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廳(浙江省人力廳)
浙江省人力社保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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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廳主管全省人事人才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省政府,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是主管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省政府組成部門,例如負責社會保險等,所以不一樣。

浙江省人事廳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區別
1、人事廳是主管公務員、事業單位編制人員和社會團體編制人員的工資、晉升、退休等相關福利制定及執行的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不僅主管人事廳的職能,還包括企業單位的勞動關系、社保等民生職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是由原人事廳和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合并而來的;
2、人事廳是2008年以前的稱呼,現在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將原人事廳和勞動廳合并,成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3、2008年,國家大部制改革,將原人事部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合并,成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各省也將人事廳和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合同,改名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各市也將原人事局和勞動局合并,改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4、法律依據:
200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內容第五條:組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組建國家公務員局,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家屬補貼的規定
1、按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2、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具體結算方式同當地社保經辦部門來確定。
浙江省人事考試辦公室電話是多少?
0571-88396764大廳電話:0571-88396765。
浙江省人事考試辦公室是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直屬事業單位(2005年6月被批準列為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2007年12月被批準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成立于1990年7月,是全省國家公務員考試、國家執業(職業)資格考試、全國職稱考試、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的承辦和管理機構。
擴展資料:
主要任務是:
1、承擔研究制定全省人事考試工作的規章制度;
2、負責全省人事考試工作管理和考風考紀監督檢查、違紀處理;
3、負責承擔全省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錄用考試的題庫研制、命題、考試組織管理、實施等工作;
4、受政府委托負責中央國家機關錄用公務員考試浙江考區的考務工作;
5、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及國家有關部門下達的國家級職稱資格和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管理;
6、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及有關廳局的委托,承擔全省專業技術資格和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管理等。
參考資料來源: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崗位責任人
參考資料來源:浙江省人事考試網—人考辦概況
浙江省人事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員假期工資待遇的通知的通知內容
病假待遇
(一)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照發。 各類人員基本工資的組成如下(以下同):
1、公務員:職務工資、級別工資;
2、機關技術工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
3、機關普通工人:崗位工資;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薪級工資。
(二)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基本工資照發。
(三)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事假待遇
(一)當年事假累計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資照發。
(二)當年事假累計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發本人日基本工資的50%(日基本工資=月基本工資 ÷21.75天,以下同);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以上的,從第31天起,停發本人基本工資。
女職工產假、哺乳假待遇
1、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
2、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在哺乳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女職工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給予6個月的哺乳假,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哺乳假期間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2、女職工產后申請1年假期(含法定產假),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基本工資照發。
3、女職工產假、哺乳假期滿后需請病、事假的,病、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本通知第一、二條規定執行。
因私事請假出國期間的工資待遇
1、因私事請假出國半個月以上不超過1個月(含1個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
2、因私事請假出國在1個月以上不超過2個月(含2個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60%計發。
3、因私事請假出國在2個月以上不超過3個月(含3個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50%計發。
4、因私事請假出國超過3個月的,從第4個月起停發基本工資。
探親假待遇
(一)按國家規定符合享受探親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在探親假和路程假期內,基本工資照發。
(二)經批準出國攻讀學位3年以上的公派出國研究生,婚后赴國外學習時間在1年以上者,其國內的配偶如系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按規定向所在單位申請探親假。出國探親假一般為3個月,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前3個月基本工資照發,從第4個月起停發基本工資。
其他有關問題
(一)原按職務(崗位)拉開檔次發放的津貼補貼項目,納入機關規范津貼補貼后,其額度仍作為計發各類假期工資的基數,計發辦法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二)事業單位在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實施前,各類假期期間津貼補貼的計發辦法,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三)浙江省人事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后職工假期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浙人薪〔1994〕67號)同時廢止。
浙江省人事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員假期工資待遇的通知的通知公告
市直各單位:
現將省人事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員假期工資待遇的通知》(浙人發〔2008〕84號)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各市、縣(市、區)人事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省直各單位: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2006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員假期工資待遇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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