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社會保險(職工社會保險增加花名冊)
什么是職工社保
法律分析:職工社保就是我們最常見的職工到企業上班后企業與職工共同的五險一金。社會勞動者由于年老、患病、工傷、生育等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失業帶來收入減少時,提供一定的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障制度。職工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職工社會保險都包括什么
職工所繳納的 社會保險 包括: 養老保險 、 醫療保險 、 失業保險 、 工傷保險 和 生育保險 。其中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是由公司和職工個人共同承擔的,而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完全由公司承擔。 一般地區的繳費比例如下: 1、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用人單位20%,員工個人8%。 2、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一般為:用人單位6%,員工個人2%。 3、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為:用人單位2%,員工個人1%。 4、生育保險:用人單位0.8%,員工個人不繳費。 5、工傷保險:用人單位0.4%-2.4%(共六檔),員工個人不繳費。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二條 ?用人單位進行繳費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職工社會保險是什么意思
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對社會勞動者由于年老、患病、工傷、生育等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失業帶來收入減少時,提供一定的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拓展資料:
1,在我國,社會保險 (Social Insurance) 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另外,社會保險是一種繳費性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繳納,政府財政給予補貼并承擔最終的責任。但是勞動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繳費義務,并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2,2018年9月18日,李克強總理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特別強調,各地一律保持現有社保政策不變。 2020年1月1日起,在內地(大陸)就業、居住和就讀的港澳臺居民將擁有社保卡,與內地(大陸)居民一樣,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 2020年2月18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和實施企業緩繳住房公積金政策,多措并舉穩企業穩就業。 2020年11月1日,多地稅務部門下發公告,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
3,所以,在討論社會保險的歷史時就不能把社會保險從社會 保障中抽出來。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對參加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時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的制度。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
4, 社會保險主要是通過籌集社會保險基金,并在一定范圍內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統籌調劑至勞動者遭遇勞動風險時給予必要的幫助,社會保險對勞動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勞動者符合享受社會保險的條件,即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或者已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即可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內容。
職工社保包括哪些保險
社保包括職工社保和居民社保,而職工社保指的是五險:職工養老保險、職工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社會保險簡稱社保,按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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