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是為了阻止違法行為(什么行為是侵權行為)
侵權 法律行為
只有民事法律行為這種說法,民事法律行為需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真實的意思表達,題干并未提到說甲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甲為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就不能確定其行為是否是民事法律行為了,只是民事行為,這就是民事行為和民事法律行為的區別,你可以去翻一翻《民法通則》關于民事行為這一塊的介紹,要看仔細。

怎樣看待侵權行為
最近剛好在研究這個。。
侵權行為是侵權行為法中一個最重要的概念。關于“侵權行為”,各國有不同的文字符號予以表示,英文稱之為tort,拉丁語稱之為delictum,德語上叫做unerlaubte handlung,法語稱之為delit,日語則稱之為“不法行為”。可見,不論的立法上還是學說上,還沒形成統一的、為人們所共同接受的定義。
羅馬法上侵權行為的概念,直接來源于其的私犯概念,按照查士丁尼《法學總論》第四卷第一篇“侵權行所發生的債務”的規定,私犯(即侵權行為)所發生的債務“僅有一種,因為這些債務是從一種事物產生的,即侵權行為,例如盜竊、搶劫、財產上損害或人身傷害”。準私犯也是一種侵權行為。德國學者認為,侵權行為實際上就是“在一定條件下,一方當事人如果沒有對對方的權利和利益予以必要的尊重,無論是故意的還是過失的。他將要承擔責任”。《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規定,認為侵權行為就是一種損害賠償的責任。日本學說上認為:“由其行為引起對他人的損害,以至發生賠償責任的場合,稱其行為謂不法行為。”在我國臺灣,史尚寬先生認為:“侵權行為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或故意以悖于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于他人之行為也。簡言之,為侵害他人權利或者利益之違法行為。”劉清波先生認為:“侵權行為者,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權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謂也。”王澤鑒先生認為:“侵權行為,指因不法侵害他人的利益,依法律之規定,應對所發生損害負賠償責任的行為。”英國學者約翰.佛萊明認為:“侵權行為是一種民事過錯,而不是違反合同,對這種過錯,法院將在一種損害賠償的訴訟形式中提供補救。”另一學者P.H.溫菲爾德認為:“侵權行為的責任系由違反法律事先規定的義務引起的,此種義務針對一般公民而言,違反此種義務的補救方法,就是對未清償的損害賠償的訴訟。”美國學者莫里斯指出:“如果簡單地概括侵權行為,可以說它是私法上的過錯。”
總結而言,對于侵權行為的定義可以歸納為四種不同的學說:責任說,認為侵權行為就是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的行為,如法國、日本;致人損害說,認為侵權行為是加害于他人權利的行為,如我國臺灣;過錯說,強調侵權行為是一種過錯行為,如佛萊明、莫里斯的定義;違反法定義務說,如溫菲爾德的主張,將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相區別,確認侵權行為是違反法律事先規定的義務的行為。
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3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雖然我國立法上沒有對侵權行為的準確定義,但大部分學者認可的定義是:侵權行為是行為人由于過錯,或者在法律特別規定的場合不問過錯,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及其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法律后果的行為。
商法侵權行為是指什么
一、侵權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行為。《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3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一)侵權行為是違法行為
行為的違法性是侵權行為的前提,給他人造成人身與財產損害的行為應當是違反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行為。如果雖有損害后果,但行為是合法實施的則不構成侵權行為。如工商機關工作人員依法銷毀假冒偽劣產品是其履行職責的合法行為,不構成侵權。
(二)侵權行為的侵害對象是絕對權
侵權行為侵害的是他人的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與債權不同,侵權行為侵害的權利均是絕對權,其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該權利的實現無須借助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協助。債權作為一種請求權,是相對權,其實現需要他人實施一定的行為。雖然在理論上已出現了將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行為納人侵權行為的觀點,但按照通說及現行立法,債權不能成為侵權行為的對象。
(三)侵權行為是行為人有意識的行為
1、對于侵權的一般理解。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是其自由意識的體現,除了特殊侵權責任外,一般侵權責任都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要件,無論行為人出于故意還是過失,其實施的行為均是其意識的自愿表達,是受其意愿控制的結果。
2、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具有一定的聯系又存在顯著的區別。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往往會發生竟合,如殺人、放火等行為既構成侵權又構成犯罪,因而在追究其刑事責任后,并不排斥繼續追究其民事侵權責任。其區別表現在,侵權行為是對民事主體人身或財產權利的侵害,其后果是對受害人的補救;犯罪行為是對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的侵害,其結果是對行為人實施懲罰。
3、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雖然都是民事違法行為,但亦存在顯著區別:
其一,侵權行為違反的是法定義務,違約行為違反的是合同中的約定義務;
其二,侵權行為侵犯的是絕對權,違約行為侵犯的是相對權即債權;
其三,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違約行為的法律責任僅限于財產責任。
二、侵權行為的分類
(一)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
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基于主觀過錯實施的,應適用侵權責任一般構成要件和一般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例如故意侵占、毀損他人財物、誹謗他人名譽等諸如此類的行為。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在侵權責任的主體、主觀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權行為,應適用民法上特別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如《民法通則》第121~127條規定的是特殊侵權行為。
(二)單獨侵權行為與共同侵權行為
單獨侵權行為,是指損害行為是由一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是指損害行為是由2人或數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的構成表現在:
其一,主體的復數性,加害人為2人或2人以上。
其二,行為的共同性,多個加害人的行為彼此關聯共同導致損害后果的發生。
其三,結果的單一性,數個加害行為共同產生一個損害后果。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2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三)積極的侵權行為與消極的侵權行為
積極的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違反對他人的不作為義務,以一定的行為致人損害的行為。例如不法占有他人財物,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侵害他人身體等。
消極的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違反對他人負有的作為義務,以一定的不作為致人損害的行為。如建筑施工中未安放警示標志,致使他人損害的,保管人未盡保管義務,致使被保管物遺失,等等。
侵權行為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特征
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下是由我整理關于什么是侵權行為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侵權行為的基本概念
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素
上述要件之爭。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因素, 即:過錯、行為不法、損害事實是否是侵權行為 必要構成要件上。侵權行為“要件”應是所有侵權行為必不可少的條件。只有當缺少這一條件就不能構成侵權行為時, 才能夠稱為“要件”, 否則, 就不能稱為“要件”。當某一條件僅僅是構成某一類侵權行為的必要條件, 而不是所有侵權行為中的必要條件時, 這樣的條件也不應該作為侵權行為概念的“要件”。本著這一指導思想, 我們來討論爭議中的幾個要件:
過錯
按中國學界通說, 是指“行為人在從事違法行為時的心理狀態, 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所謂故意, 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某種法律后果, 而仍然進行此種行為,有意促成該違法后果的發生。所謂過失, 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違法后果應當預見、能夠預見而竟未預見到, 或者雖然預見到了卻輕信其不會發生, 以致造成違法后果。”可見, 過錯主要是指行為人的主觀意識。本文認為, 過錯不應當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一)從中國立法上看, 中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沒有過錯, 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 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據此, 中國民法通則對侵權行為采取的是廣義的概念, 既包括過錯侵權行為, 也包括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過錯侵權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下位概念; 作為屬概念的“侵權行為”中, 不應該有它的位置。
(二) 從司法實踐看, 法院在認定某些侵權行為時, 有時僅僅根據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本身, 即可認定其為侵權行為, 不需要探討行為人內心的主觀過錯。比如, 假冒他人 注冊商標 的行為, 其本身足以構成侵權, 不需要再探討行為人的內心心理狀態。第三, 在許多情況下, 只要行為人的行為侵害了法律認可和保護的合法權益, 即使行為人內心沒有過錯, 同樣應認定為侵權行為。“好心辦壞事的人”即為一種。雖屬“好心”, 但卻侵害了他人, 也不能不認定是“侵權”。在國外也有這樣的例子。美國侵權法中有一個“蛋殼原則”( shull of egg - shell) , 即原告有一個像“蛋殼一樣薄的腦殼”, 被告因“開玩笑”像平常人那樣拍了一下他的腦殼, 卻引起了原告死亡。在這種情況下, 被告“完全不存在”傷害原告的故意,被告沒有預見到也不應該預見到其行為會引起原告的死亡。但被告仍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這里構成侵權要件的是他的“行為及其后果”, 而非“內心過錯”。
(三) 侵權法保護的重點應當是無辜的受害人。即使致害人內心沒有故意或者過失, 但對他人造成損害的, 也應對受害人予以救濟。對此, 美國著名法官O1W1霍姆斯有一段很精彩的論述:“如果一個天生魯莽愚鈍的人總是不斷惹禍, 不是傷人就是害己, 那么毫無疑問, 它的先天缺陷在天國的法庭上會得到寬宥。但是, 他無意中給鄰人造成的麻煩, 一點兒也不比過失犯罪造成的麻煩少, 因此, 它的鄰人要求他達到他們的標準, 否則就自己承擔后果; 由這些鄰人建立的法庭, 不會去考慮他的個人缺陷。”
不法
“不法”是指法律對該行為的否定性評價。“不法”能否作為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這里有個如何衡量“不法”的標準問題。衡量行為的“不法”有兩種標準:一種是以侵權行為侵害的客體為標準, 認為凡是侵害了法律所保護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都是不法行為。這種標準反映在19世紀末草擬德國民法典時第二起草委員會反對第一起草委員會的意見之中。第二起草委員會反對第一起草委員會所草擬的民法典草案第704條第二款, 認為該款允許任何受害人享有損害賠償的權利而不管所違反的法律是否是為了保護他受到影響的利益, 此種法律走得太遠。主張只有在侵害了受害人的法定利益時侵權人才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德國民法典最終采納了第二起草委員會的意見, 形成了1990年頒布實施的德國民法典第823條。另一種標準, 是以行為本身的性質對侵權行為是否“不法”作出界定。如果行為人行為的本身是合法的, 即使該行為侵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 該行為就不能界定為侵權行為, 甚至還可以成為阻卻違法的理由。緊急避險是傳統民法理論公認的合法行為。一些民法教材不僅不談緊急避險也可能造成“侵權”, 而且還認為緊急避險可以成為阻卻違法的事由。本文認為, 任何事物都有兩重性。對 緊急避險是否可以構成侵犯, 應根據具體情況作具體分析。比如“城門失火, 殃及池魚”, 救火當屬合法行為無疑。但從池魚主人角度考慮, 他的財產無端受損, 難道不是被侵權? 從中國社會生活實際看, 許多合法行為也同樣造成侵權損害。如工廠按國家標準排污, 這可謂合法行為, 但即使合法排污, 對周圍社區居民造成損害的也照樣賠償。2001年11月28日中央電視臺東方時空節目, 就播出某一高壓電站的設置完成符合國家要求, 但其附近一戶居民的三個女兒均因高壓電站設置的影響而得一種怪病, 起訴電站。難道能因“完全符合國家規定”就可以不認為是侵權? 社會生活的現實, 已經向傳統侵權理論提出了挑戰。有學者已經正確地指出:“侵權行為,雖為一種民事法律事實, 但難以將其完全歸于違法行為或合法行為中, 應認為大多數侵權行為是屬違法行為的法律事實, 也有合法行為而侵害他人權利的法律事實。”因此, 從行為本身性質講, 很難將“不法”作為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損害事實
損害既包括物質的或金錢的損害, 也包括人身傷害、死亡和精神損害。許多學術著作都把損害事實看作構成侵權行為的必不可少的要件。認為“僅有行為而無損害, 不構成侵權行為。”“各種侵權行為引起程度不同, 所造成的后果也不完全相同, 輕微的侵權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后果微小, 但無論如何, 沒有損害后果, 并不構成侵權行為。”在一般情況下, 侵權行為都會造成損害, 這是常態。但是否絕對到任何侵權行為都會造成損害? 值得商榷。從因果關系看, 侵權行為是因, 損害事實是果。從犯罪學的角度, 有“犯罪預備”, 也有“犯罪未遂”, 這些行為即使未造成損害后果, 并不影響其行為的可譴責性。侵權和損害事實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侵權是對侵權行為性質上的概括, 而損害事實是由侵權所造成的后果。侵權行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會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后果, 但也有例外。現實社會生活的事例可以佐證:某一工廠擅自印制了他人注冊商標標識, 并貼在自己的產品上, 準備出售。后因被舉報, 偽造的商標標識被工商局查封和銷毀。該案中, 該廠的行為并未給商標權人造成任何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 但是否就可依此不認定其為侵權行為? 注冊商標持有人可否要求其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在英美侵權法中, 有名義上損害賠償和實質上損害賠償之分。名義上損害賠償( nominaldamages) 是指受害人雖有權利要求賠償, 但并沒有造成現實損害后果時, 用以確認所被侵害的權利而進行的損害補償。[而在大陸法系一些國家如日本在1925年11月28日大審院判決的大學浴室事件也曾判定侵權行為的成立不一定非要構成對某種權利的侵害后果。不難看出,沒有損害結果的侵權行為是存在的, 并非沒有損害事實就構不成侵權行為。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 過錯、違法、損害事實, 在一定情況下, 不一定是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任何運動形式, 其內部都包含著本身特殊的矛盾。這種特殊性的矛盾, 就構成一事物區別于它事物的特殊的本質。”侵權行為之所以多種多樣、千姿百態, 就是因為每一種侵權行為都有其本身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的形成, 在于其所處的時間、地點和條件的不同, 一切都是以一定的時間地點條件為轉移的。有時, 一個行為本身即可構成侵權, 而不必再有其他條件, 如假冒他人馳名商標行為。有時僅僅一個行為尚不能確定其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還需要 其它 條件來配合。如甲與乙口角, 甲惱恨之下, 持棍棒追打乙, 因乙跑得快, 甲未能打著。甲雖然有明顯傷害乙的行為故意, 但因未能給乙的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 故不構成侵權行為。該種情況下, 甲的侵權行為的構成則需要兩個條件:故意的行為和該行為給乙造成的損害事實。如果將這兩種不同類型的侵權行為, 硬要套進三要件四要件的框框, 顯然是不現實的。
民事侵權行為有哪些
民事侵權行為包括:1、侵害財產權的侵權行為;2、侵害人身的侵權行為;3、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權行為;4、侵害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5、侵害身份權的侵權行為。
一、民事侵權行為有哪些
(1)民事侵權行為包括:
(1)侵害財產權的侵權行為;
(2)侵害人身的侵權行為;
(3)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權行為;
(4)侵害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
(5)侵害身份權的侵權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侵權行為的特征有哪些
侵權行為的特征有:
1、侵權行為是一種單方實施的事實行為。侵權行為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且侵權行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當事人所預期的,因此,侵權行為屬于事實行為;
2、侵權行為是一種民事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及時違反法律的規定,為法律所不許,其實質就是違反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3、侵權行為是加害于他人的行為。侵權行為的對象包括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侵權行為所侵害的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物權,繼承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一般不包括債權。除民事權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屬于侵權行為法保護的范圍;
4、侵權行為是應承擔侵權責任的根據。侵權行為是一種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這種法律后果就是侵害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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