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實施辦法,帶薪年休假計算方法?
帶薪年休假計算方法?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三條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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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展資料:
帶薪年休假,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
中國勞動法對帶薪年休假作了原則性規定,但沒有規定帶薪年休假的休假時間及具體操作辦法,而是指定由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
2007年12月7日中國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已經通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職工帶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
2013年12月25日,廬山某賓館的業務經理在微博上曬出了自己今年、明年的工作安排,并表示晚上全體員工用完餐后就開始放假,共放假70天,網友笑稱要該老板到假日辦掛職。1992年中國改革開放轉型后,正式實施帶薪休假體制改革。
2015年2月10日,全國總工會舉行“全國兩會情況通報會”,今年將向“全國政協會議”提交40余件提案建議,提案重點關注民生保障。
全總相關人士指出,在實際執行過程中,職工休假權益難以保障的情況非常普遍。為此,全總已要求各級工會加大推動此項工作,督促各單位加快落實職工帶薪休假制度。
法律條例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4號,《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已經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年休假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第514號令),結合中冶建工有限公司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中冶建工有限公司所屬各單位。
第三條 職工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每年安排在崗職工暫時休息不工作的時間。
第四條 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享受帶薪年休假。企業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待遇。
日工資的計算方式按各類崗位工資標準除以21.75天。
第五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累計工作年限的計算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及以上的;
(二)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及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及以上的;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不享受年休假的。
第七條 累計一年內待崗3個月及以上職工,不再安排年休假。在待崗3個月時限內確定享受規定年休假天數的崗位工資。
第八條 年休假的審查條件以上年度為基準。職工內部流動時,調出單位須提供該職工上年度的考勤證明;對外調人員,用人單位應向原單位索取該員工上年度的考勤證明。
第九條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集中安排,休假10天以上的也可以分2次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確因工作需要,對職工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應當按照該職工崗位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十條 年休假應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同時考慮職工本人意愿?采取本人申請和組織安排相結合,并以組織安排為主的原則統籌安排實施。職工提出申請休年休假的時間與單位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發生矛盾時,由單位另行安排職工休假時間。
第十一條 各單位(部門)應在每年三月份以前擬訂年休假方案,按管理權限報批后送交兩級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備案實施。二級單位班子成員休假須由本單位主要領導安排,報上級主管領導備案;公司班子成員休假須報董事長審批。
第十二條 年休假一般由職工本人提前15天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年休假審批表(見附件1),按管理權限報批,經批準后方能休假;單位安排休假的,一般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見附件2),職工接到書面通知后按安排時間休假。
第十三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自動放棄,不享受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
(一)職工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獲準休假而未休的;
(二)職工本人提出了書面申請,單位因生產、工作的需要另行安排休假時間而未休的;
(三)職工本人未提出書面申請,單位根據統籌安排原則已安排休假而未休的。
第十四條 職工在休假期間,確因生產、工作的實際需要中途回單位工作的,職工須服從組織安排。工作任務完成后,原則上續休剩余假期或在當年另作安排。確實不能安排的,職工的剩余假期天數應享受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直系親屬居住地的往返路費(限境內)。
第十五條 職工休年休假由兩級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歸口管理,建立動態管理臺帳(見附件3),及時準確掌握情況,為督促檢查執行年休假制度情況提供依據。
第十六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經公司職工生活福利委員會審議通過,從2008年4月1日起執行。
以上就是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實施細則全文內容,其中對年休假條件、休假工資待遇、年休假天數等作出了具體規定,是對《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相關條款的解讀。對于企業職工來講,年休假是一項非常重要的福利待遇,如果企業違反條例規定,不批準職工休假申請或者少發年假工資,職工要向勞動管理部門進行投訴,堅決捍衛自身合法利益。
企業職工帶薪年假實施辦法全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年假的年度是怎么規定的?
職工的年假是詳細的規定在《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需要明確的是: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其中的累計,不是只考慮在一家單位的工作年限,而是指本人累計的工作年限。
法律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帶薪年休假的計算方法?
帶薪年假如何計算
符合休假資格的新入職員工當年度年休假=(當年度剩余日歷天數÷365)×全年應享受天數
【法條規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規定的折算公式和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實例解析】張三在A公司已連續工作2年以上,今年8月31日離職,9月1日入職B公司,張三在B公司剩余日歷天數為122天。按照年休假條例的規定,張三年度休假天數應為5天。因其新入職B公司,則張三在B公司當年度的年休假天數應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張三今年的年休假天數為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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