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答辯狀(上訴答辯狀格式 民事訴訟)
民事上訴答辯狀
一、民事答辯狀說明:
民事答辯狀,是民事被告、被上訴人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起訴或上訴,闡述自己認定的事實和理由,予以答復和辯駁的一種書狀。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或被上訴人,被告或被上訴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提出答辯狀是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不是訴訟義務;但被告人或被上訴人逾期不提出答辯狀,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民事答辯狀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
1.標題。居中寫明“民事答辯狀”。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寫明答辯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答辯人系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應在其項后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及其與答辯人的關系;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如答辯人委托律師代理訴訟,應在其項后寫明代理律師的姓名及代理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
3.答辯緣由。寫明答辯人因××一案進行答辯。
(二)正文
1答辯的理由。
應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進行反駁與辯解。被上訴人的答辯主要從實體方面針對上訴人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請求事項進行答辯,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從而否定其理由和訴訟請求。一審被告的答辯還可以從程序方面進行答辯,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當的原告,或原告起訴的案件不屬于受訴法院管轄,或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說明原告無權起訴或起訴不合法,從而否定案件。無論一審被告,還是二審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理由,要實事求是,要有證據。
2答辯請求。
答辯請求是答辯人在闡明答辯理由的基礎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提出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的請求。一審民事答辯狀中的答辯請求主要有:①要求人民法院駁回起訴,不予受理;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請求事項的全部或一部分;③提出新的主張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④提出反訴請求。如果民事答辯狀中的請求事項為兩項以上,在寫請求事項時應逐項寫明。對上訴狀的答辯請求應為支持原判決或原裁定,反駁上訴人的要求。
3證據。
答辯中有關舉證事項,應寫明證據的名稱、件數、來源或證據線索。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2.答辯人簽名。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全稱,加蓋單位公章。
3.答辯時間。
4.附項主要應當寫明答辯狀副本份數和有關證據情況
二、民事答辯狀格式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
住址:
聯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因___________訴我單位_________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起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
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份。
證據材料___份。
【填寫說明】
1.答辯的理由,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內容:就案件事實部分進行答辯;就適用
法律方面進行答辯。
2.提出答辯主張,即對原告起訴狀或上訴人上訴狀中的請求是完全不接受,還是部分不接 ?受,對本案的處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張,請求法院裁判時予以考慮。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王曉,男,漢族,1932年3月生,住址:南京市下關區張王廟
被答辯人:黃甲,男,漢族,1941年11月生,住址:南通市如東縣掘港鎮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欠款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實質上的`欠款關系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及所提供的證據中沒有闡述欠條所存在的基礎法律事實。孤立的一張欠條如果在沒有相應證據證明基礎事實的情況下是不能成立完整的欠款關系的。
這張欠條背后的事實是2011年5月份被答辯人通過中間人趙連、劉娟介紹找到答辯人,請求通過答辯人的關系給其當兵的女兒慧提干,并通過中間人趙建連支付兩萬元現金請求答辯人幫其疏通關系。答辯人收到錢后立即存入銀行卡中,打算日后疏通關系用。可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根本不存在欠款關系,而且答辯人只收到兩萬元的疏通費用。
2、后來,在得到被答辯人同意的情況下,答辯人到包頭為被答
辯人女兒疏通關系,在包頭期間被答辯人還經常致電答辯人交流疏通關系的情況。在包頭期間,除送出一萬元現金給某領導外,答辯人在包頭所有花費基本都有發票,兩萬元疏通費已經所剩無幾。
二、 欠條是答辯人從包頭回來后,到被答辯人處匯報疏通結果時在被答辯人及其眾親友的脅迫之下所寫
欠條不是在中間人給兩萬元現金時所寫,而是在答辯人從包頭回來后,到南通向被答辯人匯報疏通關系結果時,被被答辯人及其親友圍困在賓館要求答辯人寫一張四萬元的欠條,直到這時答辯人才知道被答辯人給中間人趙建連的是四萬元人民幣。為了能早點擺脫被答辯人及其親友的糾纏,答辯人只好寫下四萬的欠條。事實是答辯人只收到中間人給的兩萬元作為疏通關系的費用,而不是欠條上所寫的四萬元。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根本不存在欠款關系,而是普通的請托關系,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起訴。
此致
南京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附:1、相關證據材料2份
2、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申請書1份

民事訴訟上訴答辯狀
民事訴訟上訴答辯狀范文,法律是社會規則的一種,通常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一種特殊行為規范,因此在訴訟的時候你需要一份規范的答辯狀,下面帶來民事訴訟上訴答辯狀范文,歡迎閱讀。
民事訴訟上訴答辯狀范文【1】
答辯人:
因____________訴我單位_________一案,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份。
其它證明文件___份。
民事訴訟上訴答辯狀范文【2】
答辯人:揚州彪龍彩鋼裝飾構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金喜,總經理。
答辯人因上訴人南京三豐玻璃有限公司不服邗江區人民法院(20**)揚邗民二初字第89號民事判決向貴院提出上訴,根據本案的事實及上訴人的上訴事實和理由答辯如下:
一、邗江區人民法院(20**)揚邗民二初字第89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清楚。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20**年9月18日簽定的《塑鋼門窗加工合同》不屬于主合同,其與鋼化玻璃門合同都是一個獨立的合同,上訴人將鋼化玻璃門合同混淆為前一個的從合同是錯誤的。
法院判決認定合同合法有效,不是一定就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唯一依據,在實際當中上訴人沒有履行《塑鋼門窗加工合同》應當視為雙方放棄或者說變更了合同,既然沒有履行《塑鋼門窗加工合同》,怎么會保護上訴人的無中生有的權利,也不能憑上訴人的無中生有猜測來認定合同是否履行,上訴人認為塑鋼門窗加工已驗收,作為上訴人應當拿出常規現場交接及共同簽單認可的手續。
按規定,上訴人主張已履行塑鋼門窗加工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應當先由上訴人負舉證責任,同樣也不能靠鑒定結果來認定是上訴人履行合同的證據,因該產品屬于通用產品,不是上訴人獨家能夠加工承攬的唯一生產單位。
2、對玻璃鋼門不是從合同,是獨立的玻璃鋼門買賣合同關系,是雙方認可的基本事實,上訴人給付玻璃鋼門的款是現金,而且全部付清了,但上訴人發票未給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依法開票給被上訴人,否則損害了國家的利益,希望二審法院給予重視。
既然上訴人沒有履行塑鋼門窗的合同義務,那上訴人交付的款不存在屬于塑鋼門窗20000元中的一部分,在本案中上訴人沒有舉證塑鋼門窗合同已經履行的義務,故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上訴人沒有履行揚州漢夢工地廠房塑鋼門窗加工安裝義務是正確的!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舉證規則。
3、工程圖紙及上訴人的自己搞的草圖不能證明上訴人已經履行塑鋼門窗合同的主要義務,其根本沒有達到舉證的目的,同樣(20**)蘇民經字107號判決書同樣與本案無關,如果上訴人認為天寧公司知情應當向其調查取證。
上訴人從來沒有依什么合同約定向被上訴人主張過折低,全是胡編虛構的事實,
4、一審法院庭審當天上訴人提交了申請“證人到庭作證申請書”而且所謂證人全是上訴人公司的工作人員,他們的可信度很低,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舉證規則的若干規定,因此在本案二審中上訴人提交的申請證人到庭作證不屬于二審中的新證據!被上訴人不予質證。
5、另外上訴人還欠上訴人工程款500000萬元未支付,被上訴人同樣也要求其給付的義務,具體見2003年1月19日的彩鋼構造工程合同。
二、綜合上述事實,上訴人的上訴狀所述認為事實和證據形成證據鎖鏈能夠證明案件的基本事實是錯誤的邏輯推理,被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證據規則正確,請求中院依法判決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民事訴訟上訴答辯狀范文【3】
答辯人:劉進科、王有、席永利等44名被上訴人(一審原告)。
答辯人因棗強縣北創公交車有限公司不服(20**)棗民三初字第286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收取合同外款項,沒有合同約定和法律依據,應予退還”,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并無不當。
從事實上來說,上訴人在與被上訴人簽訂租賃合同前承諾:無論現在還是將來,棗強縣只有上訴人一家公交公司,不會再有新的公交公司;被上訴人承租公交車后都有專屬的經營線路;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定期組織學習教育。
上訴人給被上訴人勾畫出一個大大的蛋糕,并要求被上訴人先交錢再簽合同。
被上訴人出于農民工樸實的性格和對上訴人的信任將錢交給上訴人并簽訂了合同,之后,卻發現格式合同條款和承諾不一致,存在多處霸王條款,合同也沒有體現被上訴人多交的8-12萬元款項。
被上訴人意識到不對,多次要求上訴人說明額外收取的8-12萬元是什么款項,要求出據票據,但上訴人既未給出滿意答復,也不出據收款憑證,更不存在關于該筆款項的“口頭約定”,上訴人收取的8-12萬元款項沒有合同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理應返還。
一審法院確認上訴人確實存在合同外收取款項的事實,依據公平原則、《民法通則》92條之規定,認定“收取合同外款項,沒有合同約定和法律依據,應予退還”,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并無不當。
上訴人稱雙方就該筆款項達成了口頭約定的說法不是事實,也沒有證據支持。
上訴人稱“公交公司先期收取一定數額的租金,再按月收取管理費”是行業的通行作法和交易習慣的說法也不能成立。
首先,該作法是不是交易習慣,作為第一次接觸租賃經營公交車的被上訴人并不知情;其次,上訴人也沒有告知被上訴人其所謂的“交易習慣”;甚至,上訴人在合同外欺詐性收取該筆款項,既不出據收款憑證,也不說明款項名目,明顯存在主觀惡意。
依據《合同法解釋二》第七條之規定,上訴人關于“交易習慣”的主張不能成立。
二、關于月租金:由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發生糾紛后,雙方租賃合同事實上已經不能繼續履行,車輛已經不再繼續營運的情況下,一審法院考慮被上訴人沒有營運收入,合理的確定租金支付至開庭之
日,并無不當。
此外,因上訴人上訴導致的遲延返還車輛期間的租金,更不能不公平的由被上訴人負擔。
三、關于上訴人所稱的“居間報酬”,實際上是上訴人公司員工李立軍、李曰偉的提成。
上訴人可在返還被上訴人款項后,依據其內部規定或約定向李立軍、李曰偉追償,屬于另外的民事或勞動法律關系,不在一審、二審法院的審理范圍之內。
四、關于“車輛磨損與折舊”:出租人將租賃物出租后,以租賃物使用為代價換取租金收入,承租人在正常使用中,租賃物本身的磨損和折舊,是租賃物使用的'應有之義,根據合同法第218條之規定,應由出租人自行承擔。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承擔合理折舊費用沒有法律依據,理應駁回。
同時,這一主張屬于新的訴求,不在二審審理范圍之內。
五、關于上訴人稱其與一審法官之間有不應當的金錢往來:首先,是否存在這一事實,被上訴人一方毫不知情;其次,既使上訴人與一審法官存在這種往來,但其往來的后果不應由善意的、無過錯的被上訴人來承擔;再次,一審判決是一審法院審判委員會集體討論的結果,不能因上訴人與一審法官一個人之間的往來而影響集體討論的結果;最后,更為重要的是,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是公正、公平的判決,上訴人與一審法官的往來不屬于“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也沒有影響到一審判決公正。
據此,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并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懇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此致
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年3月1日
附: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第二百一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 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解釋二
第七條 下列情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同法所稱“交易習慣”:
(一)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采用并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
(二)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
對于交易習慣,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第六條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上訴答辯狀怎么寫
上訴答辯狀的寫法:
1、寫明雙方當事人基本概況;
2、寫明事實與理由部分.這部分要從事實和理由兩個方面用證據和法律進行答復和辯駁,從而提出觀點和要求;
3、注明審法院的名稱,答辯單位蓋章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名,日期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離婚糾紛上訴答辯狀
在離婚是有無法協商的糾紛,可以采取法律途徑解決~!以下是離婚糾紛上訴答辯狀范文,請參考!
離婚糾紛答辯狀【1】
答辯人:XXX,女,漢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人民南路XX號7棟3單元1樓4室。
身份證號5329XXXXXXXXXX,聯系電話139872XXXXX。
被答辯人:XXX,男,漢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醫院醫生,聯系電話139873XXXXX。
答辯人因XX起訴離婚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XXX的婚姻關系
我與XXX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
正如原告所述,由于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后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
基于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多次嘗試協議離婚,在協商過程中,雙方自2008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XXX的婚姻關系。
二、 請求人民法院對雙方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情況:
1、共同財產:位于大理市XX大道2號7幢2單元2層201號房產一套,產權證號大理市房權證下關字第2010XXXX號,建筑面積108.26平方米,當時購買價為358737.00元,現市值大約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債務:因購買上述房產向銀行按揭貸款25萬,目前尚欠銀行款項211766.03元。
三、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的答辯:
1、原告在婚前買給被告的首飾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是原告婚前以締結婚姻為條件進行的贈與行為,后來雙方已經締結結婚,該贈與物也已經實際交付,贈與合法有效,應該視為被告方的個人財產。
而且,退一步講,該首飾系被告方的時候用品,根據婚姻法規定,在離婚時也應該歸被告所有;
2、原告聲稱其母親給雙方買房錢30000.00元,與事實不符。
該30000.00元實際是原告母親在結婚前10天左右拿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應該屬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并予以采納。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
20XX年2月18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2份。
離婚糾紛答辯狀范文【2】
答辯人:某某,男,漢族,1962年7月7日生,現住南昌縣岡上鎮萬舍村。
被答辯人:某某,女,漢族,1966年6月7日生,南昌縣渡頭鄉人。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你院已經受理。
現答辯人就此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婚姻乃人生之大事,不可不慎。
一招之失,必釀成終生遺憾。
盡管被答辯人已離家七年,對兩個孩子不管不問,可以說夫妻緣分已盡,但是答辯人從家庭和孩子角度的考慮,依然希望被答辯人能回心轉意,重新開始正常生活。
如果被答辯人一意孤行,錯上加錯,答辯人也只能同意離婚。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結婚系自愿,無人強迫。
答辯人對其也沒有暴力相加。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經人介紹認識,戀愛四年,在被答辯人的主動要求下辦理了結婚手續。
結婚之后,夫婦育有二子,相敬如賓,鄰里親戚無不贊嘆。
2001年,由于答辯人生病,不宜繼續從事廚師行業,收入日減而開銷日大,被答辯人無奈離家務工,貼補家用。
不曾意料,被答辯人務工期間,結識新歡,遂不再歸家,對兩個孩子也未履行撫養義務。
被答辯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編造答辯人對其實施暴力行為并有威脅行為的事實。
對此,答辯人非常憤慨,有“惡人”先告狀之感。
二、被答辯人若堅持離婚,答辯人認為:
(1) 未成年次子夏聰應由被答辯人撫養。
答辯人已經把長子撫養成人,次子也即將成人。
7年來,兩個兒子從未體會過母愛的溫暖,為了彌補兒子的遺憾,未成年次子應由被答辯人撫養。
(2)被答辯人應承擔夏彪5年、夏聰7年撫養費的一半,計 元。
被答辯人離家務工之后,從未履行撫養義務。
兩個孩子的生活費用支出均有答辯人負擔。
(3)2001年,被答辯人離家帶走的3萬元存款以及金耳環、手鏈、鐲子等共同財產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關系,要由雙方真心維系。
一方貪圖一時快活,不念夫妻情意,實屬悖經離德,損人不利己,終受其禍。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