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法律法規(環境法律法規培訓)
環保法律法規有哪些
法律分析:環保法法律法規有: 1、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環境保護法》。 2、《環境保護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3、環境保護法的其他法律條文。
環保,全稱環境保護,是指人類為解決現實的或潛在的環境問題,協調人類與環境的關系,保障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而采取的各種行動的總稱。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術的、行政管理的、創新研發的,也有法律的、經濟的、宣傳教育的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14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法律的適用范圍也稱法律的效力,包括法律的空間效力、法律的時間效力和法律對人的效力。本條是關于環境保護法空間效力的規定。法律的空間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空間范圍或者地域范圍內發生效力。法律的空間效力與國家主權直接相關,適用于該國主權所及一切領域。
本條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是指我國行使國家主權的空間,包括我國的領陸、領水、領空;也包括延伸意義的領域,如駐外使館;還包括在境外的飛行器、停泊在境外的飛行器和停泊在境外的船舶。領陸是指國家疆界以內的陸地領土。根據領海及毗連區法的規定,領陸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臺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及其他一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島嶼。我國的領水,包括內水和領海。根據領海及毗連區法的規定,內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向陸地一側的水域;領海為鄰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土和內水的一帶海域,其寬度為從領海基線量起12海里。領空是指領陸和領水之上的空域。
拓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環保法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了環境與資源保護。具體的法律 法規 : 一、環境保護方面: 包括 環境保護法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氣污染防治法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海洋環境保護法 。 二、資源保護方面: 包括 森林法 、草原法、漁業法、 農業法 、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 野生動物保護法 、煤炭管理法。 三、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 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線保護條例、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管理條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四、新 刑法 在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罪》中增加了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 《環境保護法》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
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的法律。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采取有利于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條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采取有利于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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