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細則(離婚冷靜期條例內容)
民法典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是怎樣的
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如下:2021年1月1日開始,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規定離婚冷靜期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離婚冷靜期作出以下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自婚姻登記受到離婚申請之日起算30天內,夫妻任何一方對于離婚反悔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申請,該婚姻依舊是合法的婚姻關系,雙方依舊是夫妻。另外,若夫妻雙方沒有在30日內去婚姻登記機關申領離婚證的,也視為撤銷離婚申請。
離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解除婚姻關系以合法的婚姻關系存在為前提。離婚為合法有效婚姻關系的解除,婚姻當事人雙方必須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不符合結婚要件的男女結合后請求“離婚”的,不按離婚處理;
2、解除婚姻關系的主體是婚姻當事人。解除婚姻關系體現的是當事人的意愿,只能當事人本人進行。但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的行為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解除婚姻關系應當符合法定的離婚條件和程序?;橐霎斒氯酥g自行達成的離婚協議,或者在婚姻當事人所在單位、群眾團體、居民(村民)委員會、基層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主持下達成的離婚協議,都不產生離婚的法律效力。當事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辦理離婚手續,否則不發生離婚的法律效力;
4、解除婚姻關系將產生一系列離婚的法律后果?;橐鲫P系終止將引起夫妻人身關系消滅、共有財產清算、子女撫養方式變更、共同債務清償等一系列后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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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時間怎么算
規定的離婚冷靜期是30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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