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物業管理包括哪些項目)
物業管理具體指什么 物業主要管理那些方面
一、物業管理具體指什么 物業管理,受物業所有人的委托,依據物業管理 委托合同 ,對物業的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管理項目進行維護、修繕和整治,并向物業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綜合性的有償服務。 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對區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區劃內共有建筑物、場所、設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對業主共有的建筑物、設施、設備、場所、場地進行管理的活動。業主可以自行管理物業,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它管理者進行管理。物業管理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依據委托合同進行的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管理項目進行維護、修繕活動。廣義的物業管理應當包括業主共同管理的過程,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它管理人進行的管理過程。 《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 物業服務合同 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二、物業主要管理那些方面 基本內容按服務的性質和提供的方式可分為:常規性的公共服務、針對性的專項服務和委托性的特約服務三大類。 1、常規性的公共服務 是指物業管理中公共性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是物業管理企業面向所有住用人提供的最基本的管理和服務。主要有以下8項: (1)房屋建筑主體的管理及住宅裝修的日常監督; (2)房屋設備、設施的管理; (3)環境衛生的管理; (4)綠化管理; (5)配合公安和消防部門做好住宅區內公共秩序維護和安全防范工作; (6)車輛道路管理; (7)公眾代辦性質的服務; (8)物業檔案資料的管理 2、針對性的專項服務 是指物業管理企業面向廣大住用人,為滿足其中一些住戶、群體和單位的一定需要而提供的各項服務工作。包括: ①日常生活類; ②商業服務類; ③文化、教育、衛生、體育類; ④金融服務類; ⑤經紀 代理 中介服務; ⑥社會福利類; 3、委托性的特約服務 物業管理企業在實施物業管理時,第一大類是最基本的工作,是必須做好的。同時,根據自身的能力和住用人的要求,確定第二、第三大類中的具體服務項目與內容,采取靈活多樣的經營機制和服務方式,以人為核心做好物業管理的各項管理與服務工作,并不斷拓展其廣度和深度。 特約服務實際上是專項服務的補充和完善。 對于物管公司其實也是有級別之分的,而這個級別往往就會影響到物管公司的收費標準。但是在提供的管理服務上面,其實差距并不是很大。

什么是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是由專門的機構和人員,依照合同,對上述物業的清潔衛生、安全保衛、公共綠地、道路交通等,以經營的方式統一實施的綜合性、專業化管理。
物業管理的對象是物業,服務對象是人,物業管理是集管理、經營、服務為一體的有償勞動,其最終目的是實現社會、經濟、環境效益的同步增長。
二、物業管理的范圍有哪些
物業管理的范圍比較廣泛,它幾乎囊括了人們衣、食、住、行、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等各個方面,概括起來,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房屋的維護與修繕管理,這是房屋物業管理的主要方面。房屋及其設備的維護管理保證房屋及設備在正常狀態下適用,不因不合理設施、不正確的使用造成損害,保持房屋及設備的完好。通過房屋及設備、設施的修繕延長房屋及設備、設施的使用年限,減少自然淘汰。充分發揮房屋及設備的效用,做到維護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2、綠化管理。制定和實施管區內的綠化管理條例,為產權人、使用人提供一個溫馨、優雅的生活環境。
3、衛生管理。為產權人、使用人提供一個高品質的衛生環境區域,滿足產權人、使用人的居住需求。
物業管理的含義是什么?
物業管理的含義是受物業所有人的委托,依據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對物業的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管理項目進行維護、修繕和整治,向物業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綜合性的有償服務活動。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什么是物業管理
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物業管理的基礎服務:
1、房屋建筑主體的管理及住宅裝修的日常監督。
2、房屋設備、設施的管理。
3、環境衛生的管理。
4、綠化管理。
5、配合公安和消防部門做好住宅區內公共秩序維護工作。
6、車輛秩序管理。
7、公眾代辦性質的服務。
8、物業檔案資料的管理。
行業起源
近代意義的物業管理起源于19世紀60年代的英國。1908年,由美國芝加哥大樓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喬治·A·霍爾特組織的芝加哥建筑物管理人員組織召開了第一次全國性會議,宣告了全世界第一個專門的物業管理行業組織的誕生。
物業管理的起源來看,從19世紀中葉到20世紀20年代,是舊中國房地產業萌芽和初步發展的時期。在當時的房地產市場上,已經出現了代理租賃、清潔衛生,保安服務等專業性的經營公司,這些專業公司的管理方式正是我國物業管理的早期形式。
物業管理辦法
《物業管理條例》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 國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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