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享有哪些權利)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享有哪些權利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主要原因如下:
1、對危害國家安全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為此類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觀惡意強,社會危害極大;
2、對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防止他們被特赦或假釋后利用政治權利再從事犯罪活動;
3、對一些嚴重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以享有哪些權利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享有的權利主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哪些人會被剝奪政治權利?
以下這些人會被剝奪政治權利:(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該類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4)刑法分則中規定的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五十六條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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