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侵權經典案例(版權侵權經典案例)
生活中侵犯知識產權的例子有哪些?
生活中侵犯知識產權的例子有未經授權,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表演和其他活動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偽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
未經授權,在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注冊和網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構筑物、場所等名稱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侵權的定義
我國的知識產權包括了三類,即商標、專利以及著作權。如果侵犯了其中一種的話,那都是可以認定為侵犯知識產權的。現實生活中,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是比較多的,而一旦認定構成侵權就要追究法律責任。
首先從經濟等價規律來看,該規律要求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后果要付出同等的代價,該代價和受害人應得的代價大致相等。對價始終是決定賠償的基本要件。
很明顯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會構成侵權,由于我國對知識產權是提供來保護的,這種情況下侵權人就需要根據實際的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常見的就是民事方面的責任,但由于侵權行為有可能觸犯刑法,在被認定為刑事犯罪的情況下,自然還需要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請舉例兩個侵犯知識產權的例子。
看法條好了,法條說“應該……”或“不得……”等,這些都算。我給你找了《著作權法》中的2個條文。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三大經典知識產權侵權案例分享
版權在我國也稱為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知識產權侵權案例本次就為大家分享3個經典的案件,希望大家可以看到這些案例對于自己的知識產權起到足夠的重視,從而通過法律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一:蘋果APP著作權侵權案《李可樂抗拆記》由甘肅人民美術出版社出版,李承鵬是該書作者。李承鵬指控蘋果公司未經其許可,自行上傳或與開發者通過分工合作等方式,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上傳到蘋果應用商店,并通過該商店向社會公眾提供下載閱讀,獲取經濟利益,上述行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蘋果公司賠償李承鵬經濟損失1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1000元。本案是作家維權聯盟因蘋果公司在其經營的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權的應用程序而向蘋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維權訴訟之一。最終,法院認定蘋果公司是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的經營者,應用程序商店是一個以收費下載為主的網絡服務平臺,并且在與開發商的協議中,約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蘋果公司應對開發商的侵權行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蘋果公司在可以明顯感知涉案應用程序為未經許可提供的情況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未盡到注意義務,具有主觀過錯,其行為構成侵權。這一則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也表現了當前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平臺的監管行為也具有重大的意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二:錢鐘書書信著作權及隱私權侵權案2013年5月,中貿圣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下稱中貿圣佳公司)發布已故著名學者錢鐘書書信手稿拍賣公告。錢鐘書遺孀楊季康(筆名楊絳)遂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訴訟,認為李國強和中貿圣佳公司構成對其著作權及隱私權的侵犯。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中貿圣佳公司和李國強停止侵權、賠償楊季康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并賠禮道歉。此案不僅因涉及著作權、隱私權以及物權等多項權利的認定,頗具代表性并廣受關注,而且還對拍賣公司因從事拍賣活動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責任進行了界定和規范,特別是拍賣公司在拍賣活動中,除應依據拍賣法就拍賣標的的所有權歸屬、委托人的身份情況進行審查,并簽訂委托拍賣合同外,對于負載著作權、隱私權、肖像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的拍賣標的,還應對相關著作權權利歸屬、隱私權和肖像權的權利保護等情況進行審查,以履行拍賣法所賦予拍賣人的法定義務。此案的審結,明晰了拍賣者的法律義務,規范了拍賣市場秩序,對維護相關權利人的著作權、隱私權等民事權利具有積極的意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三:《推拿》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畢飛宇系第八屆茅盾文學獎獲獎小說《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學出版社于2008年9月出版該小說。2009年7月,畢飛宇將電視劇改編權獨家提供給中融公司。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將其獲得的授權轉讓給禾谷川公司。2011年1月,禾谷川公司委托陳枰為文學作品《推拿》的電視劇改編編劇。2013年4月,陳枰與西苑出版社就陳枰版《推拿》(上、下冊)簽訂《圖書出版合同》,同年6月,該書出版。畢飛宇、人民文學出版社以陳枰版《推拿》的出版發行行為侵權為由,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圖書《推拿》;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停止銷售圖書《推拿》;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畢飛宇經濟損失14萬元;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人民文學出版社有限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5000元。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規制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社會經濟秩序,故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規制商品市場流通過程中的授權,而不是規制商品創作過程中的授權。本案中,陳枰和西苑出版社僅具有改編作品的授權,并不具有出版改編作品的授權,也就是說不具有將相關改編后的作品推向文化市場、作為圖書商品流通的授權,因此,被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前圖書出版市場存在的授權混亂、權利意識淡薄、誠信缺失等現象。通過本案的審理,有利于當事人規范其行為,也對整個圖書出版行業的合法規范經營發展提出了指引。知識產權案例并不僅僅存在與版權當中,商標,專利都是知識產權的一部分,想要了解更多知識產權內容,可以與我們取得聯系。
著作權侵權案例分析
參考資料:;aid=36
北京三面向版權代理有限公司訴亞洲財訊(北京)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一審(2005)朝民初字第26236號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5)朝民初字第26236號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權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北甲地路2號院璽萌鵬苑3號樓27D。
法定代表人詹啟智,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福東,北京市滕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為奇,男,漢族,1980年10月1日出生,北京天地廣信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職員,住址北京市海淀區西四環中路39號1號樓。
被告亞洲財訊(北京)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安慧東里2號院盛和家園1幢2單元C2號。
法定代表人何世紅,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龍,男,漢族,1965年1月2日出生,該公司財務總監,住址北京市朝陽區安源北里小區8號樓205。
委托代理人何彥清,男,漢族,1952年7月3日出生,該公司辦公室主任,住址北京市昌平區北亞花園3號樓102。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權代理有限公司(簡稱三面向版權公司)訴被告亞洲財訊(北京)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簡稱財訊網絡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10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三面向版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福東,財訊網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龍、何彥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三面向版權公司訴稱,程傳興、張廷銀于2004年12月將其作品《農村經濟存在的突出問題與改革思路》(簡稱《改革思路》)一文首次發表于“中國農村研究網()。2004年12月20日,程傳興、張廷銀將該文章的著作權轉讓給北京三面向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簡稱三面向文化公司)。后三面向文化公司又將上述文章的版權轉讓給我公司。2004年12月,我公司發現原北京央融東方國際經濟研究中心在其主辦的“中國金融網”()上轉載了該文,但一直未向我公司支付報酬。之后,該研究中心變更為財訊網絡公司。我公司作為著作權人,享有《農村經濟存在的突出問題與改革思路》一文著作權中的獲得報酬權,財訊網絡公司轉載涉案文章卻未在合理期限內向我公司支付報酬,對我公司構成侵權。因此,我公司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財訊網絡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在《法制日報》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我公司經濟損失400元及為制止侵權和訴訟支出的公證費1000元和律師費2000元。
財訊網絡公司辯稱,《改革思路》一文系我公司從其他網站轉載,在轉載時已經注明了出處和作者,作者也沒有聲明不得轉載,所以不構成侵權。我公司在起訴前一直都沒有收到三面向版權公司正式的書面形式通知,其主張權利在程序上不合法。涉案文章著作權的轉讓和三面向版權公司的公證行為都在我方轉載之后,三面向版權公司不具備主張權利的形式要件;此外,互聯網上的互相轉載不同于傳統平面媒體的轉載,三面向版權公司過度的維權不利于互聯網的發展。綜上,我公司不同意三面向版權公司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4年12月12日,“中國農村研究網”()刊載了的《改革思路》一文,署名程傳興、張廷銀,全文約7600字。程傳興、張廷銀未作不得轉載、摘編的聲明,該網站也未作不得轉載、摘編的聲明。
2004年12月20日,程傳興、張廷銀與三面向文化公司簽訂版權轉讓合同,合同約定:程傳興、張廷銀將《改革思路》一文除署名權外的著作權,從發表之日起至著作權法保護期屆滿之日止轉讓給三面向文化公司。2005年1月16日,三面向文化公司又與三面向版權公司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書,將包括《改革思路》一文在內的兩篇文章的著作權一并轉讓給三面向版權公司。
2004年12月13日,財訊網絡公司在其網站“中國金融網”()上全文轉載了涉案文章,并在文章結尾處注明“程傳興、張廷銀 中共河南省委黨校”,沒有注明轉載網站,且在轉載后未向程傳興、張廷銀支付報酬。
訴訟中,財訊網絡公司提出其已從其網站上刪除涉案文章,三面向版權公司認可“中國金融網”上已經沒有涉案文章。
三面向版權公司為本次訴訟支出了1000元公證費和2000元律師費。
上述事實,有公證書、版權轉讓合同、著作權轉讓合同書、公證費發票、律師費發票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作者。《改革思路》一文署名為程傳興、張廷銀,財訊網絡公司亦未對程傳興、張廷銀的作者身份提出異議,因此可以認定程傳興、張廷銀為該文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權。
按照我國著作權法,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其著作財產權,并應訂立書面合同。程傳興、張廷銀與三面向文化公司簽訂的版權轉讓合同,及三面向文化公司與三面向版權公司簽訂的著作權轉讓合同書,均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合法有效合同。因此,三面向版權公司得依上述合同取得《改革思路》一文自發表之日的著作權,并受法律保護。《改革思路》一文發表于2004年12月12日,故三面向版權公司自2004年12月12日起享有該文的著作權。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已在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可以轉載、摘編,但應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并注明出處。同時,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并應自使用該作品之日起2個月內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本案中,《改革思路》一文已經在網絡上傳播,作者未作不得轉載、摘編的聲明,“中國農村研究網”也未聲明不得轉載、摘編,故財訊網絡公司可以在其網站上轉載該文,但轉載時應當指明作者和出處,并自轉載之日起2個月內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這是其轉載他人作品依法應承擔的義務。現財訊網絡公司轉載涉案文章僅注明了作者,沒有注明出處,且沒有向作者或三面向版權公司支付報酬,故侵犯了著作權人對涉案文章享有的獲得報酬的權利。即使財訊網絡公司不知曉三面向版權公司取得了涉案文章的著作權,其也應自轉載作品之日起的2個月內積極主動地聯系署名的作者程傳興、張廷銀并支付報酬。在無法直接聯系到著作權人的情況下,其也可以通過其他的方式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但財訊網絡公司不僅沒有向涉案文章的著作權人三面向版權公司支付報酬,也沒有向作者支付報酬,且沒有舉證證明其窮盡了一切支付報酬的途徑。因此,財訊網絡公司對于侵權結果的發生存在主觀過錯,理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對于財訊網絡公司提出其轉載已經注明出處和作者、不構成侵權的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財訊網絡公司提出其在起訴前一直沒有收到三面向版權公司書面正式通知,三面向版權公司主張權利程序不合法的辯稱,本院認為,三面向版權公司作為涉案文章的著作權人,有權自主決定行使權利的方式,因此,三面向版權公司直接向法院起訴財訊網絡公司在程序上并無不當。對于財訊網絡公司的答辯,本院不予支持。對于財訊網絡公司提出其轉載涉案文章在作者轉讓涉案文章著作權和三面向版權公司公證之前,三面向版權公司不具備主張權利形式要件的辯稱,本院認為,三面向版權公司依據其與三面向文化公司的合同自發表之日即享有涉案文章的著作權,三面向版權公司申請公證的目的也是為了對財訊網絡公司轉載涉案文章的行為進行證據保全,理應在財訊網絡公司轉載涉案文章之后。因此,三面向版權公司有權向財訊網絡公司主張權利,財訊網絡公司的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三面向版權公司要求財訊網絡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的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具體的賠償數額,本院將參考國家相關稿酬標準,并綜合考慮涉案文章的字數、財訊網絡公司的侵權情節、主觀過錯程度及三面向版權公司為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判處。鑒于三面向版權公司沒有舉證證明其商譽受到損失,因此對于三面向版權公司要求財訊網絡公司賠禮道歉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亞洲財訊(北京)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北京三面向版權代理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一千四百元;
二、駁回北京三面向版權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費146元,由北京三面向版權代理有限公司負擔66元(已交納);亞洲財訊(北京)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負擔8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其他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例: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