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法(侵權行為法律適用)
侵權行為法的特征有哪些
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侵權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一)單方實施
侵權行為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而發(fā)生的,且侵權行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當事人所預期的,因 此,侵權行為屬于事實行為。
(二)民事違法
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及時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為法律所不許,其實質(zhì)就是違反法律所規(guī)定的義務。這里所謂的法定義務。《民法通則》第5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對于物權、人格權等絕對權而言,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一般義務。這種一般義務是侵權行為所依據(jù)的法定義務的主要來源。另外,債權也可以成為侵權行為所侵犯的對象,但在構成要件上,需要更高的門檻。
其次,這里的法定義務還包括法律賦予某些特定主體的特別義務,例如,《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1款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傷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9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據(jù)此,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教育機構對在該機構中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教育、管理義務。再例如,勞動法規(guī)定的有關勞動安全保護義務。如果違反這些法定義務,義務人則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再次,這里的法定義務也包括侵權法所設定的某些具體作為或者不作為的義務,例如《民法通則》第125條規(guī)定,在公共通道上挖坑、修繕時,應當設置明顯的標志。《侵權責任法》第91條第1款規(guī)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秀山安裝地下設施等,這種設定明顯標志的就是一種強制性的作為義務。如果行為人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就違反了作為義務,對他人因此造成的損害應當曾但侵權責任。
(三)加害他人
侵權行為的對象包括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侵權行為所侵害的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物權,繼承權,知 識產(chǎn)權等絕對權,一般不包括債權。除民事權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屬于侵權行為法保護的范圍。
(四)應擔責任
侵權行為是一種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這種法律后果 就是侵害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有哪些?
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一般是指在有涉外因素的情況下,侵權行為應當適用具體那個國家法律的問題,我國法律規(guī)定如下:雙方可以協(xié)議約定侵權行為法律適用問題;沒有協(xié)議的,適用雙方共同經(jīng)常居所地法;沒有共同經(jīng)常居所地的適用侵權行為的法。
【法律依據(jù)】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四條
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當事人有共同經(jīng)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經(jīng)常居所地法律。侵權行為發(fā)生后,當事人協(xié)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協(xié)議。
侵權責任法與侵權行為法有什么聯(lián)系和區(qū)別?
本法在制定過程中一直有關于使用“侵權法”、“侵權行為法”還是“侵權責任法”作為法律名稱的爭議。這并不是簡單文字游戲,因為涉及侵權法律的繼承性和內(nèi)部體系、未來中國民法典立法體系等重大問題。廣義上的“侵權法”包含了侵權行為法和侵權責任法。而侵權行為法和侵權責任法所強調(diào)的重點和范圍有所不同的。最終選擇了“侵權責任法”,主要還是基于以下考慮:
第一,繼承民法通則已有的立法經(jīng)驗。采用“侵權責任法”意味著將來中國民法典的侵權責任編是由民法通則的民事責任發(fā)展而來,從而保持了立法的連貫性和一致性。
第二,“侵權責任法”更具有包容性。如果使用“侵權行為法”的名稱更多地強調(diào)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尤其是強調(diào)過錯,因為行為人實施了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而行為人本身對此具有主觀上的過錯,所以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在現(xiàn)代社會,很多情況是不僅僅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而且要為他人的行為負責,比如雇主責任、公平責任等;不僅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還可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采用“侵權責任法”的提法就可以將這些為他人行為負責的、不以過錯為要件的責任的情形包含進來。
第三,明確侵權的后果是責任而不是債。在大陸法系傳統(tǒng)的民法典中,侵權法往往只是指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之債,基本上將侵權法放在債權法的范疇之內(nèi)。但是采用“侵權責任法”可以說明侵權責任編與傳統(tǒng)民法中的侵權行為之債有區(qū)別也有聯(lián)系。二者的聯(lián)系則體現(xiàn)為侵權責任法中的一般侵權行為可以直接或者類推適用債法總則的一般規(guī)定。二者的區(qū)別決定了侵權法應獨立成編,從法理上宣告侵害權益的法律后果是責任而不是債,在一些特殊侵權行為的場合不能夠以債法的原則來適用或類推。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一章 一般規(guī)定第一條 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并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制定本法。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jiān)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fā)現(xiàn)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chǎn)權益。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第四條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chǎn)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第五條 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第二章 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七條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guī)定。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未盡到監(jiān)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第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shù)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三條 法律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第十四條 連帶責任人根據(jù)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shù)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shù)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chǎn);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十七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shù)額確定死亡賠償金。第十八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y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第十九條 侵害他人財產(chǎn)的,財產(chǎn)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第二十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shù)額協(xié)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shù)額。第二十一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第二十三條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shù)模芤嫒藨斀o予適當補償。
法律對侵權行為的規(guī)定
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guī)定。
民法典對侵權行為的規(guī)定有哪些
侵權行為的規(guī)定有:
1、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2、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3、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未盡到監(jiān)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wǎng) 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