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的案例(專利侵權的案例典型6例)
生活中侵犯知識產權的例子有哪些?
生活中侵犯知識產權的例子有未經授權,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表演和其他活動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chuàng)作成果。偽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
未經授權,在企業(yè)、社會團體、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注冊和網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構筑物、場所等名稱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chuàng)作成果。
侵權的定義
我國的知識產權包括了三類,即商標、專利以及著作權。如果侵犯了其中一種的話,那都是可以認定為侵犯知識產權的。現實生活中,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是比較多的,而一旦認定構成侵權就要追究法律責任。
首先從經濟等價規(guī)律來看,該規(guī)律要求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后果要付出同等的代價,該代價和受害人應得的代價大致相等。對價始終是決定賠償的基本要件。
很明顯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會構成侵權,由于我國對知識產權是提供來保護的,這種情況下侵權人就需要根據實際的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常見的就是民事方面的責任,但由于侵權行為有可能觸犯刑法,在被認定為刑事犯罪的情況下,自然還需要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求外觀專利侵權案例,帶圖的,帶分析的!
您好!我給您講一個關于外觀專利侵權的案例(選自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姜穎女士講述的案例。)
北京李先生加州牛肉面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李先生公司),成立于1996年,主營牛肉面生意。自2008年開始,陸續(xù)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幾項餐具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2009年9月,李先生公司偶然發(fā)現北京志瑞祥美國加州牛肉面餐飲連鎖有限公司(志瑞祥公司)也做著牛肉面生意,并且在經營場所,也使用著和李先生公司專利一樣的餐具。于是李先生公司以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將志瑞祥公司告上了法庭。
由于案件起源就是這些餐具,那么先分析一下李先生公司為什么會獲得外觀專利權呢?
對于外觀設計專利而言,并不要求具有多么高深的技術,或是解決多么大的技術難題,只要對工業(yè)產品做出的富有美感的新穎設計就可以。但是這種工業(yè)設計必須要不同于之前已經存在的設計,這種不同不僅僅指不相同,而是不同之處要有足夠的區(qū)分度,使得我們乍一看就能將兩者區(qū)別開來。
李先生的餐具,明顯不同于我們日常接觸的餐具,他們或是設計了獨特的部位,或是獨特的設計形狀,不僅使它們與日常餐具區(qū)分開來,也豐富了我們的視野和生活,應該得到法律的鼓勵與保護。
而對比李先生公司和志瑞祥公司的餐具,從對比中發(fā)現,無論形狀,還是大小,無論款式還是顏色,無論是正面還是背面,都區(qū)別不大,幾乎是完全一樣。雖然局部細微有差別,但不會影響盤子的整理的視覺效果,對于消費者而言說,不會僅僅是乍一看就能區(qū)分兩者的不同。
志瑞祥公司在接到訴狀之后表示,自己所使用的餐具并不是自己仿造生產的,也不是刻意定制與之相似的餐具,而是在福建的某供銷商處購買的,并拿出了一份《購銷合同》的復印件,以證明自己是通過合法渠道購買而來。 同時進一步提出,即使兩家餐具構成近似,自己也是無心之失,所謂不知者無罪,不應該賠償經濟損失和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進一步提出,即使兩家餐具構成近似,自己也是無心之失,不應該賠償經濟損失和侵權責任。
我國專利制度對被告是否知道原告專利,采取的是推斷原則,換言之,只要侵權產品進入了專利保護范圍,就推定被告是知道或應該知道原告的,實際上是不是知道在所不問,這就是專利制度的特殊之處。專利申請一旦提出之后,就被要求向社會公開,廣而告知,任何人都有可能或有渠道知道包括專利方案,設計圖片等專利的具體情況。專利權人只有公開技術,才能換來法律上10年或者20年的專有保護。專利權限一過,大家就可以自由使用。但對專利信息的公開不是無償奉獻,所以任何人都有責任避免對他人專利造成損害,否則就會承擔法律責任。所以不知者無罪不能適用于這項專利制度。
專利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了,“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既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產品。” 換言之,外觀設計專利并不禁止他人使用外觀設計專利,是允許使用的。
而志瑞祥公司的情況,是用于生產經營,雖然非屬制造和進口,但事實上,志瑞祥公司以加盟費的名義將餐具打包在硬件設備費用中,連同其他硬件設備提供給加盟商,視為銷售餐具的行為;而在當年制作的網站背景上,展示了各種餐具襯托下的菜品,目的就是為了吸引加盟,并從中收取加盟費,所以網頁展示的行為構成了許諾銷售。
但即便是這樣,志瑞祥公司也不并一定要賠償李先生公司的經濟損失。因為根據專利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制作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志瑞祥公司認為,提供的《購銷合同》復印件,可以證明自己通過正規(guī)渠道購買而來,自己不需要承擔經濟賠償。如果追究責任,也是追究福建的供銷商的責任。
法官審理認為:該《購銷合同》存在三大致命傷。
第一,缺乏原件,能被法院認可的證據必須滿足真實性的要求,所以所有提供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都是原件,而復印件是容易修改和偽造的,法院自然難以憑復印件認定其真實性;
第二、時間錯位,也就是簽訂購銷合同時,公司甚至都還沒有成立,那么合同上怎么能出現公司的公章呢?
第三、履行無據,合同目的在于履行,商業(yè)化活動中能夠證明合同得到履行的證據就是往來發(fā)票和收據,然而志瑞祥公司同樣沒有提交合同得到履行的證明憑證。
法院判定:
綜合考慮上述三大因素,法院沒有支持志瑞祥公司對餐具具有合法來源的主張,認定志瑞祥公司的行為構成對李先生公司的外觀設計專利的侵犯,判決志瑞祥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在綜合考慮餐具的實際價值,志瑞祥公司持續(xù)銷售侵權餐具的時間,由此可能給李先生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等因素以后,判決志瑞祥公司賠償李先生公司經濟損失22000元。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請采納!

專利法案例
1,可以。在專利被授權以后,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該專利的授權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guī)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無效。如果乙廠早在98年就投入生產,可以以因使用公開而使得該專利不具新穎性為由無效該專利。
2,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對專利復審委員會駁回其申請不符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復議不行,可以起訴專利復審委員會。
3,不可以。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之前合法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即不返還專利侵權賠償金、專利使用費、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4,有效期是10年,實用新型;
5,甲廠可以要求停止侵權,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
6,實際損失為準,實際損失無法確定,則看乙廠所獲非法利益;而從題目中來看以上兩者均難確定,則應當以許可費的合理倍數確定。
保護知識產權的例子有哪些?
保護知識產權的例子如下:
1、白云機場海關“龍騰行動2020”查辦快件渠道侵犯自主知識產權案。2020年1月,廣州白云機場海關在一票以貨樣廣告品A形式申報出口的快件中查獲侵犯“HUAWEI及圖形”商標權的手機保護套600個。2020年該關在快件渠道查獲侵權案件169批。該案是海關在快件渠道保護自主知識產權品牌、打造良好營商環(huán)境的典型案例。
2、廣州白云機場海關、從化海關“龍騰行動2020”查辦“哈雷”牌防疫醫(yī)療物資侵權系列案。該案是海關在防疫期間全面加強出口防疫醫(yī)療物資知識產權保護,對關區(qū)出口防疫物資企業(yè)實施“摸底調研-政策宣講-協(xié)助備案-打擊侵權”的全鏈條服務取得良好成效的典型案例。
2、大鏟海關“凈網行動”水上中途監(jiān)管查辦侵權鞋類案。2020年10月,大鏟海關在一批擬通過中國香港轉運出口貨物中查獲侵犯“FILA”等知名運動品牌的鞋類2.4萬雙。該案是近年來在中途監(jiān)管環(huán)節(jié)查獲的首宗侵權案件。
3、佛山海關駐禪城辦事處“龍騰行動2020”查辦“跨境電商B2B出口”侵權案。2020年9月,禪城辦事處關員在出口跨境電商商品中查獲2104雙(件)侵犯知名品牌商標權的運動鞋和服裝。該案是首次在跨境電商B2B出口渠道查獲的侵權案,是海關規(guī)范新型貿易業(yè)態(tài)健康發(fā)展的重要成果。
4、南沙海關“龍騰行動2020”查獲輸往“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侵權衛(wèi)生巾案。2020年10月,南沙海關在出口貨物中查獲侵犯“nana”商標權的衛(wèi)生巾57.1萬片。該案是多部門協(xié)同執(zhí)法有效防范侵權貨物口岸漂移的典型案例。
5、廣州郵局海關“藍網行動”應用高科技手段精準攔截批量寄遞侵權物品案。2020年10月,廣州郵局海關借助信息系統(tǒng)查獲侵權郵件36批,后續(xù)陸續(xù)再截獲侵權郵件150批。該案是加強“智慧海關”建設打擊郵遞渠道侵權行為的重要成果,2020年累計截獲涉嫌侵權包裹2445批。
專利權相關案例
專利侵權案例
?1992年11月10日,重慶康復醫(yī)學工程研究所(下稱研究所)將其"便攜式電磁波輻射治療器"實用新型專利授權給中亞廠全國獨家生產、經營、銷售。此后,中亞廠根據該專利技術生產了"中亞圣燈治器".1994年12月6日,研究所又將"便攜式電磁波輻射治療器"實用新型專利有償許可西山廠使用,該協(xié)議同時規(guī)定雙方無不得將此專利技術轉讓給第三方。西山廠根據該專利技術生產了"東方勝燈治療 器".次年3月7日,研究所又與中亞廠簽訂專利專有權轉讓協(xié)議,協(xié)議規(guī)定中亞廠享有"便攜式電磁波輻射器"的全國獨家所有權。此外中亞廠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擁有使用于該治療器上的兩項外觀設計專利權,王將此兩項專利于1994年4月5日轉 讓給中亞廠,但雙方未到國家專利局辦理有關手續(xù)。
??????? 原告中亞廠訴 稱被告西山廠生產的"東方勝燈"與其生產的"中亞圣燈"完全相同,且外觀設計也 基本相同,侵犯了其專利權,要求法院判令西山廠停止、賠禮道歉、賠償損失30 萬元,原告同時還提出了財產保全申請。被告西山廠辯稱,"東方勝燈治療器"與" 中亞圣燈治療器"在實用新型專利技術上雖有相同,但本廠是經專利權人同意而生產的,故不構成侵權。至于兩項外觀設計,經對比與"中亞圣燈"造型及形狀均有 差異,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亦不構成侵權。因此,原告申請財產保全是錯誤的, 并據此提出反訴,要求中亞廠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57萬元。
???????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西山廠并未構成對原告專利侵權。理由是,西山廠的"東方勝燈 "是根據其與專利權人研究所簽訂的實施許可合同而生產的,故不構成侵權。至于兩項外觀設計專利,雖然專利權人王某與中亞廠簽有專利轉讓協(xié)議,但未到國家專利局辦理有關手續(xù),故該協(xié)議未生效。中亞廠既非專利權人,又非利害關系人 ,其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因中亞廠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其申請財產保全是錯誤的,中亞廠應對西山廠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西山廠的反訴因與本 訴不是基于同一事實或同一法律關系,其反訴不當,應承擔相應責任。據此,一 審判決駁回原告中亞廠的訴訟請求,由原告中亞廠賠償因錯誤申請財產保全給被告西山廠造成的損失299139.6元;被告西山廠的反訴請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上訴,維持原判。
專利權(Patent Right),簡稱“專利”,是發(fā)明創(chuàng)造人或其權利讓人對特定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占實施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我國于1984年公布專利法,1985年公布該法的實施細則,對有關事項作了具體規(guī)定。
專利(patent)一詞來源于拉丁語Litterae patentes,意為公開的信件或公共文獻,是中世紀的君主用來頒布某種特權的證明,后來指英國國王親自簽署的獨占權利證書。專利是世界上最大的技術信息源,據實證統(tǒng)計分析,專利包含了世界科技信息的90%-95%。
互聯(lián)網的專利侵權案例有哪些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4月15日發(fā)布2014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QQ商標爭議行政案、蘋果APP著作權侵權案、獵豹瀏覽器不正當競爭案、馬愛儂仿冒不正當競爭案等數起涉互聯(lián)網案件入選。
案例一 通信控制系統(tǒng)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案
【案情】
交互數字技術公司是名稱為“用于碼分多址(CDMA)通信系統(tǒng)的自動功率控制系統(tǒng)”的發(fā)明專利權人。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通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下稱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該專利權有效。中興通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撤銷無效決定,判令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作出無效決定。
【點評】
專利侵權的判定方法可以用于判斷訴爭的技術方案是否具備新穎性。這種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如果現有技術落入訴爭技術方案的保護范圍,則訴爭技術方案不具備新穎性。在此基礎上,為了判斷新穎性而對比訴爭技術方案和作為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時,可以委托專利巴巴等專業(yè)代理機構進行正向比較,而不是進行反向比較。所謂正向比較,是分析作為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是否具備訴爭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征。所謂反向比較,是分析訴爭技術方案是否具有現有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征,如果訴爭技術方案不具有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征,或者說現有技術方案比訴爭專利的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更多,則認為多出來的技術特征構成二者的區(qū)別技術特征,因而認定訴爭專利的技術方案具備新穎性。反向比較是錯誤的新穎性判斷方法,應當予以否定。近年來,通信領域的專利糾紛頻發(fā),本案的審結對于通信領域的專利權保護與專利權有效性認定具有重要示范意義。特別是該案對專利新穎性判斷方法進行了探索和明確,有利于專利授權確權案件裁判標準的統(tǒng)一。
案例二 “固定框架”專利權侵權案
【案情】
哈廷電子有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下稱哈廷公司)是名稱為“固定框架”的發(fā)明專利權人。哈廷公司通過北京希格諾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希格諾公司)購買了由浙江永貴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貴公司)制造、銷售的電連接器產品,哈廷公司認為該產品侵犯其發(fā)明專利權,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約1500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希格諾公司和永貴公司立即停止侵權,永貴公司賠償哈廷公司經濟損失70萬元、合理支出15.97萬元。
【點評】
技術特征如何劃分是專利權利要求解釋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但是,如何科學合理地劃分出技術特征以及主題名稱是否屬于技術特征,是否對權利要求具有限定作用,在理論及實務界一直存在爭議。該案首先對技術特征的劃分標準進行了有益嘗試,從專利巴巴等代理機構代理人的角度,將專利技術特征的劃分與實現發(fā)明整體技術效果的各個技術環(huán)節(jié)相聯(lián)系。此外,該案還準確界定了主題名稱的限定作用,認定主題名稱本身并不屬于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在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時,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主題名稱應當予以考慮,但實際的限定作用應當取決于該主題名稱對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本身產生了何種影響。該案裁決具有較高的學術研究價值,其在權利要求的解釋規(guī)則、保護范圍的確定以及賠償數額的計算等方面都做出積極探索,既科學合理地界定了保護范圍,制裁了被控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同時也注意權衡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支持了權利人的合理訴求,取得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案例三 “QQ”商標爭議行政案
【案情】
“QQ”商標(下稱爭議商標)由騰訊公司于2005年5月19日提出申請,核準注冊日為2008年3月7日,核定使用在機車、汽車等商品上。2009年11月26日,奇瑞公司在法定期限內針對爭議商標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了撤銷申請。2013年2月17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爭議商標予以撤銷。騰訊公司不服該裁定,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被訴裁定。
【點評】
根據2001年施行的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商標所有人通過宣傳、使用,投入了人力、物力,得到了消費者的認可,逐漸在商標上積累了商譽,這些都是商標所有人的無形財產,雖然不像注冊商標那樣可以獲得專有性的權利,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申請人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而搶先在不相同、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進行注冊,即可認定其采用了不正當手段。在先商標的使用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在先商標有一定的持續(xù)使用時間、區(qū)域、銷售量或者廣告宣傳等的,可以認定其有一定影響。
案例四 “稻香村”商標異議復審行政案
【案情】
1997年5月21日,北京稻香村食品集團經核準注冊了“稻香村”商標(第30類),后注冊人變更為北京稻香村公司。
2006年7月18日,蘇州稻香村公司提出“稻香村及圖”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商品在第30類。
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后,北京稻香村公司提出異議申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裁定被異議商標準予注冊。北京稻香村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評委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蘇州稻香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被訴裁定。
【點評】
此案是對兩個具有歷史淵源的老字號如何通過商標近似的判斷來區(qū)分各自的市場的一個典型案例。蘇州稻香村公司在本案申請注冊的“稻香村”商標與其受讓的在先商標,在表現形式上不同,反而與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具有較高知名度的“稻香村”商標非常接近,從而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打破了能夠區(qū)分的市場實際和已經形成的穩(wěn)定市場秩序,將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故不應準予注冊。通過本案的審理,法院確立了對于歷史悠久的老字號之間應當維護已經穩(wěn)定的市場秩序,不得侵入對方商標權保護領域的基本規(guī)則。
案例五 嵌入式軟件著作權侵權案
【案情】
微軟公司發(fā)現北京合眾思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眾思壯公司)銷售的汽車導航儀上使用了Windows CE 6.0計算機軟件,認為合眾思壯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其對上述軟件享有的著作權,遂將合眾思壯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合眾思壯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微軟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93萬余元。
【點評】
嵌入式軟件是一種嵌入在硬件中的操作系統(tǒng)和開發(fā)工具軟件。隨著社會信息化的日益加強以及計算機科技的快速發(fā)展,嵌入式系統(tǒng)已經開始滲透到日常生活的許多領域。但由于搭載嵌入式軟件的硬件通常作為產品的零部件,而非單獨作為軟件商品進入流通領域,所以,權利人在維權中的取證過程相對于一般計算機軟件案件更加困難。本案作為“第一起涉及車載導航中嵌入式操作系統(tǒng)軟件侵權的案件”,確認了正版標簽在嵌入式軟件合法來源證明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對于研究有關嵌入式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侵權問題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案例六 “蘋果APP”著作權侵權案
【案情】
《李可樂抗拆記》由甘肅人民美術出版社出版,李承鵬是該書作者。李承鵬指控蘋果公司未經其許可,自行上傳或與開發(fā)者通過分工合作等方式,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上傳到蘋果應用商店,并通過該商店向社會公眾提供下載閱讀,獲取經濟利益,上述行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蘋果公司賠償李承鵬經濟損失1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1000元。
【點評】
本案是“作家維權聯(lián)盟”因蘋果公司在其經營的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權的應用程序而向蘋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維權訴訟之一。最終,法院認定蘋果公司是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的經營者,應用程序商店是一個以收費下載為主的網絡服務平臺,并且在與開發(fā)商的協(xié)議中,約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蘋果公司應對開發(fā)商的侵權行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蘋果公司在可以明顯感知涉案應用程序為未經許可提供的情況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未盡到注意義務,具有主觀過錯,其行為構成侵權。在當前互聯(lián)網產業(yè)飛速發(fā)展、各種新的網絡平臺經營模式不斷出現的情況下,本案的審理對如何界定平臺服務商的行為性質、責任,具有一定借鑒和指導意義。
案例七 錢鐘書書信著作權及隱私權侵權案
【案情】
2013年5月,中貿圣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下稱中貿圣佳公司)發(fā)布已故著名學者錢鐘書書信手稿拍賣公告。錢鐘書遺孀楊季康(筆名楊絳)遂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訴訟,認為李國強和中貿圣佳公司構成對其著作權及隱私權的侵犯。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中貿圣佳公司和李國強停止侵權、賠償楊季康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并賠禮道歉。
【點評】
此案不僅因涉及著作權、隱私權以及物權等多項權利的認定,頗具代表性并廣受關注,而且還對拍賣公司因從事拍賣活動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責任進行了界定和規(guī)范,特別是拍賣公司在拍賣活動中,除應依據拍賣法就拍賣標的的所有權歸屬、委托人的身份情況進行審查,并簽訂委托拍賣合同外,對于負載著作權、隱私權、肖像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的拍賣標的,還應對相關著作權權利歸屬、隱私權和肖像權的權利保護等情況進行審查,以履行拍賣法所賦予拍賣人的法定義務。此案的審結,明晰了拍賣者的法律義務,規(guī)范了拍賣市場秩序,對維護相關權利人的著作權、隱私權等民事權利具有積極的意義。
案例八 《推拿》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
畢飛宇系第八屆茅盾文學獎獲獎小說《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學出版社于2008年9月出版該小說。2009年7月,畢飛宇將電視劇改編權獨家提供給中融公司。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將其獲得的授權轉讓給禾谷川公司。2011年1月,禾谷川公司委托陳枰為文學作品《推拿》的電視劇改編編劇。2013年4月,陳枰與西苑出版社就陳枰版《推拿》(上、下冊)簽訂《圖書出版合同》,同年6月,該書出版。畢飛宇、人民文學出版社以陳枰版《推拿》的出版發(fā)行行為侵權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發(fā)行圖書《推拿》;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停止銷售圖書《推拿》;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畢飛宇經濟損失14萬元;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人民文學出版社有限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5000元。
【點評】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規(guī)制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社會經濟秩序,故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規(guī)制商品市場流通過程中的授權,而不是規(guī)制商品創(chuàng)作過程中的授權。本案中,陳枰和西苑出版社僅具有改編作品的授權,并不具有出版改編作品的授權,也就是說不具有將相關改編后的作品推向文化市場、作為圖書商品流通的授權,因此,被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前圖書出版市場存在的授權混亂、權利意識淡薄、誠信缺失等現象。通過本案的審理,有利于當事人規(guī)范其行為,也對整個圖書出版行業(yè)的合法規(guī)范經營發(fā)展提出了指引。
案例九 馬愛儂仿冒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
馬愛農在翻譯界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知名度。2012年6月18日至2013年1月4日,新世界出版社與北京興盛樂公司就出版《愛的教育》等13本圖書分別簽訂了出版合同,合同約定作者的署名為“馬愛儂編譯”。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新世界出版社出版發(fā)行了上述13本圖書。這些圖書的封面、書脊、扉頁及版權頁上均署有“馬愛儂 編譯”,版權頁上同時還署名“作者 馬愛儂”。馬愛農認為新世界出版社仿冒其姓名,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要求新世界出版社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0余萬元。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新世界出版社賠償馬愛農經濟損失10萬元及合理費用1.5萬元,并判令新世界出版社停止出版發(fā)行涉案圖書。
【點評】
該案是一起典型的仿冒他人姓名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了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從字面上看,該條似乎不包括擅自使用與他人姓名相近似的姓名的情況。但從反仿冒和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目的出發(fā),本案擴張解釋了上述規(guī)定,將擅自使用與他人知名姓名相近似的姓名的行為也認定為上述規(guī)定所規(guī)范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另外,本案還探討了出版者出版仿冒他人姓名的圖書時的注意義務問題,提出了出版者在出版發(fā)行圖書過程中應當對作者署名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且對于作者筆名的注意義務應當高于對作者真名的注意義務,并以此作為出版者是否構成侵權的依據,這對于規(guī)范出版者的出版行為,防止仿冒他人姓名的圖書的出版發(fā)行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十 獵豹瀏覽器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
合一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下稱合一公司)經營優(yōu)酷網,主要以兩種方式向用戶提供視頻播放服務,一是“廣告+免費視頻”服務,二是向收費注冊用戶提供無廣告的視頻服務。合一公司發(fā)現獵豹瀏覽器通過修改并誘導用戶修改優(yōu)酷網參數,過濾優(yōu)酷網視頻廣告,遂起訴要求金山網絡公司等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消除影響,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0萬元。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金山網絡公司、金山安全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萬元等。
【點評】
目前,“廣告+免費視頻”服務模式是國內外視頻網站普遍采用的商業(yè)模式,包括優(yōu)酷網在內的視頻網站確實存在貼片廣告過多、過長,無法跳過的問題,市場上部分消費者對此頗有微詞。但商業(yè)模式的優(yōu)劣理應由市場選擇決定,而非由其他經營者以破壞性手段,采取“叢林法則”競爭方式進行評判。本案是我國首例瀏覽器過濾視頻廣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代表了互聯(lián)網行業(yè)內容服務提供者與技術服務提供者的生存邊界之爭。國外也存在類似的糾紛,但未形成生效判決。本案裁判不僅法律意義重大,而且廣受互聯(lián)網行業(yè)關注,社會影響巨大。法院判決重點闡明了瀏覽器過濾視頻廣告的不正當性在于商業(yè)模式利益應受法律保護,除非存在更優(yōu)越的可替代之模式,他人不應以該模式存在缺陷而借中立技術之名破壞該商業(yè)模式,損害該商業(yè)模式經營者的可得利益。
望采納,謝謝!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