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才叫侵權(什么才算侵權)
侵權是什么意思
侵權是指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一種侵害行為。
侵權行為的分類:
(1)按構成要件分
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于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 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
(2)按侵害對象分
侵害財產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為。
侵害人身權行為: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為。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
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 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4)按行為性質分
積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消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擴展資料
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侵權民事責任的特征
1、侵權民事責任是法律責任,不是道義責任;
2、侵權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不是刑事、行政責任;
3、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是財產責任;
4、侵權責任以補償性為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侵權

侵權是什么意思?
侵權(delict)是指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的行為。包括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前者指行為人基于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后者指行為人雖無過錯,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一種侵害行為,這可以從詞源學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證。在英語中,“侵權行為”一詞稱作“tort",來源于拉丁文“tortus ",原意是指扭曲和彎曲,它也用于將某人的手臂或腿砍掉的情形,此種含義仍然能從德語(jemanden einen Tort antum;Tortur)和法語(aviordu tort;faire du tortous)中找到,以后該詞逐漸演化為錯誤(Wrong)的意思。在法語中,tortum和tort都是來源于拉丁語“delictum",其原意是“過錯”,“罪過”。拉丁語名詞delictum派生于動詞delinqere(偏離正確的道路),意思是一個違法、一個失誤或者一個錯誤。中文的“侵權行為”一詞“最早于清末編定《大清民律》草案時才開始應用。”但是在舊中國民法中對侵權行為的概念卻缺乏明確的界定。
什么是侵權?
侵權行為是一種行為人實施的過錯行為。在國外學者關于狹義的侵權行為的各種觀點中,比較典型的是三種學說:
一是過錯行為說。該說,從行為的角度揭示侵權的概念。持此種觀點的學者認為,侵權行為是一種過錯。英國學者福萊明指出:侵權行為是一種民事過錯,而不是違反合同,對這種過錯,法院將在一種損害賠償的訴訟形式中提供補救。
二是違反法定義務說。該說主要是從違反法律義務的角度來界定侵權行為的概念。例如,英國著名學者溫菲爾德從清水行為與違約行為相區別的角度,給侵權行為下了一個公認為最完備的定義。他認為:侵權行為的責任系由違反法律事先規定的義務引起,此種義務針對一般公民而言,違反此種義務的補救辦法,就是對未清償的損害賠償訴訟。
而廣義的說,侵權行為是產生責任的根據,但侵權行為不僅僅是因行為人的過錯而導致的侵權行為,還包括基于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責任。從廣義上來理解,侵權行為不僅包括過錯行為責任,還包括行為人,根據公平原則產生的責任和無過錯責任,這種責任也是法律制度規定所產生的。《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3款的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等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此規定看來,既包括了因過錯產生的責任也包括非過錯責任。
怎樣才算侵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正文:3950字
預計閱讀時間:10分鐘
來源 | 法務之家微信公眾號
1、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蘇民申1262號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王華友生前在秦進家中飲酒,酒后騎電動車回家途中墜入水溝溺水死亡。結合本案證據和案情,可以認定王華友過量飲酒,秦進應對王華友的過量飲酒及酒后駕車的行為負有提醒注意義務,即秦進對王華友的酒后駕車溺水死亡存在一定過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然而,王華友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于飲酒過量和酒后駕駛電動車所可能導致的后果應當是明知的,但其對自身的安全保護卻沒有足夠注意,過量飲酒后在陰雨天的夜晚仍獨自駕駛車燈不亮的電動車回家導致溺水死亡,故王華友的自身因素是導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其應承擔大部分的責任。而且,梅廣云、王麗華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在飲酒過程中秦進對王華友有故意勸、罰、灌酒等行為,飲酒后,秦進騎電動車獨自至梅廣云、王麗華家找到梅廣云了解王華友是否到家,在得知王華友仍未到家后,秦進即回頭尋找王華友。因此,二審法院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綜合考量秦進、王華友的過錯程度,酌定秦進承擔10%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梅廣云、王麗華稱該賠償比例偏低的申請再審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2、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6)寧民申501號
本院認為:問存蘭主張馬明、馬亮在與鎖忠林飲酒散場時未將鎖忠林醉酒情況告知其,致使鎖忠林在無人照看的情況下酒后猝死,鎖忠林的死亡與馬明、馬亮共同飲酒存在因果關系。因問存蘭提交的死亡醫學證明上只寫明死者鎖忠林的死亡原因是猝死,未寫明具體原因,鎖忠林死后未進行尸檢沒有尸檢報告,無法證明鎖忠林的死亡與其跟馬明、馬亮飲酒存在因果關系。鎖忠林生前并未患有不能飲酒的疾病,且無證據證明馬明、馬亮有勸酒或強迫鎖忠林飲酒等行為,故馬明、馬亮對鎖忠林的死亡不存在過錯,問存蘭、鎖某甲、鎖某乙要求馬明、馬亮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原審法院對馬明、馬亮自愿各自向問存蘭、鎖某甲、鎖某乙補償30000元的行為不作干涉,判決馬明、馬亮各自補償問存蘭、鎖某甲、鎖某乙30000元并無不當,適用法律亦無不當。
什么是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后,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什么是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后,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網頁鏈接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