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舉例(法律中的事實行為)
如何區分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
行為:包括表意行為(法律行為)和非表意行為(事實行為)。
(1)法律行為(表意行為):簡單的說,就是行為人通過意思表示所進行的活動,是有意識的活動,在做某事之前事先進行思考。表意行為包括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效力待定民事行為、可撤銷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
(2)事實行為(不表意行為):這樣理解,你做某事之前沒有經過事先的思考,但是你做的事情能夠產生法律效果,如你撿到100萬元,你事先根本沒有思考,但是你撿到100萬,就與失主構成了返還財產的法律關系。你就記住法律上事實行為包括這些就行了: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撿到遺失物、發現埋藏物、先占、創作等。
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的區別
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的區別如下:
1、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發生效力,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發生效力。
2、依法律行為取得,是傳來取得,依事實行為取得,是原始取得。
3、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4、法律行為都是合法行為,事實行為區分合法行為與非法行為。
5、法律行為要求行為能力,事實行為不要求行為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第一百三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于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如何區分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
第一,兩者發生法律效果的方式不同。法律行為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法律效果,這一法律效果源自法律行為對行為人意思自治的容認,即法律對法律行為產生的意思后果只能給予合法性評價,而非在內容上的事先假設和規定。與此相反,事實行為僅僅取決于法律規定,當事人實施行為并不具有追求某種法律效果的意圖。或者說,這種意圖的有無并不影響法律效果的發生,而只要符合一定的規定便能產生法律效果。 第二,法律行為只能產生法律效果,事實行為卻能同時產生法律效果和事實效果。如,簽訂買賣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它的法律后果是出賣人承擔交付標的物義務而買受人承擔支付價款的義務,但是事實效果——買受人成為標的物的所有人,出賣人成為價款的所有人——卻并不隨之發生。而拾得遺失物作為一種事實行為,其法律效果和事實效果是同時發生的,拾得人依法律規定取得該物的所有權是法律效果,拾得人對拾得物的實際占有則是事實效果。由此可見,法律行為的效力實際上來自法律的擬制,而事實行為的法律效果則以其事實效果為基礎。 第三,法律行為是從事實行為中分離出來的,它離開事實行為則無獨立的意義。從前述的法律行為概念產生的歷程可以得知,法律行為產生的基礎是設定權利義務的意思表示行為與履行義務的行為相分離,但分離只是針對“分步進行”而言,法律行為并不能離開事實行為而單獨起作用,因為法律行為不發生事實效果,它所設定的權利義務只能通過事實行為才能得到切實的履行。因此不需要履行的行為不可能是法律行為。 第四,從事實構成來看,事實行為必須具有法定的構成要件,如此才能體現其客觀性和法定性的特征。各國民法對事實行為一般作出詳盡而直接的規定,內容涉及行為的主客觀構成要件、持續狀態及其產生的后果。事實行為的各構成要件有機聯系,不相獨立,惟有符合全部法律規定的行為才構成這一類的事實行為。而法律行為實質在于意思表示,從一定意義上說不存在事實構成問題,因為法律不可能對其意思表示作出具體的規定,而只能抽象概括其意思表示的合法范圍。 第五,法律行為的主觀意思和客觀活動在內容上并不一致,再以買賣合同為例,合同當事人的主觀意思是互易貨物和價款,在客觀活動上卻表現為談判和簽訂文書;事實行為的主觀意思與客觀活動在內容上則是概括一致的,一致才能構成相應的行為。在即時交易這種事實行為中,當事人的主觀意思和客觀活動都是指向交付貨物和價款,不存在“表里不一”的現象。
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都是什么?能順便舉個例子嗎
簡單的說,你簽一個合同就是法律行為
你揀到一千塊錢就是事實行為。
法律行為民事法律事實包括:行為、事件;
一,行為包括:民事行為、事實行為。
1,民事行為包括:
A、依內容分類為:合同行為、婚姻行為、收養行為、其他行為;
B、依效力分類為:有效、無效、效力待定、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2,事實行為包括:
A、無因管理行為;
B、部分不當得利行為;
C、正當防衛行為;
D、緊急避險行為;
E、侵權行為;
F、先占、添附、拾得、發現等行為;
二、事件:社會事件(如罷工)、自然事件(如臺風、海嘯等)
民法中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的區別(舉例說
1.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事實行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當事人實施行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2.法律行為依行為人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效力;事實行為依法律的規定直接產生法律后果。 3.法律行為的本質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實構成;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發生法律規定的后果。
4.法律行為以行為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為生效要件;而事實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5.法律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事實行為包括無因管理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和侵權行為等。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