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種類(證據種類和證據分類的區別)
證據的類型
【法律分析】
證據指證明待證事實是否客觀存在的材料。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證據種類有以下幾種:1、書證。指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者表示的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2、物證。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等說明待證事實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3、視聽資料。指用錄音、錄像的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事實的材料4、證人證言。指證人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對案件事實的陳述。5、當事人陳述。指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于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情況的陳述。6、鑒定結論。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關對刑事案件中出現的專門性問題,通過技術鑒定作出的結論。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 十二、 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白C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相應地將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一條中的“鑒定結論”修改為“鑒定意見”。
證據種類
證據的種類都有:
1、書證。指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者表示的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比如,書信、文件、票據、合同等;
2、物證。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等說明待證事實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比如,質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壞的汽車等;
3、視聽資料。指用錄音、錄像的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事實的材料。比如,用錄音機錄制的當事人的談話,用錄像機錄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動,用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和資料等;
4、證人證言。指證人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對案件事實的陳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的種類
證據的種類一般有以下的5種類型: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等。因為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對證據的種類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通常情況下,證據包括:1、當事人的陳述;2、書證;3、物證;4、視聽資料;5、電子數據;6、證人證言;7、鑒定意見;8、勘驗筆錄等。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證據種類是什么
證據是分為民事證據和刑事證據的,因此證據的種類有:1、民事案件中的證據有: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和勘驗筆錄;2、刑事案件的證據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和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證據的種類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等。證據的分類按證據來源可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按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系可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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