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新婚姻法離婚的規定(婚姻離婚法2020年新規定)
婚姻法2020年新規定離婚
在我們生活中,兩個人的婚姻如果雙方沒有用心去維護,那么是很容易出現問題,最終可能導致離婚,而且現在的人都追求自由,如果自己的婚姻不幸福了,就算離婚也不會覺得有什么,尤其是現在的人們都有自己的經濟能力,不會因為離開了誰就活不下去,因此我國現在的離婚率很高,國家出臺新政策。那么,婚姻法2020年新規定離婚呢?
首先,婚姻法在2020年的時候就有新規定,將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關于離婚的新規定主要是設置了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為30天,到期可繼續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確認手續,如果雙方當事人在首次申請離婚之后,一個月的期限屆滿后,沒有前往辦理離婚確認手續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如果到期后雙方去辦理了離婚確認手續的,則雙方的婚姻關系解除。這是國家新出臺的婚姻法,這可以讓人們冷靜些日子,畢竟有時候人們是比較沖動的。
所以說,2020的婚姻法對于人們來說是比較好的,能有效降低我國的離婚率。但是人們既然選擇結婚就應該為這個家庭負責,雙方相互理解包容,這樣才能走得長久。
2020年新婚姻法離婚新規
離婚在現在的社會來說好像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因為大家的思想已經不像之前那樣那么的傳統了,他們會覺得兩個人既然過不下去了那就干脆離婚吧,這樣對誰都好,也不至于說到最后真的鬧翻了,其實離婚有時候對雙方來說都是一種解脫吧,那么2020年新婚姻法離婚新規是怎樣的呢?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2020年相關部門對2021年的民法典新婚姻法的離婚規定,作出了以下新規定:新增了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若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在30日內提出撤回離婚的申請;明確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又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增加了夫妻一方揮霍財產,離婚時法院可以給其少分或者不分給揮霍一方共同財產。
法律也在跟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的變化,因為不同的社會階段人們的想法也都會有所不一樣,如果一直都是按照以往的法律進行制約的話那可能往往起不到想要的效果,所以法律的一些規定也會與時俱進,其實還是希望大家在結婚的時候不要那么沖動,多想一想,畢竟離婚這種事情往往影響的不只是自己。
2020離婚規定有什么?
2020年離婚新規定有哪些2020暫未出臺婚姻法相關新規定和解釋,故依舊沿用之前的婚姻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
自愿離婚程序: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和市轄區的民政部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
其程序如下:
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愿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3、批準。對于符合《婚姻法》規定雙方自愿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準予登記,并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系。
2020年民政局離婚新規定?
雙方通過協議方式離婚的,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協議離婚具體需要的材料手續如下:(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五)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監誓人面前簽名;(六)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八)頒發離婚證。《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自愿離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2020年離婚新規定
其實在我國,離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例如婚姻法一直都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以及“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可見法律對于弱勢群體或者特殊職業的個人婚姻是有保護傾向的。下面來看看2020年婚姻法對離婚又添加了什么新的規定:
2020年我國通過了對《民法典》關于離婚條件的修改意見如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可該條款2021年1月1日才開始正式實施。
之所以增加離婚冷靜期,主要是針對那些有一些年輕夫妻,他們往往都是因為一些生活瑣事一時沖動才鬧離婚,當時雙方都在氣頭上,誰也不肯服軟,一方如果說離婚,另一方也不甘示弱,但其實他們的感情并未破裂,若給雙方相應的時間去冷靜,思考,挽回的余地還是比較大的。而事實也證明,離婚冷靜期對于挽救那些沖動鬧離婚的婚姻,降低離婚率還是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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