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主要是指(人格權主要是指哪些)
人格權主要指
人格權是指為民事主體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賦予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各種人身權利。人格權是一種非財產權,因而與財產權相區別。人格權是一種支配權,因而具有排他的效力。人格權是一種絕對權,因而任何他人都不得妨礙其行使。最后,人格權還是一種專屬權,即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人格權是社會和個體生存發展的基礎,屬于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一種基礎性權利。現在世界各國憲法均將人格權的保護放在重要位置。在中國,我們應該就人格權在意識形態體系中探討或者將人格權置于實質法律中探討加以研究。 人格權包括一般人格權和具體人格權。
中文名稱
人格權
外文名稱
Personality right
地位
社會和個體生存發展的基礎
應用領域
法律
概念
在現代社會“人權”概念既是一個非常流行的用語,但人格權與人權是不同的屬性概念。相對于人格權,有學者通過考察,指出人們往往在不同的意義上使用人權一詞,用來表述不盡相同、甚至截然相反的主張。例如,有的在道德意義上使用,將人權與人性、人道、自由等概念聯系起來;有的在法律意義上使用,將人權與公民權利和國家意志等同;有的強調人權中的個人自由和政治權利,以致僅在此意義上使用;有的則強調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尤其是民族自決權、發展權。正如國外學者赫里曼(Holleman)所言:“人權的神圣名義,不論其可能意味著什么,都能被人們用來維護或反對任何一個事物”。這句話既道出了人權概念之所以紛繁復雜的原因,也表明了理解人權概念的不易。確實,各個國家、民族、階級、派別、個人,由于經濟利益、政治立場、文化背景、價值取向以及發展水平和生活范圍等方面的差異,對人權概念的理解也會有所不同;同時人權本身作為一個學術概念也過于寬泛和復雜,對人權及其歷史的解釋,實際上包含著對政治、經濟、法律、哲學、宗教、倫理諸問題乃至整個人類歷史的解釋。
但是,人權作為一個被人們接受的概念,對其內涵和外延的理解應有一個最低限度的共識。有學者通過對西方人權歷史和學說的考察,認為二戰以前西方的人權學說主要以自然法和功利主義兩種思想為基礎,戰后的人權學說除了繼承和改造戰前的自然法學說和功利主義思想之外,還增加了從自然法思想演變而來的抽象的正義論和人本主義思想;通過西方學者對人權定義的分析,認為其最明顯的共同點就是:一、他們大多以人本主義思想為基礎,也即人權是人之所以為人所享有的權利;二、他們大多主張人權是一種道德或倫理權利,只有當它由實在法加以規定時,才同時具有法定權利的性質。在對人權概念的認識上,對人權哲學有深入研究的英國法學家米爾恩(A·J·M·Milne)認為,《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中對人權的認識主要是以西方的背景為基礎,其所提出的人權的理想標準主要是由體現自由主義民主工業社會的價值和制度的權利構成的,但基于社會和文化的多樣性,其他國家并不一定采取西方社會的模式,其所確定的人權標準也不一定適合這些國家,它們應該根據自己的國情確定自己的人權制度;但畢竟所有的國家都是人類社會,每一個國家的成員都應享有因為是人而享有的權利,這就是米爾恩所說的“最低限度標準的概念”,“它是這樣一種觀念:有某些權利,尊重它們,是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標準的要求”,而這樣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標準是以社會和文化的多樣性為前提的,這樣必然的引向人格權利范疇,它的普遍適用需要它所要求的予以尊重的權利獲得普遍承認。由此可見,米爾恩所主張的人權是一種最低限度的道德權利,同時它也是要求各個國家根據自己的國情變通吸收的權利。從這種意義上講,雖然這種人權并不對各個國家的法律制度有直接的效力,但它是促使各國采納人權制度的指導思想和價值基礎。美國學者杰克·唐納德(JackDonald)通過對權利行使的分析,認為人權是個人僅僅因為它是人而擁有的權利,但它是一種“最終訴求”,即只有在法律方法或者其他方法看來不能發揮作用或者已經失效的地方,才能求助于人權的保護;同時,人權是一種道德上的權利,其要求在本質上是超法律的,它的主要目的是向現存的制度、實際活動或者規范,尤其是法律制度挑戰,或者改變它們。因此,他所講的人權也不是一種法律權利,而是一種與法律權利并列的并對法律權利起補充作用的道德權利。
中國學者在對人權概念的分析上,雖然具體的認識不盡一致,但在對人權包括應有權利這一點的認識卻是相同的。這里的應有權利中“應有”的含義就是指,根據某種淵源或基礎人們應該享有的權利。人權有三種基本形態,即應有權利、法定權利和實有權利,其中人權在它的本來意義上是一種應有權利,法定權利是應有權利的法律化,是一種更有保障的人權,實有權利是人們實際能夠享有的權利;從本質上講,人權是受一定倫理道德所支持和認可的人應當享有的各種權益。也有學者認為,人權有四種存在的形態:(1)應有權利;(2)法定權利;(3)習慣權利;(4)現實權利。還有學者認為,人權是每個人都享有或應該享有的權利,它是在道德權利、普遍權利和反抗權利這三種意義上使用的。還有學者通過對西方和中國學者對人權的認識的分析,認為人權即人的權利,是人(或其結合)應當享有和實際享有的,并被社會承認的權利的總和。一般來說,西方的學者多從自然法的角度來論證人權的應有的含義,而以馬克思主義作指導的中國學者多從社會發展的角度來論證,但無論如何,都認為人權與實定法所確認的,特別是憲法所確認的具體權利是不同的,人權雖然有一部分表現為法定權利,而且人權發展的最終目的就是不斷地將其轉化為法定權利,但人權始終是高于法定權利的,它既可以用來為法定權利的存在提供合理性依據,也可以用來批判法定權利,促使法定權利的制定符合人權的要求。相續的,人格權很大意義上可以彌補人權法所帶來的不足。
人格權主要是指
人格權人格權不等于人格尊嚴,人身權利知識人格權的一部分。一般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全部人格利益為標的的總括性權力,主要包括人格尊嚴權、自由權和平等權。人格尊嚴權是指公民對自身價值的認識和他人、社會對其做人資格的評價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人格尊嚴權不是名譽權,名譽權是指民事主體享有對其個人表現獲得社會客觀評價及獲得評價不受侵害的權利。兩者的客體范圍不同)人格權具體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名譽權、榮譽權、名稱權、姓名權、肖像權、身份權、配偶權等等。是羅馬法中一個重要的概念,它是指為法律主體的自然人享有權利能力的資格,由自由權、市民權、家族權三種身份權組成。其中自由權在這三者中地位最高,如果三者缺一,那么就會發生人格減等。

民法典規定的人格權指的是什么呢?
人格權是指為民事主體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賦予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各種人身權利。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人格權指的是什么
一、人格權是指什么?
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為維護其獨立人格所必需的權利。人格權又包括具體人格權和一般人格權。
具體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信用權。
(一)生命權
生命權是指人身不受傷害和殺害的權利或得到保護以免遭傷害和殺害的權利,取得維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護的物質必須的權利。也是人權最基本的權利。
(二)身體權
身體權是指自然人對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權利。身體權有其獨特的保護范圍,對身體權的侵害行為,不以對身體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損害為必要。
(三)健康權
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狀態和社會適應能力的權利。
(四)姓名權
姓名權是指公民決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變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權利,是以姓名利益為內容的權利。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變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礙和侵害。
(五)名稱權
名稱是指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參與民事活動時,為區別于其他組織而為自己確立的一個特定標志。法人的名稱應能反映其營業性質、業務活動及隸屬關系。
(六)肖像權
肖像是指公民身體的外部表現,并通過傳統美術和現代科學將人身體的外部表現在客觀上再現,如通過雕塑、攝影、畫像等。肖像反映的是肖像者的真實形象和個性特征,所以肖像與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離。所以肖像權是公民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種人身權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
(七)名譽權
名譽是指社會或他人對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譽、商譽、資歷、功績等方面的評價和總和。名譽權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關自己的社會評價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種人身權利。
(八)隱私權
隱私權又稱個人生活秘密權,是指自然人不愿公開或讓他人知悉個人秘密的權利。
(九)信用權
民事主體所具有的經濟能力在社會上所獲得的相應信賴與評價所享有的保有和維護的人格權。作為民事主體的自然人和法人,都依法享有信用權,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征信機構也不能侵害這種權利。
一般人格權:人格獨立權、人格自由權、人格尊嚴權。
二、人格權具有什么特征
一般人格權與具體人格權相比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主體普遍性
一般人格權的主體,是普遍主體。一般人格權僅自然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組織不享有一般人格權,且公民和公民之間之間一律[平等]。但必須注意的是,在法學學術的現實意義上,個體人格權與群體人格權分離并縝密剖析,個人與公民的人格權概念區分和個人與法人的人格權區分,他們在實質意義上沒有平等性。具體人格權應該從具體法律細則中探究或加以評測,而不能從抽象且不具體的人格權獨立、自由和尊嚴加以掩飾,這樣只會將現實法律與人格權疏遠,并且加劇社會個人主義彰顯和罪責形態的意識出現,事實上,人格權的實質并不能以高度概括和以“獨立自由尊嚴”的幌子的形式出現。
2、權利內容極具廣泛性
對此,學者有精辟的論述。德國學者拉倫茨認為,一般人格權具有概括廣泛性。萊普迪則認為一般人格權不僅涉及國家和個人關系,而且也涉及德國民法典第823條所包括的具體人格權,在我國,其實本質上應該采取具體人格權意識的表達涵義,即包含具體人格權權益意識的修飾。人格權法需要在現實的法律意義上大膽加以修飾、詮釋以及表達。而從法學角度,人格權法也不能以一般和具體形式加以闡述,人格權法的權力標的的本質應該是侵權法主體中的群眾和個體,以正向推動的條文需求及完善目的而加以詮釋和闡述是大勢所趨。
3、人格權是人的基本權利
一般人格權相對于具體人格權而言,是基本權利。一般人格權雖然對具體人格權有概括的作用,但它也是一個獨立的民事權利,是人身權中的基本權利。一方面,它決定著和派生著各種具體的人格權,另一方面,它更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成為人身權中最具抽象意義和典型性的基本人格權。法學人格權的最終目的是將人權與人格權的意識形態完全詮釋和區分開來。
人格權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人格尊嚴,這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一種權利,其中又具體包括了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嚴三部分,而包括的權利則由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身體權、健康權等等。若是故意對他人身體實施傷害行為的,那就是對其身體權的一種侵犯。
人格權主要是指什么
依據民法典規定,人格權一般是指,為民事主體所固有,而讓法律直接賦予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各種人身權利。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以及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都是具體的人格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人格權是什么
人格權是主題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為維護主體的獨立人格所必備的權利。
首先,人格權是主題所固有的權利。人格權自公民出生之日起、自法人成立之日起即由公民、法人所享有。不論公民的年齡、智力、民族、社會地位,都平等地享有人格權。而且,人格權專屬公民和法人所有,不得由主題轉讓、拋棄和繼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和限制。
其次,人格權以人格利益為客體,人格利益是指主體的人身和行為安全、自由以及精神自由、尊嚴等方面利益。具體包括主題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稱、名譽、肖像、隱私等。人格利益不具有直接的財產內容,多體現了一定的精神利益。尤其是名譽、肖像、隱私、自由、貞操等利益,是以人的精神活動為核心而構成的,是典型的精神利益。而即使如生命、健康等人格利益,雖然侵害它們對人身這一物質性客體造成了損害,但傷害人參給公民造成的精神痛苦無疑也侵害了公民的精神利益。
人格利益雖然多表現為一定的精神利益,并不具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但人格權仍與財產具有相關聯性。首先,人格權是主體從事社會交往和活動的必備條件,人格權的享有會影響其財產權利的享有及使用。其次,對人格全的損害往往間接給受害人財產帶來損失,如侵害生命健康權造成受害人的喪葬費、醫療費等損失。最后,侵害人格權的責任方式也包括賠償損失,受害人還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最后,人格權是維護主體的獨立人格所必備的權利。如果主體不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公民就不能享有人格權;但公民享有人格權后,就能更好地維護和實現主體的人格獨立和自由。甚至說,主體如果不享有人格權,就不可能作為主體而存在。假設公民的生命權益可以被人隨意侵害公民不享有生命權,那主體存在還有什么意義呢?
另一方面,主體人格權的享有和實現有利于培養其獨立的人格意識,塑造個人健全的人格。通過保障公民的人格權,使公民時刻意識到自身的地位和價值,并能夠充分尊重他人的獨立地位和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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