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不直接起訴而發律師函(發律師函還是直接起訴)
為什么不直接起訴而發律師函
律師函,是律師接受客戶委托而向對方當事人出具的評價某種行為或提出某種要求,從而達到當事人所希望的目的的法律文書,因此律師函在大多數情況下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在有法定解除權的情況下,律師函可以起到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的效果,此時便具有法律效力。現實生活中,律師函還可以起到震懾對方制止不法行為、告知法律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對于侵權者,可否不發律師函而直接起訴?
可以,律師函本質是用律師函對某一事實進行法律評價和風險估計,其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師的判斷,對送達對象曉之以法律事實,動之以利弊得失,讓送達對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評價”,即“傳法達意”。
在實際中,如果覺得沒必要發律師函的,那么也可以不發,直接去起訴就可以。律師函的作用就是催促對方履行義務,盡量不通過法律途徑直接解決,但律師函并不是起訴的前置要件。
擴展資料
起訴需要向法院提的材料:首先要寫一份合格的起訴狀,訴狀的內容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情況(明確的姓名、住址、職業、年齡、工作單位等)、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
其次,要提供主要證據的復印件以及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就仝國權案件而言,應當提供的材料有:訴狀2份、知道張某借其錢的證人書面證言兩份、仝國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律師函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起訴

起訴的具體過程是怎樣的?先發律師函嗎?還是律師直接告訴被起訴人,讓被起訴人到法院。
一、起訴、受理階段
第一條?當事人準備起訴資料。
1、提交起訴狀,并按被告人數提供訴狀副本。起訴狀應當記明原、被告住址及聯系方式等。
2、提交與訴訟請求相關的證據材料并附證據清單。
3、提交原、被告訴訟主體資格證明。個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等。
第二條?立案審查。
1、起訴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立案條件。
2、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3、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二、審前準備階段
第三條?送達訴訟文書。
1、立案后由計算機系統自動分案到承辦法官,由承辦法官或書記員準備送達相關訴訟文書工作。
2、承辦法官應當將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告知書、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等訴訟文書發送被告,并要求當事人填寫當事人地址確認書。
3、被告應當在法定答辯期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住址及聯系方式。收到答辯狀后應當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第四條?管轄異議。
1、級別管轄。被告在法定答辯期內提出級別管轄異議的,應當做出異議是否成立的裁定。
提交答辯狀期間屆滿后,原告增加訴訟請求金額致使案件標的額超過受訴法院級別管轄標準,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請求由上級法院管轄的,仍應對異議是否成立作出裁定。
2、地域管轄。被告在法定答辯期內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被告提交答辯狀期間屆滿后,又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不予審議,但應告知異議人。
3、應訴管轄。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保全。
1、訴前保全。申請人可以在提起訴訟前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的,應當解除保全。
2、訴訟保全。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法院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于申請人請求保全的數額,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第六條?證據交換。
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并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2、證據較多的案件和當事人申請進行證據交換的案件,應在舉證期限屆滿之日至開庭審理前組織進行證據交換。證據交換的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委托鑒定。
1、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2、當事人未申請鑒定,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八條?庭前調解。
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自愿、合法原則,在案件事實清楚的基礎上進行庭前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由法院予以確認。
第九條?確定開庭時間。
1、法院審理民商事一審案件一般在舉證期限屆滿后十五日內開庭審理,至遲不超過立案后九十日內開庭審理;有其他情況需要延期開庭的,依相關規定辦理。
2、確定開庭時間應在開庭三日前以書面傳票方式告知當事人,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名單、公告開庭時間和地點、通知委托代理人及訴訟參與人。
三、開庭審理階段
第十條?回避。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及勘驗人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自行回避。
2、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3、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4、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第十一條?庭審操作規范。
按照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制定的《庭審規范》及《民(商)事一審案件庭審操作規程》執行。
四、評議、報案階段
第十一條?評議報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法釋[2002]25號)評議、報案,并及時制作裁判文書。
五、宣判、送達階段
第十二條?當庭宣判。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后十日內發送判決書。當事人拒不簽收判決書、裁定書的,應視為送達,并在宣判筆錄中記明。
第十三條?定期宣判。
定期宣判的,應在宣判前三日通知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第十四條?直接宣判。
不能采取當庭、定期宣判的,可以在向當事人直接發送判決書時宣判;不能直接送達的,應當通過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委托送達、轉交送達及公告送達等方式發送裁判文書。
六、上訴處理階段
第十五條?上訴。
1、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判上訴的,一審法院應在收到上訴狀后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
2、一審法院應當及時整理卷宗,并在收到上訴答辯狀后十五日內將全部案卷(附電子卷宗)報送二審法院;當事人未提交上訴答辯狀的,在上訴答辯期限屆滿后十五日內報送二審法院。
七、結案歸檔階段
第十六條?結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和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歸檔。
案件卷宗(附電子卷宗)應在結案后六十日內歸檔。當事人上訴的,應在二審退卷后三十日內歸檔。
八、審限管理
第十八條?審理期限。
1、法院適用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2、公告、鑒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審計、評估、資產清理期間,中止訴訟至恢復訴訟期間不計入審限;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或同意調解的,庭外和解或調解階段,不計入審限。
擴展資料
妨害民事訴訟行為
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是指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故意干擾、破壞訴訟秩序,阻礙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違法行為。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有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發生(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并在客觀上妨礙了訴的進行。無論是采取作為的形式,還是以不作為的形式,都屬于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
2、必須是在訴訟過程中實施的行為。在民事訴訟程序開始前或訴訟程序結束后所實施的行為,不會對訴訟進程構成障礙,因此不屬于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應依照法律規定采用其他相應措施處理。但是有兩點是需要特別注意的:
(1)訴前財產保全中遇有妨害行為時,應采取強制措施,予以排除,因為訴前財產保全同以后進行的訴訟程序和判決的實現有密切聯系。
(2)在人民法院執行完畢后,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對已執行的標的有妨害行為的。
特點
第一,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性手段,其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保證民事訴訟順利進行。
第二,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適用于民事訴訟的全過程,既包括審判階段也包括執行階段。
第三,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適用的對象比較廣泛,既包括案件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也包括妨害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外的人例如旁聽群眾。只要他實施了妨害訴訟秩序行為,阻礙了訴訟的正常進行,法律都要對其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
第四,在適用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在適用時,依照行為人妨害民事訴訟的程度輕重不同,既可單獨適用某一種強制措施,也可以將幾種強制措施合并適用。
參考資料:唐山古治法院網-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審理流程及時限
起訴前一定要發律師函嗎
律師函是發函的律師的個人行為,起訴前不一定要發律師函。
律師函是指律師接受客戶的委托就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評價,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一定效果而制作、發送的專業法律文書。律師函的本質是一種委托代理進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對于訴訟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發律師函可以不通過法院嗎
一、發律師函不需要通過法院。
二、一般來說,律師函的作用有:
1.律師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委托被拖欠的貨款等債權。商業活動中拖欠貨款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直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不僅需要耗費很長的時間,而且還會因此失去客戶。如果通過律師發函向客戶指出問題的嚴重性,客戶將會考慮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對其的不利后果,多會償還欠款。
2.在尚未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之前,通過律師發函,可以起到順延訴訟時效的效用。
3.通過律師發函可以澄清事實、制止不法的侵權行為。
律師函具有澄清事實和震懾不法行為的作用,是一般商業信函、民間書信所不能及的。
4、用律師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義務。這方面有許多,如通知追認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的、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先訴抗辯權的行使、通知合同無效、撤銷權的行使等等,凡是當事人具有的告知權利,都可以通過律師函來完成。
5.通知解除合同。這是合同法賦予當事人的一項權利,依據是《合同法》第93條、第94條、第96條的規定,告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不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不能通過律師函通知解除。
6.達成庭外和解協議。律師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正是這個原因,使律師函受到越來越多人的歡迎。這類律師函通過通知對方在指定期限來人、來函、來電協商的方式來促使雙方達成庭外調解協議。但要指定具體期限,并且要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另外,還要告知對方如果逾期不來處理,將面臨什么后果,譬如起訴、解除合同、停止付款、停止供貨等等。
對于侵權者為什么不直接起訴而要發律師函呢?
如果直接向法院訴訟,一方面是破壞了雙方的感情基礎、會讓有些事情沒有回轉余地,大部分當事人的觀念是不能接受在沒有協商的情況一紙訴狀直接起訴的。
另一方面法院案件較多,通過法院解決的時間相應會更久,有些案件也會因此造成更大的損害后果。
律師函是指律師接受客戶的委托就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評價,進而提出要求已達到一定效果而制作、發送的專業法律文書。
律師用律師函對某一事實進行法律評價和風險估計,其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師的判斷,還是希望能夠通過這種方式,告知對方法律事實、明辨利害關系、希望雙方還是能夠友好協商,同時也能盡快處理爭議,當然也有一種可能是因為如有發生侵權等情況的,事態沒有很嚴重、僅需要發出律師函作為警告即可達到目的,也就無需向法院提起訴訟。律師函必須要有律師簽章和蓋章,代表對此函負有法律責任,如無則為偽造。如受到威脅、恐嚇、損失等,可向公安機關報警,追究委托人以及律師的責任。
如果說律師函未起作用,為達到目的的,比如對方并不認可法律事實、或者法律關系,再或者知錯不改;則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也為時不晚。通常情況下很多人不會直接選擇訴訟的原因也有很多,也許是礙于情面,雙方有建立的合作關系不想破壞、或者雙方之間本來就是朋友關系、當然也肯定有人因為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所需要的成本明顯高于發送律師函,花費的金錢、時間都要大于發送律師函。在雙反還有機會可以協商解決的情況下,還是優先考慮雙方能夠自覺、友好的保持長期合作發展的方式解決目前的爭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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