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休假制度(員工休假制度怎么寫)
員工休假制度具體內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休假的時間,休假期間的薪酬等問題。休假制度,是為保障職工享有休息權而實行的定期休假的制度。各國一般均由勞動法作出規定。中國憲法提出要規定職工休假制度。根據勞動法等規定,現行休假制度包括的內容有:公休假日、法定節日、探親假、年休假以及由于職業特點或其他特殊需要而規定的休假。按現行制度,各種休假日均帶有工資。有關休息日標準:休息日又稱公休假日,是勞動者滿一個工作周后的休息時間。隨著國務院第174號令的施行,我國職工的休息時間標準為工作五天、休息兩天。該決定同時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國家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三條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職工年休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國家法律法規,確保本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得到落實,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以及國家和地方的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職工(包括勞務派遣工)。
第三條 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在崗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視同工作期間均計為累計工作時間(具體由人力資源部確認)。
第四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五條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實行標準工時制的職工,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六條 新入職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本人應提供在其它單位連續工作時間的有效證明。經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確認后,其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七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二)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年度內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年度內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年度內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五)各類離崗人員。
第八條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本制度第七條第(一)~(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條 年休假根據公司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和職工個人意愿,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次休完。
第十條 堅持企業安排與個人申請相結合、企業安排為主的原則統籌安排年休假。職工必須服從工作需要和公司安排。各部門負責人應積極主動安排員工休年休假,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對公司職工年休假實施動態管理,督促各部門落實職工休假計劃。
第十一條 職工在不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情況下,可向公司申請年休假,但須按請假審批程序得到批準后方可休年休假。公司鼓勵職工因病或因事需請假時,優先選擇申請年休假。
第十二條 相關部門負責人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審批和通知程序如下:
(一)各部門根據本部門(車間)工作情況和年休假安排計劃,與職工本人溝通后,提前一周填寫《職工年休假安排通知單》(以下簡稱年休假通知單),報所在部門負責人批準(中層干部年休假需經總經理批準);
(二)經相關領導批準后,由部門將年休假通知單送公司人力資源部,對休假人工作年限及休假天數及本年度休假情況進行審核;
(三)公司人力資源部審定后,由休假人直接負責人通知休假人,并指定職務代理人、做好相關工作交接后,休假人方可休假。
(四)部門如實考勤,并于次月將年休假通知單隨考勤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對職工的休假情況進行登記備案。
第十三條 職工個人主動申請休年休假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職工本人提前一周填寫《職工年休假申請單》(以下簡稱年休假申請單),報所在部門負責人批準(中層干部年休假需經總經理批準);
(二)經相關領導批準后,由部門將年休假申請單送公司人力資源部,對休假人工作年限及休假天數及本年度休假情況進行審核;
(三)公司人力資源部審定后,由休假人部門負責人通知休假人,并做好相關工作交接后,休假人方可休假。
(四)部門如實考勤,并于次月將年休假申請單隨考勤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對職工的休假情況進行登記備案。
第十四條 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并簽署意見(見職工年休假取消/調休通知單),并經分管副總經理批準。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本年度內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公司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公司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五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職工在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公司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第十六條 公司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公司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年休假制度規定細則
法律分析:(一)休假原則應在確保生產任務完成、不增加人員編制及不影響正常工作前提下,每年年初由各部門統籌擬定員工休假計劃安排。1、員工自行安排或臨時調整的休假計劃,應經所屬部門主管審批;2、部門安排集體統一休假的,須申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二)職工享受產假、哺乳假、婚喪假、護理假,仍可享受年休假。
(三)年休假不包含國家規定的每周雙休日、法定節假日、廠慶休假日。
(四)職工待崗或季節性停工時間超過本人年休假時間,不再享受年休假,已休假的,次年不再享受。
(五)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1、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的;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六)已享受年休假,當年再請病假、事假超過以上規定的,則在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七)員工服務工齡滿一年后的次日開始,即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休假天數截止本年度內)。
(八)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則二次),均以1天為單位起算;不允許以小時(半日)為單位調休或請假使用,不可跨年度分期休假。
(九)公司要求各部門統籌安排部屬員工享受年休假,如公司安排員工休假,員工不愿意休息的,則作自動放棄,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十)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應按照國定法定節假日加班標準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3倍),并統一在次年1月份核發。
法律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
我國的標準工時為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4小時,在1周(7日)內工作5天。
【法律分析】
公休假日,又稱周休息日,是勞動者在1周(7日)內享有的休息日,公休假日一般為每周2日,一般安排在周六和周日休息。不能實行國家標準工時制度的企業和事業組織,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法律上是允許調休的)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1)法定節假日。是指法律規定用于開展紀念、慶祝活動的休息時間。我國勞動法規定的法定節假日有:元旦休息1日;春節休息3日;國際勞動節休息3日;國慶節休息3日;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2)探親假。是指勞動者享有保留工資、工作崗位而同分居兩地的父母或配偶團聚的假期。探親假適用于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1年的固定職工。(3)年休假。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每周工作五天,休息休假則包含公休日與法定節假日,探親假,年休假等一系列假期。除此之位,企業如需員工利用他們的休息時間來進行處理工作任務,則應算作加班,企業需額外提供相應的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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