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講稿)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是哪年實行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已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現予頒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的具體內容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建設和科學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的警種之一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務是預防、制止和懲治妨礙審判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審判秩序,保障審判工作順利進行。
第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級人民法院領導下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忠于職守,清正廉潔,服從命令,嚴格執法。
第六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
(一)維護審判秩序;
(二)對進入審判區域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三)刑事審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傳帶證人、鑒定人和傳遞證據;
(四)在生效法律文書的強制執行中,配合實施執行措施,必要時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五)執行死刑;
(六)協助機關安全和涉訴信訪應急處置工作;
(七)執行拘傳、拘留等強制措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按照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指令,對違反法庭規則,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員等擾亂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強行帶離,執行罰款或者拘留。
第九條 對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及時予以控制,根據需要進行詢問、提取或者固定相關證據,依法執行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第十條 對不宜進入審判區域而強行進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依法強行帶離;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予以控制,并視情節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十一條 在生效法律文書的強制執行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配合實施搜查、查封、扣押、強制遷出等執行行為。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遇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員實施自殺、自傷等行為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協助救治,必要時應當對其采取約束性保護措施,并視情節移送公安機關。
第十三條 對嚴重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人身安全及法院機關財產安全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采取訓誡、制止、控制等處置措施,保存相關證據,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十四條 遇有脫逃、攔劫囚車、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適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武器。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實行警銜制度。人民法院授予警銜的人員應當使用國家專項編制,具有司法警察職務,并履行司法警察職責。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編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實行編隊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司法警察局,高級人民法院設立司法警察總隊,中級人民法院設立司法警察支隊,基層人民法院設立司法警察大隊。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長和上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的領導,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的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管理本級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落實司法警察的條例、條令及其他相關文件;
(二)制定實施司法警察工作的規章制度和細則;
(三)組織司法警察履行職責;
(四)組織司法警察教育訓練工作;
(五)協助管理司法警察警銜;
(六)管理司法警察裝備;
(七)完成院長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條 上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管理下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司法警察工作的規劃和規章制度;
(二)指導、監督、考評司法警察工作;
(三)制定司法警察教育訓練計劃;
(四)承擔司法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任免職備案工作;
(五)管理司法警察警銜;
(六)協調跨地區的重大警務活動;
(七)承擔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錄用的司法警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錄用司法警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公開考試,嚴格考核,擇優選用。
新錄用的司法警察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職并評定、授予相應警銜;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第二十二條 調任、轉任到人民法院擔任司法警察職務的,應當符合擔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條件和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司法警察的調配,應當征求本院司法警察部門的意見;司法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任免,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經過司法警察專業培訓,考試考核合格方可任職或者晉升職務、授予或者晉升警銜。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實行警察職務序列,分為警官職務序列、警員職務序列和警務技術職務序列。
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警用標志,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執行職務時,應當攜帶人民警察證。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獎懲按照國家相關法律和有關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須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認為決定和命令有錯誤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意見,但不得中止或者改變決定和命令的執行;提出的意見不被采納時,必須服從決定和命令;執行決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決定和命令的上級負責。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職責范圍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并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對審判長、獨任審判員指令的執行,依照前款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武器和警械,由公安部統一監制,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公安部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販賣。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武器、警械、人民警察證為司法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和訓練所需經費應當得到保證,并列入人民法院財務預算。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司法警察裝備現代化建設,有計劃地改善司法警察工作必須的指揮、信通、武器、警械、防護、交通、救援等裝備設施。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實行國家公務員工資制度,并享受國家規定的警銜津貼和其他津貼、補貼、撫恤以及社會保險等福利待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4日公布的《人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司法警察可以調公安警察工作嗎
可以轉職,但是要通過公務員考試才可以轉職為公安警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實行警銜制度。人民法院授予警銜的人員應當使用國家專項編制,具有司法警察職務,并履行司法警察職責。
公安警察是中國警察的一種,中國對公安警察又有“公安干警”、“公安戰士”、“公安衛士”等稱呼。包括中國在內,世界上僅有少數國家這樣稱呼,國際上一般統稱“警察”。
司法警察簡稱“法警”。司法機關所設執行特定任務的警察。主要任務:
警衛法庭,維持法庭秩序,押解犯人出庭受審,執行搜査、拘傳、送達、協助執行人員執行法院判決和裁定,協助檢察人員進行偵察活動等。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設司法警察若干人;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根據需要可以設司法警察。
在舊中國,司法警察除指司法機關中的警長和警士外,還包括憲兵,鐵路、森林、漁業、礦業和其他專業警察機構中的警長、警士。
警察和公安二者的定義不同,
1、警察是指根據國家和統治者階級的意志,按照確定標準設置的警察機關及其警務人員。一般指按照具有武裝性質的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在警察機關中行使警察職權,履行警察職責的國家公職人員。
2、公安一般稱為人民公安,在中國一般稱為公安的警察特指的是公安機關中的人民警察。
拓展資料:
調動一般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司法單位同意調動。
2、公安單位同意接受。
3、組織部同意你的編制調動。因為兩者屬于不同系統,如果調動需要兩個系統內進行申請。
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長和上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的領導,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的管理。
法警的如何帶證人?證人退庭法警要帶嗎?
證人出庭時,一般由法院將出庭通知書送達給證人后,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在庭審過程中,法院不會讓證人參與庭審的全過程,而會讓證人在庭外等待。待證人出庭作證時,由法警將證人帶入法庭。詢問完畢后,證人由法警帶領退庭,
法律分析
司法警察簡稱“法警”。司法機關所設執行特定任務的警察。主要任務:警衛法庭,維持法庭秩序,押解犯人出庭受審,執行搜_、拘傳、送達、協助執行人員執行法院判決和裁定,協助檢察人員進行偵察活動等。法院、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在保證審判、檢察場所安全、提押嫌疑人以及強制執行等行為中行使的是對司法機關(法院、檢察院)司法行為的輔助性職能,是警察權在司法程序中的體現。證人出庭時,一般由法院將出庭通知書送達給證人后,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在庭審過程中,法院不會讓證人參與庭審的全過程,而會讓證人在庭外等待。待證人出庭作證時,由法警將證人帶入法庭,在證人向法庭宣讀一個保證書后(保證提供真實證言,否則愿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保證書一類),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輪流向證人發問。詢問完畢后,證人由法警帶領退庭,在庭外等待。在庭審結束之后,讓證人在出庭筆錄上簽名確認后才能離開法庭。
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規則》
第三條 值庭的司法警察在法庭審判活動中,根據審判長、獨任審判員的指令,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條 司法警察值庭的職責:(一)警衛法庭,維護法庭秩序;(二)保障參與審判活動人員的安全;(三)傳喚證人、鑒定人;(四)傳遞、展示證據;(五)制止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
第十一條 值庭的司法警察傳喚證人時,應當打開通道門,引導證人到達指定位置。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 第七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一)維護審判秩序;(二)對進入審判區域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三)刑事審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傳帶證人、鑒定人和傳遞證據;(四)在生效法律文書的強制執行中,配合實施執行措施,必要時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五)執行死刑;(六)協助機關安全和涉訴信訪應急處置工作;(七)執行拘傳、拘留等強制措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條例》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保護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的犯罪現場;(二)執行傳喚、拘傳;(三)協助執行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協助追捕在逃或者脫逃的犯罪嫌疑人;(四)參與搜查;(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六)送達有關法律文書;(七)保護出席法庭、執行死刑臨場監督檢察人員的安全;(八)協助維護檢察機關接待群眾來訪場所的秩序和安全,參與處置突發事件;(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在檢察官的指揮下履行職責。
司法警察產生的根本條件是?
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九條 擔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歲的公民;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體健康;
(五)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從事司法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司法警察:
(一)曾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曾被國家機關辭退的。
從事這份工作必須保證:
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忠于職守,清正廉潔,服從命令,嚴格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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