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侵權(什么叫做侵權人)
什么是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或知識產(chǎn)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fā)生后,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chǎn)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什么是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或知識產(chǎn)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fā)生后,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chǎn)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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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侵權?
侵權行為是一種行為人實施的過錯行為。在國外學者關于狹義的侵權行為的各種觀點中,比較典型的是三種學說:
一是過錯行為說。該說,從行為的角度揭示侵權的概念。持此種觀點的學者認為,侵權行為是一種過錯。英國學者福萊明指出:侵權行為是一種民事過錯,而不是違反合同,對這種過錯,法院將在一種損害賠償?shù)脑V訟形式中提供補救。
二是違反法定義務說。該說主要是從違反法律義務的角度來界定侵權行為的概念。例如,英國著名學者溫菲爾德從清水行為與違約行為相區(qū)別的角度,給侵權行為下了一個公認為最完備的定義。他認為:侵權行為的責任系由違反法律事先規(guī)定的義務引起,此種義務針對一般公民而言,違反此種義務的補救辦法,就是對未清償?shù)膿p害賠償訴訟。
而廣義的說,侵權行為是產(chǎn)生責任的根據(jù),但侵權行為不僅僅是因行為人的過錯而導致的侵權行為,還包括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而產(chǎn)生的責任。從廣義上來理解,侵權行為不僅包括過錯行為責任,還包括行為人,根據(jù)公平原則產(chǎn)生的責任和無過錯責任,這種責任也是法律制度規(guī)定所產(chǎn)生的。《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3款的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侵害他人財產(chǎn)、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等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此規(guī)定看來,既包括了因過錯產(chǎn)生的責任也包括非過錯責任。
侵權是什么意思?
侵權(delict)是指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的行為。包括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前者指行為人基于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后者指行為人雖無過錯,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一種侵害行為,這可以從詞源學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證。在英語中,“侵權行為”一詞稱作“tort",來源于拉丁文“tortus ",原意是指扭曲和彎曲,它也用于將某人的手臂或腿砍掉的情形,此種含義仍然能從德語(jemanden einen Tort antum;Tortur)和法語(aviordu tort;faire du tortous)中找到,以后該詞逐漸演化為錯誤(Wrong)的意思。在法語中,tortum和tort都是來源于拉丁語“delictum",其原意是“過錯”,“罪過”。拉丁語名詞delictum派生于動詞delinqere(偏離正確的道路),意思是一個違法、一個失誤或者一個錯誤。中文的“侵權行為”一詞“最早于清末編定《大清民律》草案時才開始應用。”但是在舊中國民法中對侵權行為的概念卻缺乏明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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