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糾紛案例與實務(侵權責任糾紛典型案例)
由實際案例看商標侵權糾紛該如何處理
新《商標法》規定了商標侵權糾紛自行協商解決的程序,其目的:
一是鑒于有些侵權行為僅僅侵犯了注冊人的利益,并未給他人帶來損害,注冊人自行協商,可化解因此產生的爭議。
二是可適當減少商標糾紛當事人為解決糾紛所投入的精力。
三是當事人通過協商減少商標案件數量,使執法部門更有效地利用好現有的執法資源。但應當注意,自行協商的商標侵權糾紛首先是未構成刑事犯罪行為的糾紛,對以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為主業且數額達到犯罪立案標準的行為人,必須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自行協商解決的糾紛案件,其侵權行為一般情節比較輕微,后果不嚴重,可以免予行政處罰,即行政責任可予以免除。
第三,對侵權行為的查處主要目的是保護權利人的民事權益不受侵害,協商解決即意味著權利人自己已經認為未對本權利造成危害或者危害后果不嚴重,從而放棄了對侵權人追究民事責任的權利。
在執法實踐中可按如下原則掌握:
1、除商標注冊人投訴的案件外,一般情況下,工商機關查辦的商標侵權案件,不主動要求當事人進行協商。如果當事人主動要求協商,可給其一定的期限自行協商,到期未提供已經協商解決的證據,則宜按照商標侵權案件進行行政處理。
2、工商機關接受商標權利人投訴的案件,應當視為權利人已經放棄協商或者已經協商不成了,立案工商部門不再主動進行當事人之間的協商和解工作。
3、就商標糾紛已經立案的工商機關,應涉案當事人請求,在未就該案件做出行政處理決定之前,涉案當事人又經協商同意和解的,若其和解未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工商機關可以應其書面請求做出撤案(銷案)處理。

侵權的案例分析
案情 1993年7月22日,原告農墾公司與被告住宅公司就農墾大廈的施工簽訂施工合同。合同載明,建筑面積暫定43277平方米,工程分兩期實施,第一期工程細節在合同中明確予以規定,第二期工程則視情況另簽協議。1996年7月,農墾大廈一期土建工程完工。因建設資金問題,二期工程沒有繼續修建。1997年7月7日,農墾公司取得農墾大廈的房屋所有權證,該證書“房屋狀況”載明了“商場、辦公”用途。一期工程完工后,農墾公司入住使用了一部分,出租給他人使用了一部分,住宅公司以工程款未支付完畢為由占用了部分樓層拒絕撤出。2001年9月,農墾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住宅公司撤出施工現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9日終審判決住宅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農墾大廈第二、三層房屋騰空交付給農墾公司。判決生效后,住宅公司于同年9月20日撤出所占房屋。2005年11月,農墾公司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住宅公司賠償自2002年5月29日起至撤出農墾大廈期間占用該房屋的經濟損失3407500元。住宅公司以其未構成侵權、未經綜合驗收(主要為消防)的房屋不能投入使用因而農墾公司沒有損失等理由拒絕原告的賠償請求。
分析
第一,在私權與公共利益的利益衡量中,國家公權對私權行使的適度干預。
民事權利的行使因受國家公權力的限制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這種情況在審判實踐中發生并不多。有觀點認為,民事權利之爭由民事法律調整,如果一方當事人有違公法,應由執行國家公法的具體行政機關對其進行行政上的處罰,不能因其有違行政法規而使其民事權利得不到保護。
第二,所有權權能具有可分性,侵犯不同的權能會產生不同的侵權后果,侵犯所有權的侵權責任承擔應與侵權后果相適應。
但本案判決可能引起的爭議在于,在本案判決之前,住宅公司占用農墾公司房屋的行為已被重慶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終字第2036號判決認定為侵權,而此案中農墾公司要求住宅公司承擔侵權責任予以賠償損失的訴求未獲支持,這與前案的認定是否存在矛盾?對此,判決指出,關于住宅公司不構成侵犯農墾公司房屋“使用”權的認定,與重慶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終字第2036號判決中關于住宅公司已構成侵權的認定并無矛盾。
相關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著作權侵權案例分析
參考資料:;aid=36
北京三面向版權代理有限公司訴亞洲財訊(北京)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一審(2005)朝民初字第26236號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5)朝民初字第26236號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權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北甲地路2號院璽萌鵬苑3號樓27D。
法定代表人詹啟智,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福東,北京市滕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為奇,男,漢族,1980年10月1日出生,北京天地廣信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職員,住址北京市海淀區西四環中路39號1號樓。
被告亞洲財訊(北京)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安慧東里2號院盛和家園1幢2單元C2號。
法定代表人何世紅,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龍,男,漢族,1965年1月2日出生,該公司財務總監,住址北京市朝陽區安源北里小區8號樓205。
委托代理人何彥清,男,漢族,1952年7月3日出生,該公司辦公室主任,住址北京市昌平區北亞花園3號樓102。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權代理有限公司(簡稱三面向版權公司)訴被告亞洲財訊(北京)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簡稱財訊網絡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10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三面向版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福東,財訊網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龍、何彥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三面向版權公司訴稱,程傳興、張廷銀于2004年12月將其作品《農村經濟存在的突出問題與改革思路》(簡稱《改革思路》)一文首次發表于“中國農村研究網()。2004年12月20日,程傳興、張廷銀將該文章的著作權轉讓給北京三面向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簡稱三面向文化公司)。后三面向文化公司又將上述文章的版權轉讓給我公司。2004年12月,我公司發現原北京央融東方國際經濟研究中心在其主辦的“中國金融網”()上轉載了該文,但一直未向我公司支付報酬。之后,該研究中心變更為財訊網絡公司。我公司作為著作權人,享有《農村經濟存在的突出問題與改革思路》一文著作權中的獲得報酬權,財訊網絡公司轉載涉案文章卻未在合理期限內向我公司支付報酬,對我公司構成侵權。因此,我公司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財訊網絡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在《法制日報》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我公司經濟損失400元及為制止侵權和訴訟支出的公證費1000元和律師費2000元。
財訊網絡公司辯稱,《改革思路》一文系我公司從其他網站轉載,在轉載時已經注明了出處和作者,作者也沒有聲明不得轉載,所以不構成侵權。我公司在起訴前一直都沒有收到三面向版權公司正式的書面形式通知,其主張權利在程序上不合法。涉案文章著作權的轉讓和三面向版權公司的公證行為都在我方轉載之后,三面向版權公司不具備主張權利的形式要件;此外,互聯網上的互相轉載不同于傳統平面媒體的轉載,三面向版權公司過度的維權不利于互聯網的發展。綜上,我公司不同意三面向版權公司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4年12月12日,“中國農村研究網”()刊載了的《改革思路》一文,署名程傳興、張廷銀,全文約7600字。程傳興、張廷銀未作不得轉載、摘編的聲明,該網站也未作不得轉載、摘編的聲明。
2004年12月20日,程傳興、張廷銀與三面向文化公司簽訂版權轉讓合同,合同約定:程傳興、張廷銀將《改革思路》一文除署名權外的著作權,從發表之日起至著作權法保護期屆滿之日止轉讓給三面向文化公司。2005年1月16日,三面向文化公司又與三面向版權公司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書,將包括《改革思路》一文在內的兩篇文章的著作權一并轉讓給三面向版權公司。
2004年12月13日,財訊網絡公司在其網站“中國金融網”()上全文轉載了涉案文章,并在文章結尾處注明“程傳興、張廷銀 中共河南省委黨校”,沒有注明轉載網站,且在轉載后未向程傳興、張廷銀支付報酬。
訴訟中,財訊網絡公司提出其已從其網站上刪除涉案文章,三面向版權公司認可“中國金融網”上已經沒有涉案文章。
三面向版權公司為本次訴訟支出了1000元公證費和2000元律師費。
上述事實,有公證書、版權轉讓合同、著作權轉讓合同書、公證費發票、律師費發票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作者。《改革思路》一文署名為程傳興、張廷銀,財訊網絡公司亦未對程傳興、張廷銀的作者身份提出異議,因此可以認定程傳興、張廷銀為該文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權。
按照我國著作權法,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其著作財產權,并應訂立書面合同。程傳興、張廷銀與三面向文化公司簽訂的版權轉讓合同,及三面向文化公司與三面向版權公司簽訂的著作權轉讓合同書,均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合法有效合同。因此,三面向版權公司得依上述合同取得《改革思路》一文自發表之日的著作權,并受法律保護。《改革思路》一文發表于2004年12月12日,故三面向版權公司自2004年12月12日起享有該文的著作權。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已在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可以轉載、摘編,但應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并注明出處。同時,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并應自使用該作品之日起2個月內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本案中,《改革思路》一文已經在網絡上傳播,作者未作不得轉載、摘編的聲明,“中國農村研究網”也未聲明不得轉載、摘編,故財訊網絡公司可以在其網站上轉載該文,但轉載時應當指明作者和出處,并自轉載之日起2個月內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這是其轉載他人作品依法應承擔的義務。現財訊網絡公司轉載涉案文章僅注明了作者,沒有注明出處,且沒有向作者或三面向版權公司支付報酬,故侵犯了著作權人對涉案文章享有的獲得報酬的權利。即使財訊網絡公司不知曉三面向版權公司取得了涉案文章的著作權,其也應自轉載作品之日起的2個月內積極主動地聯系署名的作者程傳興、張廷銀并支付報酬。在無法直接聯系到著作權人的情況下,其也可以通過其他的方式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但財訊網絡公司不僅沒有向涉案文章的著作權人三面向版權公司支付報酬,也沒有向作者支付報酬,且沒有舉證證明其窮盡了一切支付報酬的途徑。因此,財訊網絡公司對于侵權結果的發生存在主觀過錯,理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對于財訊網絡公司提出其轉載已經注明出處和作者、不構成侵權的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財訊網絡公司提出其在起訴前一直沒有收到三面向版權公司書面正式通知,三面向版權公司主張權利程序不合法的辯稱,本院認為,三面向版權公司作為涉案文章的著作權人,有權自主決定行使權利的方式,因此,三面向版權公司直接向法院起訴財訊網絡公司在程序上并無不當。對于財訊網絡公司的答辯,本院不予支持。對于財訊網絡公司提出其轉載涉案文章在作者轉讓涉案文章著作權和三面向版權公司公證之前,三面向版權公司不具備主張權利形式要件的辯稱,本院認為,三面向版權公司依據其與三面向文化公司的合同自發表之日即享有涉案文章的著作權,三面向版權公司申請公證的目的也是為了對財訊網絡公司轉載涉案文章的行為進行證據保全,理應在財訊網絡公司轉載涉案文章之后。因此,三面向版權公司有權向財訊網絡公司主張權利,財訊網絡公司的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三面向版權公司要求財訊網絡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的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具體的賠償數額,本院將參考國家相關稿酬標準,并綜合考慮涉案文章的字數、財訊網絡公司的侵權情節、主觀過錯程度及三面向版權公司為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判處。鑒于三面向版權公司沒有舉證證明其商譽受到損失,因此對于三面向版權公司要求財訊網絡公司賠禮道歉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亞洲財訊(北京)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北京三面向版權代理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一千四百元;
二、駁回北京三面向版權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費146元,由北京三面向版權代理有限公司負擔66元(已交納);亞洲財訊(北京)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負擔8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其他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例:
有沒有一些侵權行為的案例
倪XX、王X訴中國國際貿易中心侵害名譽權糾紛案
一、事實概要
原告到被告下屬的超級市場購物,被告工作人員懷疑二原告偷拿東西,于是在公眾場合訓問二人,并根據市場內所貼無效公告,對被告進行搜查,未查到任何屬于市場所有的東西。原告起訴被告侵犯其名譽權。
二、裁判要旨
首先,公民或法人行使某一“權利”如果沒有法律的依據或者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都不能自認為有權利行使這樣的行為。法律從未賦予市場工作人員有盤 問顧客和檢查顧客財物的權利,因而被告無權張貼要求被告將自己的提包打開供被告工作人員查看的公告。
盡管此公告張貼在市場門口,但由于它沒有法律依據,因而是無效的,顧客有權不執行公告的規定。其次,被告工作人員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在公眾場合用帶有貶義的話語詢問原告是否偷拿東西,并根據市場內所貼 無效公告對原告的包裹、衣服等進行搜查。
上述行為足以使原告感到自己的社會地位已遭貶低,而且也實際影響了對二原告的品德、聲望、信用等方面的社會評價。
原告的名譽因此而受到損害。被告的工作人員是在工作崗位上履行被告為其規定的工作職責時對二原告實施侵權行為的,因此,其侵權民事責任應由被告承擔(依據 民法通則第43條)。
三、法院判決(處理)及適用的法律
在法院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后,雙方自行和解。被告愿向原告表示歉意并向兩原告各支付1000元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原告撤訴。
擴展資料: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后,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構成要件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受害人的過錯
受害人的過錯,是指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的發生或者侵權損害后果擴大存在過錯。
三、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不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
四、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較小損害的行為。
五、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權行為或者損害后果發生之前自愿作出的自己承擔某種損害后果的明確的意思表示。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一)過錯責任原則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三)公平責任原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侵權行為
生活中的侵權與維權案例
沒有侵犯名譽權。所謂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它為人們自尊、自愛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譽權主要表現為名譽利益支配權和名譽維護權。我們有權利用自己良好的聲譽獲得更多的利益,有權維護自己的名譽免遭不正當的貶低,有權在名譽權受侵害時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名譽侵權的形式 名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隱私等。 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臟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 誹謗: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并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誹謗是常見的名譽侵權行為,民法通則101條明令禁止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對法人名譽的侵害,主要表現在散布有損法人名譽的虛假消息,如虛構某種事實,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以圖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等等,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譽權的侵權行為。 西餐廳貼有“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內”并不是針對小軍個人的行為,同時衣冠不整是一個事實表述,并不存在針對他人名譽的攻擊,所以個人認為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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