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關系)
過錯推定和無過錯責任區別
法律分析:過錯推定責任仍以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基礎,因而它不是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而只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形式。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以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準,與該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的行為人,無論其有無過錯,都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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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責任原則就是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過錯推定原則,也叫過失推定,在侵權行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訴訟中,能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的情況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證明損害的發生自己無過錯,那么就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損害的行為中有過錯,并為此承擔賠償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一般是指,我國合同法上的違約責任與侵權法上的特別侵權的歸責原則。
拓展資料
過錯責任原則,它是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的認定責任的準則。
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侵犯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梢?,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推定原則不是由?受害人舉證證明,而是從損害事實本身推定加害人有過錯,并據此確定加害人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被害人不必舉證對方的主觀過錯,而是直接從損害事實的客觀要件及它與違法行為的因果關系中,推定行為人主觀有過錯;如果行為人認為自己在主觀上無過錯,則須自己舉證。證明成立則推翻過錯推定,否認侵權責任。反之則應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從另一角度說,過錯推定案件中的損害事實已經表明了行為人違反了法律對其特殊的注意要求或是對一般人的注意要求,因而無需再加以證明。
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章第106條
過錯推定責任與無過錯責任的區別
區別: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損害賠償的一般準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在此基礎上,民法通則又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在民法上,過錯推定是指原告能證明所遭受的損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法律上就應推定被告有過錯應負民事責任。
一般過錯推定,指在某些情況下,侵害他人人身財產并造成損害的負民事責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證明損害不是由于他的過錯所致,可以免除責任。特殊過錯推定指行為人必須證明有法定的抗辯事由的存在,以表明自己是無過錯的,才能對損害后果不負責任。
拓展資料:
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是承擔損害賠償的主觀構成條件。根據此原則,行為人無過錯即無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梢娒穹ㄍ▌t)是把“過錯責任”作為損害賠償的一般準則。
過錯責任包括推定過錯責任。推定過錯責任,是指在行為人不能證明他們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推定行為人有過錯,應承擔賠償損害的民事責任。實質上,推定過錯責任,是過錯責任范疇內的“加重責任”,與一般的過錯責任不同。它是在無法判明過錯的情況下,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利。凡屬過錯推定的場合,行為人(一般是被告)必須舉證(即提出證據予以證明),證明了自己沒有過錯,這才不承擔民事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稱舉證責任“倒置”,主要由行為人(被告)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在過錯責任條件下,舉證責任主要在受害方(原告),受害人需證明加害人(被告)有過錯時,加害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梢?,推定過錯責任與一般過錯責任的區別,主要是舉證責任的分配不同,即由誰提出證據予以證明的責任不同。如《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筑物或其他設施發生倒塌、脫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這一規定,適用的就是推定過錯責任。
2、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僅根據其行為造成客觀存在的損害結果,依照法律的特殊規定,追究其民事責任的特殊準則。
無過錯責任是基于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根據行為人的活動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與所造成的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由法律規定的特別加重責任.理論上又稱為“危險責任”或“嚴格責任”。它與過錯責任原則不同,是民事責任的一種例外規定,主要適用于特殊損害賠償,而且不以行為人主觀過錯為必要條件,一般都是限額賠償,在此種場合下體現了“對不幸的損害進行合理的分擔”。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過錯推定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和過錯推定責任的區別
無過錯責任和過錯推定責任的區別:1.無過錯責任原則亦稱客觀責任原則、危險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
它是民法歸責原則中的一個特殊原則。
主要含義是指行為人造成他人損害的事實客觀存在,以及行為人的活動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所造成損害后果是因果關系,而特別加重其責任,讓行為人對損害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2.過錯推定責任在行為人不能證明他們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推定行為人有過錯,應承擔賠償損害責任。
凡在適用推定過錯責任的場合,行為人要不承擔責任必須就自己無過錯負舉證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應該怎么區分?
過錯推定責任是在努力后,依然找不到事實的真相,那就假定一種情況,是你的過錯造成了這次事件,你要對此負責的。無過錯責任是事實清楚,你在這次事件中,沒有任何過錯,但根據法律,你要負起的無過錯責任。屬法律強制行為。
1、過錯推定,也叫過失推定,在侵權行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訴訟中,能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的情況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證明損害的發生自己無過錯,那么就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損害的行為中有過錯,并為此承擔賠償責任。
3、被害人不必舉證對方的主觀過錯,而是直接從損害事實的客觀要件及它與違法行為的因果關系中,推定行為人主觀有過錯;如果行為人認為自己在主觀上無過錯,則須自己舉證。證明成立則推翻過錯推定,否認侵權責任。反之則應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3、從另一角度說,過錯推定案件中的損害事實已經表明了行為人違反了法律對其特殊的注意要求或是對一般人的注意要求,因而無需再加以證明。
4、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依照法律規定不以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為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即不論當事人在主觀上有沒有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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