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條內容,二十一條哪年簽訂的?
二十一條哪年簽訂的?
1915年1月18日,日本駐華公使日置益晉見袁世凱,遞交了二十一條要求的文件,并要求政府“絕對保密,盡速答復”。
此后日本帝國主義以威脅利誘的手段,歷時五個月交涉,企圖迫使袁世凱政府簽訂,企圖把中國的領土、政治、軍事及財政等都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條無理要求,這些條款稱中“二十一條”,也稱《中日民四條約》。
“二十一條”條約簽署后,袁世凱將抵制“二十一條”的希望由外交交涉轉為消極破壞。
如允許南滿、東蒙地區中日雜居,以及所謂的雜居地的商租權問題,聘用日本顧問等,雖被列為接受條款,但袁授意參政院在《懲辦國賊條例》中加入了嚴禁與外國人私訂契約、出租售賣土地礦產的條例和中國所有沿海港口灣岸島嶼概不割讓租與外國的條文,對被聘的日本顧問則暗中排擠。
袁世凱對其秘書曾叔度所言:“購地、租地,我叫他一寸地都買不到手。雜居,我叫他一走出附屬地,即遇危險。至于警察、顧問用日本人,用雖用他,月間給他幾個錢便了,顧不顧,問不問,權卻在我。我看用行政手段,可以破壞條約,用法律手段破壞不了。又其他各條,我都有破壞之法”。
此舉效果如何,曾任袁秘書的曾叔度在憶及此事時引日人言:“我等被囚禁于附屬地界內,一步不敢出附屬地”。“我等名為顧問,其實絕無人顧,絕無人問。”他的消極抵制固然不會真正使“二十一條”形同廢紙,但在抵制日本對華侵略方面也起了一定作用。
擴展資料:
“二十一條”的廢除:
隨著護國運動的開展,袁世凱最終死去。該條約的部分內容由于影響到其他國家的在華利益,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后在1922年的華盛頓會議上被廢除部分條款。隨后條約內容不斷被改寫,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失敗后徹底廢除。
《憲法》21條是什么?
憲法的第二十一條是:
第二十一條 國家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街道組織舉辦各種醫療衛生設施,開展群眾性的衛生活動,保護人民健康。
國家發展體育事業,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增強人民體質。
巴黎和會二十一條主要內容?
第一號
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互愿維持東亞全局之和平,并期將現存兩國友好善鄰之關系益加鞏固,茲以定條款如下:
第一款 中國政府允諾,日后日本國政府擬向德國政府協定之所有德國關于山東省依據條約,或其他關系,對中國政府享有一切權利、利益讓與等項處分,概行承認。
第二款 中國政府允諾,凡山東省內并其沿海一帶土地及各島嶼,無論何項名目,概不讓與或租與別國。
第三款 中國政府允準,日本國建造由煙臺或龍口接連膠濟路線之鐵路。
第四款 中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山東省內各主要城市作為商埠;其應開地方另行協定。
第二號
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因中國承認日本國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享有優越地位,茲議定條款如下:
第一款 兩訂約國互相約定,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并南滿洲及安奉兩鐵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為期。
第二款 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為蓋造商工業應用之房廠,或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權或所有權。
第三款 日本國臣民得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任便居住往來,并經營商工業等各項生意。
第四款 中國政府允將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礦開采權,許與日本國臣民。至于擬開各礦,另行商訂。
第五款 中國政府應允,關于左開各項,先經日本國政府同意而后辦理:
一、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允準他國人建造鐵路,或為建造鐵路向他國借用款項之時。
二、將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項稅課作抵,由他國借款之時。
第六款 中國政府允諾,如中國政府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聘用政治、財政、軍事各顧問教習,必須先向日本國政府商議。
第七款 中國政府允將吉長鐵路管理經營事宜,委任日本國政府,其年限自本約畫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為期。
第三號
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顧于日本國資本家與漢冶萍公司現有密切關系,且愿增進兩國共通利益,茲議定條款如左:
第一款 兩締約國互相約定,俟將來相當機會,將漢冶萍公司作為兩國合辦事業;并允如未經日本國政府之同意,所有屬于該公司一切權利產業,中國政府不得自行處分,亦不得使該公司任意處分。
第二款 中國政府允準,所有屬于漢冶萍公司各礦之附近礦山,如未經該公司同意,一概不準該公司以外之人開采;并允此外凡欲措辦無論直接間接對該公司恐有影響之舉,必須先經該公司同意。
第四號
日本政府及中國政府為切實保全中國領土之目的,茲定立專條如下:
中國政府允準所有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一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第五號
第一款 在中國中央政府,須聘用日本人,充為政治財政軍事等各顧問。
第二款 所有中國內地所設日本病院、寺院、學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權。
第三款 向來日中兩國,屢起警察案件,以致釀成[車謬][車曷]之事不少,因此須將必要地方之警察,作為日中合辦,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須聘用多數日本人,以資一面籌劃改良中國警察機關。
第四款 中國向日本采辦一定數量之軍械(譬如在中國政府所需軍械之半數以上),或在中國設立中日合辦之軍械廠聘用日本技師,并采買日本材料。
第五款 中國允將接連武昌與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線鐵路之建造權許與日本國。
第六款 在福建省內籌辦鐵路,礦山及整頓海口,(船廠在內)如需外國資本之時,先向日本國協議。
第七款 中國允認日本國人在中國有布教之權。
(一)兩訂約國互相約定,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并南滿洲及安奉兩鐵路期限,均擴展至九十九年為期。
(二)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東內蒙古,蓋造商工業應用之廠房,或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權,或所有權。
(三)日本國臣民,得在南滿洲東內蒙古,任便居住往來,并經營商工業等各項生意。
(四)中國政府,允將在南滿洲及東內蒙古各礦開采權
二十一條為什么叫二十一條?
二十一條
日本帝國主義妄圖滅亡中國的秘密條款
“二十一條”是日本帝國主義妄圖滅亡中國的秘密條款。日本帝國主義趁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歐美各國無暇東顧的時機,1915年1月18日,日本駐華公使日置益覲見中華民國的大總統袁世凱,遞交了二十一條要求的文件,并要求政府“絕對保密,盡速答復”。
此后日本帝國主義以威脅利誘的手段,歷時五個月交涉,企圖迫使袁世凱政府簽訂,企圖把中國的領土、政治、軍事及財政等都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條無理要求,這些條款稱中日“二十一條”,后經中日協商,袁世凱被迫簽訂不平等條約“《中日民四條約》 ”。
但須注意的是,“二十一條”不能等同于《中日民四條約》。1922年的華盛頓會議上被廢除部分條款。隨后條約內容不斷被改寫,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失敗后徹底廢除。
消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內容?
消防法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單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時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必須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消防機構。
【釋義】 本條是對消防設施、器材予以保護的規定以及保障消防通道暢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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