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賄犯罪量刑金額標準(貪賄犯罪量刑金額標準變化過程)
最新貪賄犯罪量刑標準
最新貪賄犯罪量刑標準如下:1、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2、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3、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2021貪污受賄犯罪量刑金額標準是多少
2021年最新的社會量刑標準,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處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30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貪污受賄指的是國家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社會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目的是為了非法占有公私財務,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一)個人貪污數額是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且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處死刑,并且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是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處與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無期徒刑,并且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的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處于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于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的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之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建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的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建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行政處分處罰。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2022貪賄犯罪量刑標準
2022年受賄罪的量刑標準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犯罪人員必須是國家的工作人員;
第二,國家工作人員作出了受賄的行為,也就是收了別人給的正常性質的財物;
第三,受賄的金錢數額,這是最主要的量刑情節。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金額在10萬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會判處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金錢數額不同,刑罰也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個人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2最新貪賄犯罪量刑標準
最新貪污受賄罪量刑標準是什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貪污受賄罪的量刑標準如下:1、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四)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貪賄犯罪量刑金額標準
貪賄犯罪量刑金額標準:
1、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數額較大”;
2、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數額巨大”;
3、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數額特別巨大”。貪污、受賄的金額不僅僅是指金錢,受賄或貪污的卡、物等價值也應折算其中。因受賄或貪污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也有可能會被立案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第三百八十三條
【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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