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的政策(小產權房的政策發展史)
深圳小產權房新政策是怎樣的
深圳小產權房新政策 1、新政:“十三五”期間至少籌建30萬套人才住房 深圳市政府舉行了《關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情況介紹會。這份措施提出,“十三五”期間,深圳新籌集建設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40萬套,其中人才住房將不少于30萬套。 值得注意的是,40萬套的建設量,幾乎相當于特區成立30多年以來建設的政策性住房總和,也超出了“十二五”期間深圳開工的35.7萬套 商品房 總量。 人才住房用地執行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政策。土地空間緊張的深圳,為了確保人才住房建設和供應力度,對用地保障提出多條規定,包括: (1)每年新增供應的居住用地中,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積應當不少于總用地面積的60%; (2)招拍掛出讓的商品住宅項目用地應配建不少于總建筑面積10%的人才住房; (3)城市更新項目人才住房基準配建比例不低于15%; (4)新建或擴建的各類產業園區,建設不少于總建筑面積25%的人才公寓; (5)創新出讓模式,在招拍掛過程中實行競地價與競人才住房配建量相結合,即競地價達到一定程度后,轉為競人才住房配建比例。 此外,措施還提出要多渠道籌集建設保障房。例如:鼓勵利用自有存量用地建設人才住房;利用地鐵、公交場站等公共設施上蓋配建人才住房;大力挖掘社會存量住房資源。 為提升人才住房建設運營管理能力,日前深圳市還成立了國有獨資的人才住房專營機構——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團,負責人才住房的建設籌集、投融資及運營管理等業務。 2、新政后,“小產權房”或許多了一條新出路 深圳存在大量歷史遺留建筑,俗稱“小產權房”。此前,深圳市查處違法建筑和處理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布的數據顯示,深圳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總計達37.74萬棟,約4億平方米。 這些“小產權房”手續不完備,存在安全隱患,但在當前社會情況下,又難以拆除或者轉正。此次,新政中有多條措施涉及“小產權房”,或為“小產權房”處置提供一條新出路。 (1)鼓勵有條件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利用歷史遺留問題用地等存量土地集中建設人才住房,允許其在戶型面積、租售價格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自主權,并在土地收益等方面給予相應政策優惠。 (2):“十三五”期間,通過沒收、租賃、征收歷史遺留建筑等方式籌集不少于8萬套人才住房。 (3):支持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依法將已建成、審批手續不完備的住房改造為租賃型人才住房。 (4):探索政府與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合作開發、共享受的人才住房建設運營模式。 這些措施是否會得到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和原村民的支持與配合,還有待觀察。 3、高房價之壓,人才流失成深圳首要難題 高企的房價在令人才止步的同時,更令企業家們擔憂。“從企業能承擔的成本角度考慮,我們給員工漲 工資 能漲15%,但房價一年里漲了太多,這會讓員工很難在深圳立足,導致我們招攬人才變得越來越困難,沒了人才,企業以后就沒有發展后勁。”一位深圳科技企業董事長說。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副局長洪海靈在介紹會上說:“近年來深圳居住成本不斷增加,住房供需矛盾日益突出。面對高房價,我市各企事業單位引進和留住人才的困難和壓力與日俱增。此外,預計在‘十三五’期間,全市人才對住房的需求將高達51萬套,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促進人才在深安居樂業已十分迫切。” 措施的一個核心內容就是將人才住房從現有的住房保障體系中相對分離,并結合人才群體的多元化需求加以完善,形成面向人才量身定做且具有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從而構建“促發展”的人才住房與“保基本”的保障性住房雙軌并行的公共住房體系。“人才安居是貫徹人才優先發展戰略的一項激勵政策,目的在于通過吸引和留住人才,提升城市綜合競爭力和長期發展驅動力。”洪海靈說。 措施規定,建立人才住房封閉流轉機制。洪海靈表示,深圳是土地資源極其稀缺的城市,住房供需矛盾突出,這決定了人才住房也必然屬于稀缺資源。人才住房不得轉變為商品房上市流轉,可以杜絕通過人才住房牟取暴利,也有利于實現人才住房“只增不減”,充分發揮其住房蓄水池效應。 深圳小產權房新政策 ,在深圳,所有的小產權房都需要依照新政策來管理,如果在深圳想買小產權房,就要了解清除以上的政策,本身小產權房是不受到法律保護的,所以在進行小產權房的交易時,了解當地的小產權房政策,這樣能夠幫到自己有效的進行小產權房的交易。
深圳小產權房最新政策2022
深圳小產權房2022年政策:
小產權房不得發證,同時嚴格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行為,嚴禁搞虛假土地登記,嚴禁對違法用地未經依法處理就登記發證。不限定小產權的開發與購買,但小產權房開發與購買需要得到深圳政府部門或者國土資源管理局的審批,對于那些符合城市發展的才能夠建立,否則間將視為違法建筑,日后有可能需要拆除。
針對已經購買小產權的家庭,因房屋無法收回,所以會對于部分阻礙深圳城市規劃發展的房屋給予拆除并支付補貼,對未拆除的房屋也不能頒發房產證,但依法享有居住權40年,產權到期后需補交土地出讓金。
小產權房的買賣
1、是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屬于該農村的集體所有,連外村農民都不能夠買。
2、是在集體企業用地或者占用耕地違法建設的。此類房產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沒有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小產權房的產權不完整,在小產權房買賣和轉讓的過程中易出現一系列問題和糾紛。因此,一般小產權房是不允許買賣的,但是堅決要賣的情況下,可以在集體成員內部交易。
3、小產權房的交易,一般是一次性付清,不能辦理按揭貸款。由于所購小產權房得不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沒有得到國家房地產主管部門的批準,無法辦理合法的產權手續,購買后也不能合法轉讓過戶。同時對房屋的保值和也有很大影響。
小產權房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小產權房屋買賣不受法律保護。小產權房指的是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等相關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所以也稱之為鄉產權房。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而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也只享有使用權,村民將房屋賣給本村以外人員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也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規定,對于借戶籍制度改革或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將農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法律依據: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財政部,農業部下發的《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 一、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范圍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二、依法依規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在全國土地調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基礎上,依法有序開展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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