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021全文,2021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全文?
2021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全文?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2021年新民法典合同法全文?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編 合同
第一分編 通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章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二分編 典型合同
第九章 買賣合同
第十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證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保證責任
第十四章 租賃合同
第十五章 融資租賃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攬合同
第十八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運輸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客運合同
第三節 貨運合同
第四節 多式聯運合同
第二十章 技術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技術開發合同
第三節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
第四節 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倉儲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紀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編 準合同
第二十八章 無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當得利
第一分編 通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四百六十三條 本編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條 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有關該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021年新的民法典內容?
《民法典》在原合同、侵權責任、物權等部門法、司法解釋的基礎上進行增刪修改,匯編為現在的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等6個分編。每個分編都有新的規定。以人格編為例,《民法典》明確了人格權的定義;規定了人格權的一般性規則,還對各類具體的權利內容進行了分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第九百九十一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第九百九十二條: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
民法典細則全文?
第一章 基本規定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調整范圍】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平等原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自愿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 【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誠信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 【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九條 【綠色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條 【法律適用】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條 【優先適用特別法】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 【效力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四條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條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時間的判斷標準】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第十六條 【胎兒利益的特殊保護】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條 【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標準】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認定與恢復】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第二節 監護
第二十六條 【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遺囑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協議確定監護人】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第三十一條 【監護爭議解決程序】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2021民法典第236條規定?
“民法典第236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也就是說,三娃必須把房子還回來。”檢察官公布了正確答案,鄉親們“如夢初醒”。
這個場景是今年6月重慶市榮昌區檢察院檢察三部檢察官在該區銅鼓鎮劉驥村開展“解讀民法典,宣講到鄉村”活動的一幕。一傳十,十傳百,聽說民法典講得好、很實用,周圍鎮村紛紛聯系上檢察官預約了接下來的“普法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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