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屬于交通肇事逃逸的簡單介紹
交通肇事逃逸罪有幾種情形
沒有交通肇事逃逸罪,只有交通肇事罪。構成交通肇事罪逃逸的情形有: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哪些情形會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解答會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根據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當事人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兜缆方煌ㄊ鹿侍幚沓绦蛞幎ā返诹粭l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哪些情形是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8、經協商未能達成—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交通肇事逃逸認定情形有幾種
一、 交通肇事逃逸 認定情形有幾種 (一)明知發生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三)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五)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六)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七)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八)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 證據 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二、交通肇事逃逸怎樣處罰 (一) 交通肇事 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 。 這里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二)因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 刑法 理論上對“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本書認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限于過失,因為 交通肇事罪 是一種 過失犯罪 ,為保持 犯罪構成 的純潔性,其加重構成的心理態度也應是過失。故《解釋》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 故意殺人罪 或者 故意傷害罪 定罪處罰。 不得不說在一些交通事故中,肇事者為了逃避責任而選擇逃逸的情況是比較多的,但這樣的情況下其實日后需要承擔的責任會更重,因為在逃逸的時候可能會耽誤搶救時間,造成嚴重的損害結果,比如造成傷者的死亡。而在這樣的情況下認定構成交通肇事罪,同時因為逃避導致人員死亡的,那一般是對肇事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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