦法,可分為以協議規定價格為準的一次作價和分批;作價6.包銷期限和中止條款;定銷是指出口商通過與定銷商簽訂定銷協議,在一定地區和期限內將某種或某類商品交由國外客戶銷售的方式。
代理的含義是什么?
代理商,即商務代理,是代理人受企業的委托,在一定的區域和處所內,在一定的代理權限下,以企業的名義代替企業行使經濟行為(包括銷售商品及其他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企業。 代理商必須有以下特點:必須受企業委托。即被代理人必須是工商企業;代理商必須以企業的名義進行活動;代理商代理委托方進行的是商務活動,不能超出這一范圍。例如訴訟代理不在商務代理之列;委托企業(即被代理人)必須向代理商盤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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